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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里因科夫 | 《辩证逻辑:历史与理论札记》选译

作者: 日期:2026-11-05 浏览次数:

《辩证逻辑:历史与理论札记》选译


作者简介:埃瓦尔德·伊里因科夫(Ewald Vasilievich Ilyenkov,1924-1979),苏联哲学家、教育学家,主要研究领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认识论。

译者简介:翟亦飞,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

本文载于《社会批判理论纪事》第20辑,为方便读者阅读,注释及参考文献一并省略,具体内容以正刊为准。

摘要

本译文节选自埃瓦尔德·瓦西里耶维奇·伊里因科夫(Evald Vasilyevich Ilyenkov)的晚年著作《辩证逻辑:历史与理论札记》(1977),两篇附录分别为《辩证逻辑:历史与理论札记》一书的引言与结论。其中,“札记十(Essay Ten)”立足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基本视域,在“作为逻辑学(logic)”层面深刻诠释了辩证法的“现实内核与核心范畴”。通过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庸俗经济学以及一切思维逻辑上的形而上学的批判,伊里因科夫坚定捍卫了因循着实在客体的真实历史发展过程、客观矛盾运动来研究社会现实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立场。两篇附录则着重强调了系统地发展辩证法、阐释马克思列宁主义逻辑的必要性、紧迫性,明确了辩证逻辑的发展目标;通过对应然的理论进路的展望,科学界划了哲学与其他具体科学的理想关系质态。

札记十:矛盾——作为辩证逻辑的一个范畴

作为互斥的诸对立面的具体统一,矛盾是辩证法的现实内核,是辩证法的核心范畴。马克思主义者们在这一点上不可能存在两种看法。可是,一旦事情触及“主观辩证法”,触及作为思维逻辑的辩证法,立马就会产生不小的难题。如果说任何一个客体都是一个活的矛盾,那么表达它的思想(关于客体的陈述)必然是什么?一个客观的矛盾是否能够且应该在思想中得到反映?如果它能够且应该在思想中得到反映,它又是以什么形式得到反映的?

在关于一个客体的诸理论厘定(theoretical determinations)中,矛盾首先是一个被科学运动持续再生产的事实,它不被辩证法或形而上学所否定,也不被唯物主义者或唯心主义者们所否定。他们争议的焦点是另一回事,即思想中的矛盾与客体的关系是什么?换句话讲,在真实的、正确的思想那里,一个矛盾的存在是否可能?

形而上学的逻辑学家试图向思想的过程论证诸对立面之间(相当于它们的同一性的)一致(coincidence)或竞合(concurrence)的辩证规律的不适用性。与辩证法相契合的是,这样的逻辑学家们有时甚至就要辨识到,客体自身可能就是内在矛盾的。矛盾存在于客体之中而断然不会存在于关乎它的诸观念之中。尽管如此,形而上学家却仍然不能准许自己以任何方式承认构成辩证法内核的规律在逻辑过程方面的真理性。矛盾的原则被转化为一套绝对的、形式的真理标准,被转化为一种无可争辩的先验准则(a priori canon),被转化为那逻辑学的至高原则。种难以不称其为折中主义的立场。任何一门科学,当它在对于某个客体的厘定中遭遇一个矛盾时,总是竭力去解决这个矛盾。在这种前提下,任何一门科学不都是根据“不接受任何思想中的矛盾的形而上学的诸方法”以及“必须被以某种方式克服的东西”来行动的吗?逻辑学上的形而上学家正是以这样的方式来诠释科学发展中的类似环节的。他们说,科学总是力求规避矛盾,但在辩证法中却存在与之对立的趋向。

这里纳入我们的考虑的观点是基于一种误解,或者说是简单地基于对一个重要的历史事实的无知,即辩证法是在形而上学的思想(亦即不知晓或不欲求知晓除形式逻辑以外的其他逻辑的思维)最终陷入的它所揭露的诸逻辑矛盾的地方诞生的,而这仅是因为形而上学的思想一以贯之地在其厘定中禁止任何一种矛盾。作为逻辑的辩证法是解决这些矛盾的方法,因此指责其渴望郁积矛盾是愚蠢的。在医生到来之际查看病因是不合理的。问题只能是,辩证法在治愈思想所陷入的矛盾这一方面是否成功(实际上,这里的“矛盾”是一种最严格的、无条件地禁止任何矛盾的形而上学式单调活动的结果)。而如果它是成功的,它又因何成功?

让我们转向对一个显著例证的分析上,一个典型的案例是,逻辑矛盾之山是如何仅通过绝对化的形式逻辑就被堆积起来的,而又是如何只通过辩证逻辑就得到合理解决的。对于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史、李嘉图学派的解体史和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兴起史,我们都了然于心。我们知道,走出李嘉图学派所陷入的诸理论悖论和二律背反的死胡同的道路,只有马克思才能找到,而他恰恰是通过作为逻辑的辩证法找到的。

李嘉图的理论中包含着大量的逻辑矛盾,马克思根本没有发掘这一点。而这在马尔萨斯、西斯蒙第、麦克库洛赫、蒲鲁东看来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彼时只有马克思能够理解劳动价值论中诸矛盾的现实质性。让我们跟随马克思,思考其中最典型、最尖锐的一对矛盾:价值规律与平均利润率规律的二律背反。

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

大卫·李嘉图的价值规律确证了人类的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实体(substance),这一确证是在通往客观真理的道路上的极大前进。可利润也是价值。当试图从理论上(即通过价值规律)表达它时,就会得出一个清晰的逻辑矛盾。其要点是利润是新的、新创造的价值,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其中的一部分。这是一个真实到无可争辩的分析性厘定。但是只有新劳动才能生产出新价值。而这又如何与“利润的数量根本不是由用于生产的活劳动的数量决定的”这个相当显而易见的经验事实联系起来呢?利润的数量完全取决于总资本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取决于用于支付工资的那部分资本的规模。更具悖论性的一点是,利润越高,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就越少。

在李嘉图的理论中,平均利润率规律证实了利润规模对总资本量的依赖性,而价值规律则证实了只有活劳动才产生新价值,二者处于一种直接互斥的矛盾关系之中。即便如此,两重规律都厘定了一个相同的客体(利润)。在李嘉图那个时代,伴随着幸灾乐祸,这个二律背反被马尔萨斯所注意。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在形式逻辑的原则上无法解决的问题。而如果思维在这里已然处于一个二律背反之中,陷入了一个逻辑矛盾,那就很难以此来责难辩证法了。李嘉图和马尔萨斯都没有任何辩证法观念。两者都只知道洛克派哲学家的理解论(theory of understanding)以及与之相符合的逻辑(和那种合乎其形式的东西)。它们的诸项准则对李嘉图和马尔萨斯来说是无可争辩的,也是唯一的。只有在一个一般规律被论证为一种“直接将所有事实都无矛盾地涵摄其中的一般经验法则”时,他们的这种逻辑才会将这个一般规律(在这种情况下,即为价值规律)正当化。

已被发现的一点是,价值规律同其诸表现形式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可以使价值规律在这种逻辑中正当化的关系。当一个人试图从理论上看待利润(即通过价值规律来理解它)时,他的这种理解就会被即刻证明为一个荒谬的矛盾。如果价值规律是普遍的,那么利润在原则上就是不可能的。它以自身的存在反驳了价值规律的抽象普遍性(universality),反驳了属于它自身的特殊存在(particular existence)的规律。

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的创立者,他所关切的主要是理论陈述与客体的符合性。他审慎地甚至犬儒式地(cynically)表达了事情的现实状况:客体充斥着无法解决的对立,在思想上自然地呈现为一个冲突、对抗和逻辑矛盾的体系。这一状况被资产阶级理论家们看作其理论的弱点和不完整性的证据,而不是其优势和客观性的证据。

当李嘉图的学生和后继者们不再将理论对客体的符合性作为他们的首要关切,转而以理论的形式统一性为准则,使已经发展起来的诸理论厘定与形式逻辑的一贯性(consistency)要求之间的契合成为其首要关切时,劳动价值论便开始解体。针对詹姆斯·穆勒,马克思曾写道:“他力求做到的,是形式上的逻辑一贯性。因此,从他这里也就开始了李嘉图学派的解体”。

实际上,恰如马克思所展现的那样,一般价值规律同它自身的经验表现形式(同平均利润率规律)处于一个互斥的矛盾关系之中。那是一个现实客体的现实矛盾。如此说来,在将一个规律直接、即时地涵摄于另一个规律之下的尝试中,得出一个逻辑上的矛盾也就并不出人意料了。然而,当他们继续试图直接令价值无矛盾地契合于利润时,他们又遭遇了这样一个问题,用马克思的话说,它是“一个比用代数求解化圆为方更加无能为力的问题。这简直就是企图把无说成有”。

面对这样一个悖论,形而上学地运思的理论家不可避免地会将其解读为先前在思想上、在普遍规律的得出与构造上犯了错误的结果。并且他们会自然地通过对理论进行纯粹的形式分析,通过使概念更加精确、通过校正表达等方式来寻求解决这个悖论的方案。关于这种解决路径,马克思又写道:“在这里,一般规律同进一步发展了的具体关系之间的矛盾,不是想用寻找中介环节的办法来解决,而是想用把具体的东西直接列入抽象的东西,使具体的东西直接适应抽象的东西的办法来解决。而且是想靠捏造用语,靠改变事物的正确名称来达到这一点。(这里确实是一场‘用语的争论’,但是它之所以是‘用语的’,是因为他们企图用空话来解决没有得到实际解决的实际矛盾。)”

当一般规律与关于诸物(things)的经验性惯常立场相矛盾时,经验主义者便会立刻看到调整一般规律构造的出路,即将“经验一般(empirically general)”直接涵摄于一般规律之下。初看起来这就是它的应然。如果思想与事实相矛盾,那么就应当调整思想,使之与直接呈现于表面的诸一般现象相一致。实际上,这种做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李嘉图学派以此为根据,完全拒斥了劳动价值论。李嘉图所揭示的一般规律被献祭给了粗俗的经验(empeiria),而粗俗的经验主义不可避免地变成了一种“虚伪的形而上学,变成了烦琐哲学,它绞尽脑汁,想用简单的形式抽象,直接从一般规律中得出不可否认的经验现象,或者巧妙地论证它们是同一般规律相一致的”。

形式逻辑以及使之绝对化的形而上学只懂得两种解决思想中的诸矛盾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一般规律调校为直接一般的、经验上显著的现存状况。恰如我们所见,这带来了价值这一概念的缺失。第二种方式则是去再现内部矛盾,将内部矛盾在思维中表达为逻辑上的矛盾,表达为两物的外部矛盾,这样每个物本身都是非矛盾的,这种方式以“将内部矛盾归纳为‘在不同的诸关系中或在不同的时间里的矛盾’”这一过程而为人所知。具体做法如下:利润不能用价值无矛盾地诠释?那又怎样呢?没有必要坚持片面的理路。必须承认的是,现实中的利润不仅来源于劳动,而且来源于诸多其他因素。将土地的作用、机器的作用、供给和需求的作用以及许多其他方面的作用纳入考量同样是必要的。他们说,重点不在于矛盾,而在于全面性。于是,庸俗经济学著名的“三位一体公式”诞生了: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在“三位一体公式”那里,的确没有逻辑矛盾,逻辑矛盾已经消失了,可随之而来的是,通往“诸物一般(things in general)”的理论进路也消失了。

结论是显而易见的,并非每一种解决矛盾的方法都导向了理论的发展。前面所概括的两种方法共同代表了一种解决方案,它是一种将理论转换为经验折中主义的方案。因为“理论一般(theory in general)”只有在自觉的、具有原则性的、把所有个别现象理解为同一一般具体实体的诸必然分殊(necessary modifications)的努力中才存在,在上述实例中,这一实体就是价值的实体,即人类活劳动的实体。

唯一成功解决了李嘉图理论的诸逻辑矛盾,带来的不是劳动价值论的解体而是其现实的发展的理论家,当然是卡尔·马克思。他解决矛盾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是什么呢?首先,我们必须作出陈述的一点是,李嘉图所发现的现实的诸矛盾并没有在马克思的体系中消失。更进一步地,它们在马克思的体系中是作为客体自身的诸必然矛盾被呈现出来的,而决不是作为“由观念的错误或厘定的不准确所导致的结果”被呈现出来的。例如,《资本论》第一卷已经证明,剩余价值完全是用于支付工资并转化为活劳动的那部分资本(即可变资本)的产物。然而,第三卷中的观点却是这样的:“不管怎样,结论总是:剩余价值是同时由所使用的资本的一切部分产生的”。

在第一个观点与第二个观点之间,一个完整的体系被发展起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联结链,然而,在它们之间却保留着为形式逻辑所禁止的一重互斥的矛盾关系。这就是为什么在《资本论》第三卷问世以后,庸俗经济学家们会得意洋洋地宣称,马克思没有兑现他的承诺,劳动价值论的二律背反仍没有被他解决,所以,整个《资本论》不过是思辨的、辩证的骗术(hocus-pocus)。

《资本论》第三卷手稿

因此,《资本论》中的“一般的(The general)”也和它自身的特殊表现相矛盾,两者间的矛盾并不会仅因为在它们之间发展出了一整套起到中介作用的联结链条而消失。与之相反,这恰恰切实地证明了劳动价值论的诸二律背反根本不是逻辑上的二律背反,而是客体中的现实矛盾,李嘉图正确地表达了这些矛盾,尽管他并没有理解它们。在《资本论》中,这些二律背反不是被当作主观的东西予以取消,而是被确证为是要被理解的东西,这也就是说,它们被扬弃在了一个更加深刻、更加具体的“理论构想体(body)”中。换句话讲,它们被保留了下来,但失去了逻辑矛盾的质性,被转换成了关于经济现实的具体构想的抽象环节。然而这并没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任何具体的发展着的体系都将矛盾包含在自身的组成中,既作为自身的运动原则,又作为模具(форму[俄文中亦指“形式”]),在其中,发展得以浇筑成型。

既然如此,我们不妨来比较一下形而上学家李嘉图和辩证法家马克思是如何理解价值的。当然,李嘉图并没有通过价值形式来分析价值。他对价值的抽象是不完整的、形式化的,因而也是不真实的。那么,马克思看到李嘉图所缺失的价值分析的全面性和凝练性(pithiness)了吗?首先,价值中存在着一个活的、具体的矛盾。

李嘉图只从价值的实体方面来展现价值,即把劳动看作价值的实体。至于马克思,借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的说法,他不仅把价值理解为实体,而且把它理解为主体。价值被再现为政治经济学所有发达形式和范畴的“实体—主体”。这门科学的自觉的辩证法就这样发端了。因为在马克思的构想中,“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他使用了《精神现象学》的术语)是通过自身的诸内部矛盾发展起来的现实。

不过,下面还是让我们更加仔细地观察一下马克思对价值的分析。首先,马克思研究了直接的、无货币的交换或者说物物交换。在交换中,一个商品被另一商品所替代,价值只是被表现出来,只是被表达出来。在任何情况下它这里都不是被创造出来的。它被以如下方式表现出来:一个商品扮演相对价值的角色,而与之对置的另一商品则扮演等价物的角色。“同一个商品在同一个价值表现中,不能同时具有两种形式。不仅如此,这两种形式是作为两极互相排斥的”。

当形而上学家读到两种互斥的经济形式不能同时被整合进某一商品时,无疑会心花怒放!但是,我们是否可以说,马克思是在驳斥互斥的诸厘定在客体中和在关于它的构想中相一致的可能性呢?恰恰相反,事实是,我们现在还没有关切到价值的概念,关切到价值本身。前文引用的这段话使对价值表现形式的分析得以完满。可价值自身内部则仍然持留着每个商品在理论上还未被表达的神秘本质。在诸现象的表面上,两种抽象、片面的价值表现形式似乎是真实可见的。但是价值本身既不与这两种形式相一致,也不与它们所形成的简单而又机械的统一体相吻合。它是第三种东西,一种更深层次的东西。例如,麻布作为商品,对它的所有者来说,它只在相对价值形式中出现,在同一关系中,它不可能同时是一个等价物。

但是,只有从抽象的、片面的角度出发时,事情才如此呈现。因为麻布的所有者和上衣的所有者是绝对等同的,并且从后者的立场出发,这里纳入我们考虑的关系直接证实了与前述观点对立的结论,所以我们这里不是有两个不同的关系,而是有一个具体的客观关系,即两个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具体的观点来看,麻布和上衣这两种商品的每一种都互相丈量对方的价值,也彼此充当着丈量对方价值的材料(material)。换句话讲,每一种商品都以“等价形式在另一种商品中的被实现”为前提,而另一种商品由于处于相对的形式中而不能再处于这种形式之中。

再换句话讲,交换被现实地完成的前提是,交换中相互联系的两个商品都同时在自身内部具有价值表现的两种经济形式,既丈量自己的价值,又充当表达其他商品价值的材料。如果从抽象、片面的观点上看,每一个商品都只在一种形式当中,它在一重关系中充当相对价值而在另一重关系中才充当等价物,可从具体的观点上看,实际上每一种商品都同时在同一关系中充当相互排斥的两重价值表现形式。如果两个商品不互相承认彼此是等价物,交换就根本不可能发生。而如果交换确实发生了,那就意味着两极互斥的两重价值形式在这两个商品中都被整合在了一起。

形而上学家说,接下来,你所得到的结论是,马克思自相矛盾。他怎么能说价值表现的两极形式不能被整合于一个商品之中,然后又宣称它们在实际交换中都是相同的所以被整合了呢?答案是,对诸物进行具体的研究,就能够驳倒用抽象的、片面的方法来研究它们所得到的结果,并且证明这种结果是不真实的。商品交换的真理就在于,在商品交换中实现了一种从抽象的、片面的观点看来绝对不可能实现的关系。

如分析所示,在我们所研究的矛盾形式中,另外一种东西被发掘了,那就是每个商品的绝对内容,即它的价值,即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内在矛盾。马克思写道:“这样,潜藏在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部对立,就通过外部对立,即通过两个商品的关系表现出来了,在这个关系中,价值要被表现的商品只是直接当作使用价值,而另一个表现价值的商品只是直接当作交换价值。所以,一个商品的简单的价值形式,就是该商品中所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的简单表现形式”。

从逻辑学层面看,这一点是极具教益的。形而上学家在一个概念中,在对于一个物的陈述中遭遇到“相互矛盾的诸厘定相一致”这一事实时,便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论表达,并企图把内部的矛盾转化为两物的外部矛盾,在他们看来,两物内部皆是非矛盾的,于是这种矛盾就转化为“在不同的关系中或在不同的时间里”的矛盾。马克思则作了与之相反的示范。他向我们展示出,隐藏在每一个相互关联的物中的内在矛盾,只是在表面上被表现为一种关于外部规定的矛盾。

作为结果,价值被呈现为一个商品与自身的内在关系,通过这个商品相对于另一个商品的关系,这种关系被向外揭示出来。在这里,另一个商品只扮演一面镜子的角色,它映照出了表达其价值的商品的内在矛盾的性质。从哲学上讲,这里的外部矛盾只是作为一个现象和对另一个商品的关系(作为通过这个关系而得到中介的东西)被呈现,作为这个商品同自身的关系被呈现。而作为它与自身的关系,它的内在关系也就是作为每一个相互联系的商品的绝对经济内容的价值。

形而上学家总是力图把内部关系归纳为外部关系。在他们看来,“一重关系”中的矛盾是知识的抽象性的标志,是不同的抽象平面(planes)相混淆的标志等,而外部矛盾则是知识的“具体性”的同义词。与此相反,对于马克思来说,如果一个客体在思想中被简单地认作外部矛盾,这就代表着认识的片面性和肤浅性,代表着只抓住了内部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没有抓住矛盾本身。辩证法要求我们在一物与另一物的关系背后,总是看到该物与其自身的关系,即它自身的内在关系。

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差异全然不在于辩证法只承认诸内在矛盾,而形而上学只承认诸外部矛盾。形而上学总是试图把内在矛盾归纳为“在不同的诸关系中”的矛盾,从而否认它的客观意义。而辩证法决不会把一个归纳为另一个,它承认两者的客观性。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把外部矛盾归纳为内在矛盾,而在于推导出外部矛盾起源于内在矛盾,从而领悟到这两者的客观必然性。此外,辩证法并不否认内在矛盾总是以外部矛盾的形式出现在诸现象中。

在交换中相遇的两个商品中,相互排斥的经济学厘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直接一致同样是简单商品交换之本质的真实理论表达。这个本质就是价值。从逻辑层面上看,价值概念(与其在交换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外在形式相反)的特点是,它被呈现为一种直接的矛盾,被呈现为两重两极对立的经济存在形式的直接一致。

因此,从抽象的(形式的、逻辑的)理性角度出发,即从对于诸对立面的直接或即时的辨认的角度出发,在现实的交换行为中所发生的事情是不可能的。这是对现实状况的理论表达,没有碰撞、冲突、矛盾和危机,直接的商品交换是不可能顺利完成的。这里的关键在于,直接的商品交换不能表达各生产部门劳动支出的必要社会尺度,即价值。因此,在简单商品形式的范围内,价值始终是一个未解决的、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这种情况下,商品必须处在但又不能处在两个价值表现的两极形式中,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现实的价值交换。但价值交换确实以某种方式发生了,由此,两种价值形式在每一个商品中都被以某种方式整合起来了。没有摆脱这种二律背反的出路。马克思的贡献恰恰在于他理解了这一点,并在理论上表达了这一点。

只要通过市场进行的交换仍然是社会交换唯一的普遍形式,价值的二律背反就会在商品市场本身的运动中得到解决。市场创造了化解其自身矛盾的手段。所以,货币诞生了。交换不再是直接的和未经中介的,而是经过货币中介的。那种互斥的经济形式在商品中的一致走向了终结,因为它被分裂为两个“不同的关系”,被分裂为一个销售行为(它把使用价值转化为价值)和一个购买行为(它把价值转化为使用价值)。这两种对立的行为在经济内容上是互斥的,它们已不再是直接一致的,而是在不同的时间里和市场的不同环节中被完成的。

初看起来,这个二律背反似乎可以用形式逻辑的全部规则来解决,但这种假象是纯粹外部的。事实上,这个二律背反根本没有消失,只是获得了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货币没有变成绝对纯粹的价值,而商品也没有变成纯粹的使用价值。像先前一样,商品和货币都同样充满着内在矛盾,这种矛盾又在思维中被表达为诸厘定之间的矛盾。并且这种矛盾再次成为未解决的和无法解决的,虽然只是不时地在诸危机中被揭示,它还是被以最清晰的方式揭示了出来,然后使其自身被感受得更加强烈。

当这种矛盾没有在表面上展现出来的时候,商品所有者会说,唯一的商品是货币。而在一场危机来临之际,他则会以与之直接对立的方式断言,唯一的货币是商品,驳斥他自己的抽象陈述。马克思具有理论性而又具体的思维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点,处在对货币的经济学厘定中的内在对立在飞逝的每一秒钟里都存在着,即便它们不是以显著可见的方式被表现出来,而是被隐藏在商品和货币中。当一切似乎都很顺利时,矛盾好像被一劳永逸地化解了。

在对于货币的理论厘定中,先前引出的价值的二律背反被保留了下来;在这些厘定中,它既构成了商品的“简单本质(simple essence)”,又构成了货币的“简单本质”,虽然在诸现象的表面上,它被证明是已经失效的(annulled),被分解为两个“不同的关系”。但是,如同商品对商品的直接交换一样,在商品与货币这两者当中,这些关系是在内在统一性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内在统一性被保留在了其自身的全部锐利(acuteness)和张力(tension)中,因而也被保留在了对于这两者的理论厘定中。和先前一样,价值保留了“一个商品与其自身”的内部矛盾关系,这种矛盾关系虽然在表面上不再通过其与另一个同类商品的直接关系被揭示出来,但是,它却通过其与货币的关系被揭示了出来。现在,货币是作为使价值表现的“最初被揭露出的两极(价值和使用价值)”相互转化的手段而发挥作用的。

从这个角度出发,《资本论》的整个逻辑结构就从一个崭新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展开了。任何具体范畴都被呈现为价值和使用价值在相互转化过程中所经历的一种质变(metamorphosis)。在马克思的理论分析中,资本主义商品体系的形成显现为:价值相互吸引又相互排斥的两极所必经的、相互联系的联结链条的复杂化过程。价值与使用价值相互转化的路径变得越来越长,愈加复杂,两极之间的张力也在随之增加。

对这种张力的相对的、暂时的化解是经由诸危机实现的,而它的最终解决则是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来实现的。

在对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分析当中,这种处理诸物的方法直接为思想提供了一个方向。实际上,恰如商品市场在货币的诞生中相对地化解了它的诸客观矛盾一样,《资本论》中对于货币的理论厘定也相对地化解了在对简单价值形式的分析中所揭示的理论矛盾。在简单形式的界限内,价值的二律背反作为处在概念中的矛盾,在思维中仍是未被化解的和顽固的。其在逻辑上唯一真实的解决方案主要在于,立足商品市场的运动过程本身,在实践中追溯如何客观地对其进行化解的办法。一个新的现实缘于“解决原先所揭露的客观矛盾的不可能性”发展了起来,而从事着研究的思想(investigating thought)的运动主要就在于对这个新的现实的揭示。

据此,理论性的思想过程不再是一种困惑的徘徊,而是一种严谨的、有目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思维利用经验事实来追寻“为解决一个被明确表述的任务或问题所缺乏的条件和资料”。据此,理论显现为了一个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而这些问题则是被“对经验事实本身的研究”推上前来的。

对“商品——货币”流通的研究导向了一个二律背反。正如马克思所写的那样:“无论怎样颠来倒去,结果都是一样。如果是等价物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如果是非等价物交换,也不产生剩余价值。流通或商品交换不创造价值”。所以,他得出结论,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它“必须在流通领域中,又必须不在流通领域中。这就是问题的条件。这里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跃吧!”

马克思提出这个问题的方式绝非偶然,也不单是一种修辞手法。它是与“因循着实在客体的发展而发展着的理论”的辩证方法的本质联系在一起的。疑问的解决与疑问的提出相符合。在思想当中以矛盾的形式产生的寓于厘定之内的问题,只有当理论家(和货币的真正所有者)“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交换价值源泉的独特属性,因此,它的实际消费本身就是劳动的对象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时才能被解决。

客观现实的发展,总是源起于它在自身之内产生的具体矛盾,而具体的矛盾又由于崭新的、更高级的、更复杂的发展形式的出现而得到解决。在发展的原初形式中,矛盾是无法解决的。其在思维中得到表达时,会自然地显现为反映原初发展阶段的概念的“诸厘定中的矛盾”。这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从事着研究的心智(investigating mind)的唯一正确的运动形式,尽管这里面存在矛盾。在诸理论厘定中,这种类型的矛盾,不是通过完善反映特定发展形式的概念得到解决的,而是通过进一步研究现实,通过发掘另一个崭新的、更高级的发展形式得到解决的,在这个发展形式中,原初的矛盾得到了现实的、切实的和基于经验的(empirically established)解决。

旧逻辑(the old logic)把这个非常重要的逻辑形式作为一个“疑问”略过,这并不是偶然的。因为现实的诸疑问,在从事着研究的心智的运动中产生的现实问题,总是以理论厘定中的诸矛盾的形式出现在思想面前,出现在对事实的理论表达中。对于“那些为解决问题和化解既有的理论矛盾所缺乏的事实”的发现和分析而言,在思想中产生的具体矛盾又导向对事实所做的进一步且有目的的考察。

在研究过程中,如果一个矛盾是在对现实的理论表达中必然出现的,那么它就不是所谓的逻辑矛盾,虽然它在形式上有这种矛盾的烙印,但它却是对现实的合乎逻辑的正确表达。与之相反的是,在理论研究中一定不能存在的逻辑矛盾则必须被辨认为关于术语、语义的起源和性质的矛盾。形式分析也必须在厘定中发现这种矛盾,而且形式逻辑的矛盾规律也完全适用于这种矛盾。严格说来,它只涉及术语的使用,而不涉及一个概念的运动过程。后者是辩证逻辑的领域。但在辩证逻辑的领域内,占支配地位的则是另一种规律,即诸对立面之间(相当于它们的同一性的)的统一或一致的规律。这种规律是构成辩证法的现实内核的、因循着现实发展的思想逻辑。

附录一:《辩证逻辑:历史与理论札记》一书引言

列宁遗留给我们的任务,即创建一种逻辑学(大写的“L”),亦即系统地发展对于“被理解为现代唯物主义的逻辑和认识论的辩证法”的阐释,在今天已变得尤为急迫。社会生活和科学知识领域出现的各方面问题所具有的明显的辩证性质越来越表明,只有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法才能够成为科学的认识活动、实践活动的方法,才能够能动地帮助科学家从理论上理解实验材料和事实资料并解决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在过去的大约十至十五年里,有相当多的著作被撰写出来,它们致力于一些单独的分支,这些分支是那个“仍然只是被我们想象着的整体”的一部分,它们可以被恰如其分地看作未来的那个逻辑学的段落,甚至章节,可以被恰如其分地看作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几近完工的诸模块。当然,我们不能机械地将这些“模块”黏合成一个整体;但是,既然系统地阐释辩证逻辑的任务只能靠集体的努力来完成,那么我们至少必须厘定我们共同的工作中最一般的原则。在这里所呈现的各篇札记中,笔者试图将这样一项集体工作的若干出发点具体化。

在哲学中,比在其他任何科学中都程度更甚的是,正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有些遗憾地评论道,“仿佛只有达到目标或最终的结果之后,事情本身才会表现出来,甚至是在其完满的本质中表现出来,至于具体展开的过程,反倒是无关本质的东西了”。

埃瓦尔德·伊里因科夫(Ewald Vasilievich Ilyenkov)

这句话说得极为恰当。只要辩证法(辩证逻辑)还被看作证明一个已被事先接受的论点的简单工具(不管它最初是作为中世纪论辩规则的要求而提出的,还是只是在争论结束时才被揭露出来,以便制造一种没有先入为主的幻象,换言之,即“看,这就是我们得到的,然而我们并没有预设它”),它将仍然是“无关本质”的东西。当辩证法被转化为一种用来证明一个已被事先接受的(或者说既予的)论点的简单工具时,它就会变成一种诡辩([智术]sophistry),它只是与辩证法外部相似却无内容。如果现实的辩证逻辑确实不在“赤裸裸的结果(naked results)”中呈现出生机,也确实不在思维的“趋向”中,也只是在“结果与‘它的转变过程’”的形式中呈现出生机,那么,在把辩证法阐述为逻辑学的时候,我们就必须考虑到这一真相。因为我们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接受这样一个观点:我们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没有给自己设定任何的目标来厘定我们活动的手段和性质,而只是恣意地游弋。所以,无论如何,我们必须在一开始就清楚地说明,什么“客体”是我们想要从中发现其内在固有的诸必然性部分的“客体”。

一般说来,我们的“客体”或“主题”就是思想、思维。辩证逻辑(学)的目的是:在那些既不依赖于我们的意志也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的必然环节、必然序列(sequence)中,对思想作出科学的再现。换句话讲,如果一门逻辑学是科学的,它就必须表明思维是如何发展的,如果它要反映独立于意志和意识之外的客体,即在概念中再造一个存在于我们的意志和意识之外的客体,那么这就意味着,它必须在心智上再生产这个客体,重建它的自身发展,并在概念运动的逻辑中再造这个客体,以便之后在实际情况中(在实验中或在实践中)再生产它。这门逻辑学就是这种思维的理论再现。

从这里已经说明的内容出发,显然,我们是把思想(思维)理解为“社会人通过劳动改造外部自然和自身的现实活动”的观念构件。

因此,辩证逻辑不仅是创造性地改造自然的主体活动的普遍图式(scheme),而且同时也是一切自然或社会历史的物质变化的普遍图式,正是在这种物质变化中,上述活动伴随着一直与之相联系的客观需要而被实现出来。在笔者看来,这就是列宁关于“辩证法、逻辑和现代的科学唯物主义世界观之认识论的同一性(不仅是‘统一’,而且是同一性,完全一致)”的论点的现实要旨所在。这个理论进路继承了恩格斯对辩证法的定义之一,“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即关于自然的和社会历史的发展的科学,而不是关于“特定主体性”的规律和思维形式的科学。

笔者认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把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统一起来,并指出作为辩证法的逻辑学不仅是关于“思维”的科学,而且是关于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诸物的发展的科学。如此看来,逻辑学也可以是真正的思维科学,可以是关于世界的运动在概念运动中的反映的唯物主义的科学。如若不然,就像在新实证主义者们那里一样,逻辑学便会不可避免地转变为一个纯粹的技术学科(technical discipline),转变为一种对于“伴随着诸语言术语的众操纵系统(systems of manipulations with the terms of language)”的描述。

要使上面所呈现的此种逻辑学的一般定义具体化,我们显然必须揭示构成这个逻辑学的诸概念,特别是思想(思维)的概念。这里又出现了一个纯粹的辩证法的难题:若要充分地、具体地去定义这个概念,也就意味着要去“书写(write)”逻辑学,因为一个完善的描述无论如何也不能由单个“定义”来给予,而只能由“发展着的事物的本质”来给予。

“概念”这个概念本身也与思想的概念密切相关。在这里给它下一个“定义”是非常容易的,但这会有任何用处吗?如果我们按照逻辑学中的某种传统,倾向于通过“概念”来理解,既不是通过“符号”,又不是通过“由别的术语所定义的术语”,并且也不单纯是通过对事物的本质属性或固有属性的反映(因为在这里,“本质的(essential)”和“固有的(intrinsic)”这两个潜在的词的意义是涌现出来的)来理解,而是通过事物的要旨(gist)来理解,那么,似乎对我们来说,更加正确的做法不是局限于已被言说的东西,而是把我们自己限定在与定义的关系中,并开始考虑“事物的要旨”,从抽象的、简单的、尽可能为每个人所接受的诸定义着手,以便达及“具体的”,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达及马克思列宁主义对逻辑学的本质及其具体地发展了的“概念”的理解。

笔者所说明的这一切厘定了本书的意图与规划。初看起来,它似乎是一个哲学史的研究,即便不完全是,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如此。不过对于我们而言,认识“逻辑本身的事物”的“历史的”诸碰撞(collisions)并不是目的本身,它们只不过是有关事实的材料,通过这些材料,“事物本身的逻辑”的清晰轮廓才逐渐展露出来,那些被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批判性地纠正与唯物主义式地重思过的“作为辩证法的逻辑学”的非常一般化的轮廓,也表征着我们对于这门科学的理解。

附录二:《辩证逻辑:历史与理论札记》一书结论

完全可以理解的一点是,我们在这里并没有系统地去做阐释马克思列宁主义逻辑的任务。这超出了一个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也几乎不可能在一本书中完成。本人只是试图阐明在这个方向上进一步开展工作的一些条件和前提,我认为更进一步的工作应该是一项集体努力的成果。

不过,私以为,只有将上述条件纳入考量,这样一项工作才能取得成功,这也就是说,只有这样才能创作出一部大写的著作(a capital work),它可以被恰当地冠以下面三个标题之一:逻辑学、辩证法或认识论(现代唯物主义世界观下的),并且可以用列宁的话作为它的题记:“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

当然,创建一个被理解为“关于诸范畴的体系”的逻辑学,这只是一个阶段。下一步必须是具体的科学研究中的这个逻辑体系的现实化、切实化,因为哲学辩证法领域内的一切工作的最终成果是解决具体科学的具体问题的方案。哲学无法独自实现这个“最终成果”。这要求辩证法与具体科学研究的联合,被理解和实现为“哲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哲学界和社会历史知识界的务实合作”的联合。但是,辩证法要在具体的科学知识中成为平等的合作者,就必须首先发展自己特定的哲学概念体系,从这个角度出发,辩证法才能在与“被切实给定的思想和自觉的诸实践方法”的关系上展现批判性辨别(critical distinction)的力量。

这个结论似乎直接来自我们这里已经呈现的分析,而且这个构想与列宁在哲学辩证法领域以及在“哲学辩证法和科学知识的其他分支的相互关系”方面的诸观念是直接相符的。看起来,在上述构想中,逻辑学的确成为其他诸科学的平等的合作者,而不是它们的仆人,不是它们的至高监督者,也不是把它们的体系当作另一种绝对真理并为其加冕的“科学之科学”。被理解为逻辑学的哲学辩证法成为科学的唯物主义世界观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它不再要求垄断这种世界观的实现,也不再要求垄断与“作为一个整体的世界”的关系。科学的世界观只能用整个现代科学体系来描述。这个体系也包括哲学辩证法,没有哲学辩证法,就不能说它是完备的,也不能说它是具备科学态度的。

不包括哲学、逻辑学和认识论的科学世界观,同预设唯有哲学才是世界观并承担起只有一整套科学才能完成的工作的“纯”哲学一样,都是无稽之谈。哲学同时也是世界观发展的逻辑学,或者用列宁的话来说,是它的“活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