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伊萨克·伊里奇·鲁宾(Исаак Ильич Рубин,Isaak Ilich Rubin,1886-1937),1906年进入圣彼得堡大学学习法律和经济学,1921年被任命为莫斯科大学教授,出版《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经济思想史》等著作。
来源 | 本文选自《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第三章,曹江川译,周凡主编,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
生产关系的物化和物的人格化
正如我们观察到的,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个人不是作为社会成员,不是作为社会生产过程某一阶段的参加者与其他人联系在一起,而是通过一定的生产关系,作为某些物品的所有者,作为不同的生产要素的“代表”,与其他人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资本家“只是人格化的资本”。土地所有者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即土地——鲁宾注)的人格化”。马克思主义的批评者认为这种“人格化”是不可理解的,甚至是神秘的,但它却表现了一个非常真实的现象: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依赖于社会的物质形式(生产要素),这些物属于它们,并通过它们而人格化。
如果某个人作为某种物的所有者与其他人发生直接的生产关系,那么不管他拥有的到底是什么,这个物将使它的所有者在生产关系体系中占据一个位置,因为占有物是在人们之间建立直接生产关系的一个条件,似乎物本身拥有了建立生产关系的某种能力,某种德性。如果物使它的所有者拥有了与其他商品所有者建立交换关系的可能性,那么物就拥有了可交换性这种特殊属性,拥有了“价值”。如果某物联系着两个商品所有者,一个是资本家,另一个是雇佣工人,那么物不仅仅有“价值”,它也是“资本”。如果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建立生产关系,那么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支付货币价值,通过这种转让,他进入紧密的生产联结之中,这些货币表现为“地租”。产业资本家为了从货币资本家那里借到钱而支付给对方一笔款项,这称为“利息”。每一种存在于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类型把特殊的“社会德性”“社会形式”赋予物,借此人们发生直接的生产关系。某种物作为使用价值,作为物质对象,拥有成为消费品或生产资料的属性,即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发挥某种技术职能。除此以外,它还具有联系人与人的社会职能。
在资本主义商品社会,人们仅仅作为商品所有者,作为物的所有者发生直接的生产关系。另外,作为结果,物获得了特殊的社会性质、社会形式。“劳动的社会性”获得了“物质性质”,对象获得了“社会性质”,“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也不是建立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中,我们观察到的是“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我们注意到商品经济的两个特征:“物的人格化和生产关系的物化”与“社会生产规定的物化和生产的物质基础的主体化”。
就“生产关系的物化”来说,马克思认为人们(比如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一定的生产关系通过这种过程把某种社会形式、社会性质赋予物,借此,人与人相互联系起来(比如资本的社会形式)。
就“物的人格化”来说,马克思认为与某种社会形式相联系的物的存在形式比如资本通过这种过程使它的所有者拥有资本家的外衣,能够与其他人建立具体的生产关系。
这两个过程初看起来是相互排斥的。一方面,物的社会形式是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结果。另一方面,人们之间的这些生产关系只能在具有特殊社会形式的物中建立起来。只有社会生产的辩证过程才能解决这个矛盾,马克思把这个过程看作是一个不断重现的再生产过程,在其中,每个联结是之前联结的结果,也是随后联结的原因。同样,物的社会形式是之前生产过程的结果,也是对未来的预期。
在资本主义社会,与劳动产品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形式(货币、资本、利润、地租等)表现为长期社会历史过程的结果,经历了同种生产关系的不断重复和沉淀。在一个社会中,当人们之间的某种生产关系还非常罕见时,这种生产关系不可能把一种不同的且稳定的社会特征强加给存在于其中的劳动产品。人们之间“瞬息间的社会接触”仅仅使他们的劳动产品具有了瞬息间的社会形式,它与这些社会接触一同产生、消失在不发达的交换中,劳动产品仅仅在交换活动期间确定了价值,而不是在之前或之后。当参与者在交换活动中把他们的劳动产品与第三种产品比较时,第三种产品以较为原始的形式发挥着货币的职能,但不是在交换活动之前或之后。
生产力的发展,在人们之间创造了一定的生产关系类型。这些生产关系在既定的社会环境中不断重现、广泛传播。人与人之间生产关系的这种“结晶”导致对应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形式的“结晶”的形成。既定的社会形式被“牢系”,固定于物中,在物中保存自己,即便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已被打破。只有从这时起,人们才能确定独立于生产关系的既定物质范畴出现的时间,而这些范畴起源于这些关系并影响它们。“价值”似乎成了物的属性,借助这种属性,物进入交换过程。当物离开交换过程后,它还保留这种属性。这同样适用于货币、资本以及其他具有社会形式的物。作为生产过程的结果,它们却成了前提。由此可以看到,劳动产品的既定社会形式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一定生产关系类型的“表现”,而且也是它们的“承担者”。在某个人手中、具有一定社会形式的物驱使这个人进入某种生产关系之中,使他具有了某种社会特征。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物化”现在以“物的人格化”为补充。作为商品生产者之间无数交易的结果,劳动产品的社会形式成了向每个商品生产者施加强大压力的手段,迫使他们采取措施适应既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社会对人施加的影响是通过物的社会形式实现的。通过物的社会形式,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对象化、“物化”使经济体系更为持久、稳定、有序。结果就是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结晶化”。
只有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经过不断反复之后,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才能使具有某种特征的社会形式沉淀下来,并把它固定在劳动产品之中。如果某种生产关系类型还没有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它们就不能使物具有恰当的社会形式。当居于统治地位的生产类型是手工劳动时,手工业者的目的是“维持生存”,他把自己看作一个“手工业主”,认为自己的收入是用来“维持生存”的,即便他已经扩大了他的产业,已经本质上成了一个资本家,靠工人的雇佣劳动生活。他并不把自己的收入看作是资本的“利润”,也不把自己的生产资料看作是“资本”。同样,由于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农业占主导作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认为利息是地租的转化形式,而不是收入的新形式。著名经济学家配第就以这种方式试图从地租中得出利息。在这种情境下,所有的经济形式都“服从于”某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这解释了新的生产关系类型在对应于劳动产品的社会形式中“物化”或“结晶化”之前为什么有一段或长或短的发展时期。
生产关系和物质范畴之间的联系必然以这种方式呈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特有的生产关系类型赋予物以独特的社会形式,由于物并通过物,人进入既定的关系之中。这导致了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物化”或“结晶化”。物包含于人们之间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它有对应的社会形式,并在既定的、具体的、独特的生产关系瓦解之后,仍然保有这种形式。然后,我们才能说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在物的属性形式中被真正“物化了”,即“结晶化了”。这种属性似乎属于物本身,与生产关系无关。由于物具有某种固定的社会形式,它们进而影响人,塑造他们的动机,驱使他们相互建立具体的生产关系。通过占有“资本”这种社会形式,物使它的所有者成了一个资本家,并事前就决定了建立在他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具体生产关系。看起来像是物的社会特征决定了它们所有者的社会特征。进而,“物的人格化”产生了。在这种方式下,资本家因反射了资本的光芒而熠熠生辉,但是这只有在他也反映了人们之间的某种生产关系类型时才是可能的。结果,个人服从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物的社会形式制约着人们之间的每个生产联系,仅仅因为社会形式本身是社会生产联系的表现。物的社会形式表现为生产关系的条件,它是事前确定的、持久不变的,仅仅因为它表现为不断运动的社会生产过程凝固了的、结晶了的结果。以这种方式,“人的物化”和“物的人格化”之间的明显矛盾就在辩证统一的生产过程中解决了。这种明显的矛盾存在于生产关系决定的物的社会形式的规定性和物的社会形式决定的个人生产关系的规定性之间。
上面提及的再生产过程的两个方面中,只有第二个方面——“物的人格化”处在经济生活的表面,可以直接观察到。物表现在既有的社会形式中,影响每个生产者的动机和行为。过程的这个方面直接反映在人的心理状态之中,可以直接观察到。困难的是,在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中追溯物的社会形式的形成过程。这个过程,即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物化”,是人们之间大量交易活动的异质结果。它是在“他们背后”进行的社会过程的结果,即这种结果不是事前设定的目标。只有通过深刻的历史和社会经济分析,马克思才成功地解释了这个过程。
从这种观点出发,我们才能够理解马克思在“表现形式”“外部联系”“表面现象”和“内部联系”“被掩盖的联系”“固有联系”“事物的本质”之间做出的区分。马克思谴责庸俗经济学家仅仅分析外部现象。马克思也谴责亚当·斯密在“深刻的”(外部的)和“肤浅的”(内部的)观点之间摇摆。人们认为马克思这些话的意思是晦涩的,甚至是最大度的马克思的批评者也指责他经济学上的形而上学,因为马克思想解释现象背后的联系。在解释马克思的论述时,马克思主义者有时也认为,马克思想要区分粗糙的经验主义方法和抽象分离法。我们认为运用抽象方法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对于刻画马克思的方法是极不充分的。当他说明现象的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时,他没有那样想。马克思以及包括李嘉图在内的很多前辈都熟悉抽象法,但却是马克思把社会学方法引入到政治经济学中。这种方法认为物质范畴是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反映。在物质范畴的社会本质中,马克思看到了它们的“内部联系”。庸俗经济学家只研究表现形式,它们是经济关系的“异化”,即物的既定对象化形式,而没有研究它们的社会特征。他们看到了发生在经济生活表象中的物的“人格化”,但是他们没有研究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物化”过程。他们把物质范畴看作生产过程的既定“条件”,它们影响生产者的动机并表现在他们的意识中;他们没有把这些物质范畴的特点作为社会过程的结果来研究,忽视了这种社会内部过程。他们“被竞争中表现出来的事物联系所迷惑,而在竞争中一切总是表现为颠倒的、头足倒置的”。进而,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似乎依赖于物的社会形式,而不是相反。
庸俗经济学家不理解“物的人格化”过程只能视作“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物化”过程的结果。他们把物的社会特性(价值、货币、资本等)看作属于物本身的自然特性。价值、货币等不是作为与物“紧密相连”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表现,而是作为物本身直接具有的特性,这些特性与物的物质技术特性“直接交织在一起”。这正是商品拜物教的原因,商品拜物教在庸俗经济学家中很有代表性,而且也是受限于资本主义经济视野的生产参与者的共同思想特征。这解释了“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的生产关系和它们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的直接融合”。“一个与一定的社会形式结合在一起、并且表现在这个社会形式上的生产要素”。“这些劳动条件在劳动面前所显示出来的形式上的独立,它们在雇佣劳动面前所具有的这种独立化的特殊形式,也就成了它们作为物,作为物质生产条件所具有的不可分离的属性,成了它们作为生产要素必然会有的、内在地固有的性质了。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具有的、为一定的历史时代所决定的社会性质,也就成了它们自然的、可以说是一向就有的、作为生产过程的要素天生固有的物质性质了。”
社会生产关系成为物具有的“客观”社会属性,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一个事实,是物质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运动之间独特联系的结果。庸俗经济学家的错误,不在于他们注重资本主义经济的物质形式,而在于他们没有看到这些物质形式和生产的社会形式之间的关系,没有从这些社会形式而是从物的自然属性中得出这些物质形式。“劳动的一定社会形式的作用被认为是由物,由这一劳动的产品造成的;关系本身被幻想为物的形式。我们已经看到,这是商品生产……所固有的特点……霍吉斯金认为这纯粹是主观的幻想,在这种幻想后面隐藏着剥削阶级的欺诈和利益。他没有看到这种表述方法是怎样从现实关系本身中产生的,没有看到后者不是前者的表现,而是相反”。
庸俗经济学家犯了两个错误:
(1)他们把“经济的形式规定性”看成是“物质的属性”,即他们直接从技术现象中得出社会现象,比如资本能够产生利润以特定的社会阶级和生产关系为前提,但庸俗经济学家认为资本具有这种能力是因为它作为生产资料发挥了技术职能;
(2)他们把“劳动资料在物质上具有的某些属性”看成是劳动资料的社会形式,即他们直接从社会现象中得出技术现象,比如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源泉内在于生产资料之中并且也表现了它们的技术职能,庸俗经济学家却认为生产率的提高源自资本,即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资本生产率理论)。
这两种错误初看起来是矛盾的,但它们在方法论上的缺陷是基本相同的:物质生产过程与社会形式的同一化,物的技术职能与它们的社会职能的同一化。庸俗经济学家不是把技术现象与社会现象看作紧密相关的人类劳动活动的不同方面,而是把它们放在同一个层面,放在同样的科学视野下。庸俗经济学家在这些相互交织、“融合”在一起的技术和社会条件中考察经济现象,而技术和社会的融合是内在于商品经济的,结果是“完全不能通约的关系,即一方是使用价值,是物,另一方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剩余价值”。“一种当作物来理解的社会关系,竟被设定在同自然的一种比例关系上;也就是说,让两个不能通约的量相互保持一种比例。”生产过程与它的社会形式的同一化,物的技术属性与“对象化”在物的社会形式中的社会关系尖锐对立。庸俗经济学家非常惊讶,“他们刚想笨拙地判断是物的东西,突然表现为社会关系;他们刚刚确定为社会关系的东西,却又表现为物来嘲弄他们”。
显然,正如马克思所说,“物质的生产关系和它们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的直接融合”,不仅内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而且也内在于其他社会形式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们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依赖于生产的物质条件,在其他类型的经济中也依赖于生产的技术资料在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这是适用于所有社会形态的一般社会学规律。没有人能够怀疑,地主与农奴之间的生产关系总和是由生产技术和生产的技术要素的分配决定的,即在封建社会中地主与农奴之间的土地、牲口、工具等。但事实是,在封建社会,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建立在物的分配之上,这是为了物而不是通过物。人们在这里直接相互联系在一起:“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关系,而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然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独特本质正在于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不仅仅是为了物,而且是通过物建立起来的。恰恰是这一点使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有了“对象化”“物化”的形式,产生了商品拜物教,混淆了生产过程的物质技术方面和社会经济方面,马克思的新社会学方法克服了这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