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身主体的数字化:公、私道德失范的伦理研究
文章原载《河南社会科学》2025年第2期
摘要:数字网络作为现代人生存的场域,具有雅努斯(Janus)头颅式的双面性,在促进主体的主体性解放的同时,也遮蔽了主体与对象、社会的距离,造成主体在道德上的结构性失语和功能性弱化,使主体的“具身存在”和“数字存在”同时受社会技术和自我技术的双重规范,诱发主体性畸变,其危害同时冲击数字网络和现实社会。因此,立足于具身主体的现代技术遮蔽,以康德、霍克海默、福柯对“启蒙”的界定为出路,有利于挖掘主体在数字网络“座架”中的道德失范现象,揭示现代社会启蒙事业的“未竟性”;同时在道德失范现象的基础上以现象学为视角、以“反思性判断”为方法来探索个体和社会作为双重主体伦理启蒙的可能性,不仅可以展现二者理性转向的内在互构关系,即完成主体间互为主体的内在自主启蒙和社会自身的双向变革,还可以实现道德由“施动型的知识灌输”向“自主型伦理启蒙”的转向,为揭橥“自由人与自由人的联合”的理论进路、形塑“非社会的社会”的存在样态开显可能的未来视域。
关键词:数字存在;道德失范;交往理性;群己权界
作者简介:胡大平,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南京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沈守涛,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数字网络作为现代人日常生活的先在世界,个体无论是自我构建或直观对象的生成,都被数字网络所中介、组织,数字网络的“去中心化”特征不仅使信息生产和权力交流机制发生根本性颠倒,瓦解并重构个体在具身存在基础上的身份和思维,还以数字形式重塑“我之为我”的对象化过程,诱使个体在数字网络中表现出不同于具身主体在场的道德行为。个体失去道德的理性自律本质,将私人领域内的自律问题上升为社会公共话语,以私人利益倾轧社会公共权力边界,引发一系列问题。本文不同于从体制机制[1-3]、技术体系[4-7]、文化教育[8-10]等方面入手来解决个体在数字网络中的道德失范问题,而是将该问题置于现代性的历史语境之中,通过现象学透视乱象、明晰危害,以康德“反思性判断”①为方法探讨持续推动启蒙事业的双重主体的辩证转向,并以交往理性的话语重塑和群己权界的行为重置为基础,保障道德在日常生活中摆脱知识性规范和权力规训,回归主体具体生存、生活的伦理交往情态,促进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共生。
一、数字网络中公、私道德失范的乱象透视
数字网络的虚拟性和去身性特征,在拉开个体与对象间距离的同时,也使个体建立了以匿名性为特征的主观自我中心,重塑了个体的主体性。个体不仅陷于“绝对分散”的原子状态,而且私人领域还敞开成为“准公共物”,被抛弃在毫无遮蔽的数字空间内无距离地窥看,赤裸接受“浏览”和“审判”。最终,主体性的重塑混合个体在数字网络中的心理机制、集体话语叙事、事实检验等原因,共同放大了个体公、私道德在数字网络中的失范效应,造成一系列乱象。
(一)自由泛化:自我中心化的数字抽象
在心理机制层面,个体作为主体,一方面具有维护“自我”边界的利益、观念需求;另一方面作为与社会成员共在的个体,自我必须完成非我的社会化过程。因此,“自我”与“非我”的张力形成了内在心理的紧张感,表现为自律和他律、理性和欲望等对立的分裂。而个体在数字网络中道德失范的乱象,率先表现为个体抽象自由的无限放大和主观意志的膨胀对“非我”(超我)的理性背离,个体自由走向自由的反面,在他者消失的前提下形成了以自我利益、价值好恶为中心的道德倾向和行为。
区别于具身交往的多元关系,数字交往简化为个体与世界发生关系最有效的方式,这种简化使个体远离了具有具体形式和内容的社会关系,在参与数字交往活动时兼有了数字网络虚拟性的双重特征。首先,弭除了个体在现实社会中的实质性差异和权利的不对称性。个体在自愿的前提下将自身置于均质化的数字空间内跨时空地“平等”交流,成为“自由”的发声者和行动者,以虚拟的符号确证自我的存在、认同和归属,满足交往需求。其次,赋予个体以匿名性。数字网络将“个人主义”塑造为现代社会的集体意识,隐藏了建立在实名基础上与认可相伴的责任、信赖、承诺、尊重。这种虚拟性使个体悬置现实规范对自我的理性化要求,在心理上无限放大了个体的抽象自由和欲望的随意性,形成对刺激作出即刻反应、及时性满足的交往习惯和主观中心。数字网络对个体心理结构的重塑同哈贝马斯对现代技术的分析如出一辙,数字网络“通过虚假的刺激进行间接控制的现象增加了,尤其是在所谓的主体自由(选举行为、消费行为、业余时间行为)的领域中增加了。时代的社会心理特征,与其说是通过权威人物表现出来,不如说是通过超我结构的解体表现出来”[11]161。
数字网络的虚拟性完全隐匿了个体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个体间的一切活动被符号化后在时空压缩的维度下间接联结。此时道德无论是作为理性自觉还是知识性规范都被弱化,自由脱离“以他人的自由为边界”的规制,“我无所不在,我一切可为”。由此,个体在数字网络中的交往行为,其理性的运用如福柯所言,他“不以某种整体性或终极目的为基础来理解现在”[12]535。个体抽离于现实之上,以自我“应然”的意愿、好恶与世界发生联系,祛除了过度的社会化遮蔽和公共理性的权力规制,态度、情绪、欲望凌驾于事实之上[13],形成霍布斯对自然状态下人的描述,“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的利益,人们的感情的力量一般说来比理智更为强大”[14]。陷入安逸的不成熟状态,即匿名的自然在场状态。在此匿名状态下,一方面,个体在数字网络中超量交流的主观叙事表现出一种“认知恶意”,在自我目的的指引下割断事件在现实上的准确性限制,以片段化、情绪化的“后真相”取代真相;另一方面,匿名状态取消了他者的在场,使个体退回到强化的自我之中,并在数字网络中借主观化叙事的“热点”吸引群体注意力,聚合起非政治化的群体,而自身则反向隐匿于群体之中并作为群体的一部分出现,形成与动物群类似的数字社群,因 “热点”而聚,也因“热点”而散。
(二)权力滥用:个体缺席的群体化叙事
在集体话语叙事层面,个体在数字网络中的主观叙事对公共权力边界的僭越,正如福柯对“叙事”的规定,“叙事”本身就是权力的再现;也如鲍德里亚所指出的,电子媒介下的语言叙事是一种新的权力对日常生活的操控,“事情不外乎用想象证明真实,用丑闻证明真理,用僭越证明法律”[15]339。个体的主观叙事在被旁观的过程中,数字网络对称性信息交流的巨大噪声打破了权力等级的寂静,每个个体的发言、评论都导致了叙事文本被持续不断地叙写、重构,内容不断扩容。
首先,需要考察从个体表达到集体叙事转移的前提,即数字网络与生活世界相互嵌套的对称性结构。第一,数字网络作为“座架”,其来源和逻辑共有于现实社会之内,它的运行与波动都能直接引起现实社会生活的变化。这意味着,个体及群体在数字网络中所释放的非道德内容,如情绪宣泄、压力释放、欲望表达等负面因素可以侵入个体与群体的潜意识,进而影响、干涉个体及群体的精神动态和社会行为。第二,数字网络祛除了理性、对象在个体具身存在上的充分在场,掩蔽了他者在场的公共对话交流空间。个体因此可以虚构多重自我角色,实现去身化、跨时空的不在场交流。第三,个体数字交往的痕迹时刻以文本和超文本的形式发生“脱域”,被档案化地记录在案,持续保持可见性和持久性[16]。因此,个体主观叙事在数字网络中可被任意访问和传播,接受大众持续再文本化、情境化,从而脱离个体形成一个以符号为主的叙事框架。该框架如鲍德里亚所述,“是一个超稳定的、程序化的、完美的描述机器,提供关于真实的所有符号,却割断真实的所有变故”[15]330。在上述三大条件下,个体的主观化叙事溢出私人领域与公共空间的权利边界,为个体叙事升级为群体叙事提供前提。

其次,在上述三大条件的加持下,个体主观化叙事到群体话语的非政治性权力生成,霍克海默在阐释法西斯群体心理时揭示了类似机制,“如果煽动者想让听众与他产生心理上的共鸣,那么,他只需要巧妙地利用自己的心理就行了”[17]182。任何主观化叙事的前见中都隐含着潜在性的目的和价值取向,而数字网络由于缺乏对事实本身的关切,主观叙事更容易在公开场域内和开放叙事的框架下占据异质性个体的共时性时空[18]169,捕捉异质性个体建立无意识的隐性认同。这种隐性认同建立的同时也促成了权力的生成,个体泛化为集体取得行为和诉求的合理性,拥有了定义情境的能力②。这种能力来源于群体叙事在“镜像阶段”[19]206中的双重 错误识别:一是在事件的浏览中,数字网络中的诸个体将“自我”识别为“他人”,居于一种旁观者的审判角色;二是在对事件进行评论、判断时,诸个体把自我包裹于对“事件模拟”的想象中,将“他人”描摹为自我,“打开了一个自恋的空间,一个想象的领域”[19]205,制造出混淆现实与想象的镜像迷恋和情景表演的自我状态。最终,每一个包裹在群体价值判定中的异质性个体,都以旁观者的视角间接参与事件循环和话语重构,抒发各自的欲望和目的,但却以所谓的 “集体正义”形成实际的精神、话语压迫。
(三)事实遮蔽:数字窗口的拟像生成
个体与群体的失真叙事为什么能够在数字网络中抑制理性和真实的声音?原因在于实践检验的现实逻辑出现断裂,即事实真相被片段化,无法进入实践检验环节。真相随着群体普遍化的想象逃遁到图像之中,部分替代整体,叙事与现实脱离成为具有消费性质的公共产品,个体及群体的情感宣泄和压力释放成为比事实更为重要的东西。
数字社群共同参与的话语重构摆脱了叙事碎片式、分散式的偶然性状态,以一种“应然”的逻辑必然性、完整性作为文本和超文本的压缩形式,凝聚起话语权力和对事件的拟真,成为一种超现实与现实分离。这种对事件的超现实重构,以符号中介了个体的认知过程和社会交往。数字网络从工具生长为个体感知、思考、记忆的器官,在弥补人的缺陷的同时也造成其思想的变形和对信息的疲劳,不仅降低主体的理性反思能力,还加重主体感知的麻木。因此,个体在横向互为中心的数字交流中,符号构成了现实的拟象序列,使其可以随意地进行话语文本的生产,通过符号对情景的仿真,再造一个景观,用景观取代真实、聚合舆论[15]337-338,让序列脱离现实事件而自行运转、补充要素,自行演变为对真实的取代而成为“事实”。最终在以自我为中心的匿名条件下,群体的责任感被削弱,道德的自律性下降,群体理性的内在排他性使凡是不认同群体话语判定的对象,都成为其专制的对象,因为“在群体中,每种感情和行动都有传染性,其程度足以使个人随时准备为集体利益牺牲他的个人利益”[20]。
可以说,这种以认同机制建立起来的群体叙事,其内容中广泛存在一种虚假投射,这种投射既是对群体自身价值与理念认同的肯定性投射,也是对他者排斥的否定性投射。在对他者的排斥上,否定性投射通过对对象的社会性排斥和贬低,实现群体自我的一种防御性确认,为自我中心式的非道德行为提供辩护,其行为更加情绪化,交流更加随意和盲目;而包裹于群体盲动中的个体也借此获得集体式的生命体验,其欲望愈加直白,道德的相对性也愈加明显。霍克海默对群体中的个体盲动阐释道:“自我规划出由本我产生的带有侵犯倾向的意愿,就像是施加在外部世界中的罪恶意向一样,把自己作为向外部世界的一种精神发泄,不管是通过与想象中的罪恶达成一致的幻象,还是通过假想为自卫的现实行动。”[17]167群体这种缺乏理性反思的行为,不再需要核实事实真相,“所有的真理都可以按照它们所由产生的模型的形象在普遍循环中进行交换”[15]336。实然的事件真相已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暂时否定现实生活所施加的强制性理性规范,在短期内创造出一件可供群体参与的“公共情感产品”,满足群体和个体的即时性快感,完成一场非限制性的“自由”狂欢。
二、公、私道德失范的显性断裂
毫无疑问,数字网络的确以梦想式的方式打破了等级限制,推动了主体的主体性解放,但同时也激化个体走向理性的反面,短期映现为个体道德的陨灭和群体的无意识暴力,僭越法律和社会公德;长期裂变为主体性危机,破坏公共空间与私人领域内权利的有机平衡,诱发社会多元道德冲突,消解共同体意识,对现实社会造成实质性损害。
(一)群己权界失衡:自律的他律化
以理性作为道德的基础,是马克思和康德道德观的共同拱心石。马克思认为,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自律与他律是辩证统一的。而康德认为,人作为道德的主体,人是本体,主体真正的道德是因其道德而道德,是“为了义务而义务”[21]149。个体在数字网络中的主观化叙事对社会公共空间及他人权利的侵犯,率先冲击了道德的理性基础和群己权界的平衡,不仅违背道德在“自我立法”意义上的自律与他律的辩证统一,还触犯社会的公共秩序及法律,引起权利在公共空间和私人领域的双向倾轧。
首先,这在两个层面破坏了道德的理性基础。一是个体在数字网络中将私人问题暴露在社会公共空间,即将自身道德自律的问题他律化。这种行为的本质不仅是以自身的道德好恶、利益去选择、评判、规范他者,将自律的内在化准则普遍化为外在规范;而且也是将个人利益、目的置于行为前,以单一的主体性原则过分强调道德规范的普遍抽象。道德因此对于自身只是一种不完全的义务,违背了道德作为目的性存在和“理性自为立法”的原则,也违背了道德的主体间性原则。道德成为实现某个目的的技术性设定,其功利性追求致使道德跌落为主观心理上偶然的“自然法则”[21]137-139。二是数字网络中的道德要求以知识规范的形态存在,注重规训效率和权力的管理广度,通过个体对道德的知识性理解保持对规范的敬畏。但是,道德的知识化利用由于未建立在内在的理性基石之上,道德从主体自我完善、迈向自由的向度幻化为主体想要挣脱的锁链,割裂了自律与他律的辩证统一,道德便外在于人之外,成为在技术理性操弄下的一种同一化、标准化抽象,在内容与形式上呈现出同质性的技术策略。
其次,由于主体的道德缺乏理性基础,自律与他律的失效便外溢为群己权界的混乱。群己权界即“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22],是在现实政治、法律权利的基础上谈论社会公共空间和私人领域的权利边界问题。个体在数字网络中将道德的自律问题他律化,导致公与私在权利边界的划分上诱发双向倾轧,同步掉入“修昔底德陷阱”。一是主体自律的失效,一方面导致了个体与个体意识对社会和集体意识的挑战,个体将私人领域内的自我权利诉求凌驾于社会公共秩序之上,违背了个体“自由以他人的自由为边界”的权利原则;另一方面,权利的膨胀弱化了个体自身的社会责任,个体将社会视为实现自身目的、利益的手段,社会成为个体想要逃离的对象。二是随着私人领域内的问题大肆敞开为社会公共事件,公共权力与话语对私人领域的介入会逐渐从“应然”固化 为“实然”,导致私人领域的权利空间不仅不断缩小和公共化,成为被大众浏览、分享、娱乐的对象,而且还使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不复存在,演变为公共资源。
(二)自我的沉沦与丧失:主体的去“主体性”
因缺乏道德的内在理性基础,个体在数字网络中的主观化叙事必将引起主体性建构的失效,造成个体的双重否定和自我认同的分裂。如马克思所言:“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象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23]776数字网络解放人的同时也重新加固了人对数字网络的依赖,主体在以社会关系为本质的社会交往中失去了自我确认的肯定性和否定性两重维度。
社会关系是人这一社会主体认识、实现自我的手段,它既可以明确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还可以明确主体在现实交往中的规范和限制性因素,在透过社会关系肯定自我“是什么”建立主体性的同时,又通过否定“不是什么”明晰自我边界。从肯定性上来说,个体的数字存在是对现实具身存在的镜像与仿真,是现实个体在数字网络中的多元再现,但这种再现塑造了一个空洞的、没有内容的绝对主体。主体在“是什么”的肯定意义层面抛弃了个体在物理和社会空间的人身在场,摆脱了社会关系赋予人的确定性的理性规范,个体不仅可随意地在数字网络中扮演多元角色,塑造虚拟的多元人格,而且在数字网络互为中心的数字化交往中,只见“自我”而不见“他人”,个体的社会关系和历时性的具体感受均被遮蔽,主体不再反对主体,个体在“自我”与“非我”的分裂中走向了自由选择的绝对存在。
从否定性上来说,数字网络“把真实界清除,把想象界绝对化”[19]205,不仅以符号替代主体的具身存在,还褫夺了主体对“物”的沉思,使主体沦为“物”的被动接受者和消费者。这种褫夺有三个方面:其一,“我们周围的世界通过各种图片和媒介,一切都变成了一种被观赏的现象”[24],主体及主体在数字网络中的交往和叙事都被塑造为符号和景观,主体特征以拟像的指涉物在符号系统中复活。其二,非物质的信息剥夺了主体的对象化边界,对象臣服于人的需求,丧失了对人的秩序性规定;并且,数字网络中的交流过剩使人缺乏倾听与安静,无法与他者产生内在的、实际性的共同关系。其三,数字信息成为影响主体决策和实践的能动性力量,潜意识地控制着人的感觉、思想和行动。最终,身体的缺场使人从现实的社会交往关系中脱离,主体作为数字抽象的对象失去了生命的真实温度与内在价值。与此同时,这种对人的抽象化方式也必将嵌入现实,从而影响、改变旧的“ 现实”并成为一种新的“ 现实”,扰乱主体对现实社会生活价值的规范性判断,造成群体对立,累积社会压力和紧张感。
(三)消解共同体意志:道德的多元冲突
数字网络去中心化的无边界性为多元价值的渗入创造了便利,导致数字网络中道德理念混杂,东方与西方、传统与现代、优秀与糟粕共在。显而易见,丧失自主性、能动性的主体在数字网络中缺乏甄别能力,在被多元价值捕获的同时也必将引发多元的价值冲突,从而消解社会共同体意识,步入价值和信任危境。
伴随主体自我构成的失效,个体现实的价值判断会日渐服膺于数字网络纯粹的技术规范和数字标准,数字网络成为主体自我建构和发生关系的主要场所,即主体缺席和消失的场所。该场所是“主体内部和客体的‘空虚的间隙’,主体回到一个静止和沉默的状态”[25],无意识地接受着信息不干预性的隐性控制与剥削,一切看似自愿发生,背后则是话语权力、价值默许的规训和奴役,导致多元的道德与价值在数字网络中交错横生。从横向上来说,数字网络作为新的生活范式,其内在的开放性、透明性超越了文化、语言、地域等边界,共享了各个民族、地区间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为主体的道德遵循和价值选择提供了多元参照和丰富资源。从纵向上来说,数字网络中传统道德、西方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行交替,影响人们的认知格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而主体的道德遵循既是主体自主选择的结果,也是东与西、新与旧、公与私等价值观念冲突的体现,为道德的失序提供了潜在的诱因。
第一,在全球交往的背景下,横向选择的多元性使主体面临异质多元的道德花园,数字网络中多元的道德范式,扩大了主体在不同价值观和道德准则间的选择,使多样的道德问题林立、多维的道德冲突并存。一方面,多样的价值选择使主体更容易淡化既有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陷入自我否定的唯他状态,在多元选择中迷失自我,跌入道德缺失之逆境,落入道德相对主义的窠臼,破坏社会主体间的公共价值基础;另一方面,社会群体及个体将会被置于不同的价值范式之下,难以形成跨主体的共同价值共识,致使价值碎片化,造成社会意识形态的分散和混乱,削弱社会凝聚力。第二,纵向对话与冲突的混杂使主体囿于价值茧房,群体及个体以同质的道德认同为纽带,增大了“价值相似”的群体极化现象。一方面,使主体价值判断不仅偏离真实世界、真实关系,加剧不同价值立场的对立,还削弱了主体对差异性价值的包容性,阻碍理性对话和共识的形成;另一方面,为价值物化与西方文化殖民大开方便之门,不仅撕裂了人与人、与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崇高性关系,而且为资本主义价值观在全球的流通扫清道德隔阂和价值壁垒,征服暴力与金钱无法征服的领域[26]。
三、私人领域与公共空间权界重置的理性构序
数字网络作为“‘虚拟空间’并不是一个有别于 ‘现实空间’的另一种空间,而是世界自我投映所借助的机制拓展,它具有出众且前所未有的实效性,并促生了一个新的假象空间”[18]183。因此,数字网络 作为现实社会的镜像,虽然其脱胎于现实社会却又超越现实社会,对现实社会具有强大的支配作用,但要清除数字网络中的各种乱象与危害,则必须打破机械论的线性因果观,返回康德《判断力批判》中所构造的非线性因果关系的核心,即“反思性判断”③ 来对症下药,以个体和社会分别作为理性主 体,促进两者理性的公开化运用。在社会与人的互构过程中坚定推动以理性为核心的民主化过程,促进两者形成以“主体间性”为特征的公共转向,重塑人与社会的关系,完成以自主启蒙为内核、以交往理性为脉络的理性发展。
(一)理性的公开化运用:双重主体的同步转向
“关于环境和教育起改变作用的唯物主义学说忘记了: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必然会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23]134马克思批判了由施动型教育造成的社会等级结构,也指明了与康德同义的启蒙路径,为伦理启蒙找到了内在动因,即自主启蒙。自主启蒙既是个体的启蒙,也是社会共同体的启蒙,前者为马克思所说的“自我改变”,而后者为 “环境的改变”,两者相互促进、辩证发展。因此,自主启蒙的主体有两个对象:一是现实个体,二是现实社会。两者作为理性主体,同时以自主启蒙为内因完成理性转向,实现从“常人”到理性人、从“常态社会”到理性社会的伦理转变。
正如康德对“理性的公开化运用”的三条规定:独立思考,站在他人立场思考,始终如一地思考[27]。个体进行自主启蒙,即摆脱自身的不成熟状态,“自 我”从被动接受启蒙的客体转变为启蒙的自发主体,独立、公开地运用自身理性与社会互动,承担公共责任、履行公共义务,完成“市民—公民—人民”的双重否定。在第一否定环节,因为理性在私人领域是“处在一种确定的位置上,在此位置上他就应当执行规定并追求特殊的目的”[12]532,所以从“市民—公民”的否定,是个体的理性运用从私人领域进入到公共空间。个体不再囿于公共权威,理性成为自我的一种气质、生活状态。在这里,理性转向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个体间互为主体,打破自我中心主义,自我不再是虚拟关系的投射、他者话语的肢体,完成从“自我思维”到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 “他者思维”的转变;二是主体理性焦点的改变,个体不再将社会视为满足私人目的、需要的手段,社会成为实现自我的公共基础和内在目的,成为个体自决且必需的公共生活。在第二个否定环节,个体在成为社会理性公民后重新回归自身,从“公民”跃迁为“人民”,达到理性逻辑的一贯性。此时的个体既寓于社会之内又出于社会之外。在自我完善的维度上,个体以他人自由的边界为边界,而此时“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28],自我开辟、自我负责,面对、挖掘自我发 展的一切可能性和丰富性,而社会无权干涉;在社会关系的范畴上,个体作为公民通过公共讨论和争辩取得共识和一致性,社会作为个体的共同体意识的现实化而展开,成为理性个体组成的“集体性实体”。
社会进行自主启蒙,意即社会以人格化的形式,首先在对自身的态度上将启蒙的对象从个体转变为社会自身,社会反思、批判自身,实现自否定,从常态社会变为理性社会,完成社会理性的公共转向;其次从管理、控制个体的技术理性转向交往理性,社会将个体视为同等的主体,尊重人民的历史主体性、主动性,不仅从施动型的知识灌输式教育转变为以启发为主的社会性互动,还将个体自我发展、完善的需求视为社会发展的目的。社会对待自身以及个体的理性转向,两者从二而一、互为表里,完成“抑制—划界—共生”的逻辑自洽。该逻辑自洽与哈贝马斯对社会规范的合理化论述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即社会从“压制程度的减弱”到“僵硬程度的减弱”的转变,再到同“行为监督类型”的接近[11]168。第一环节的转向,社会从凌驾于个体之上的控制、管理角色,即知识性的权力规训,转变为尊重、承认个体多元的合理性、合法性,允许角色差异,并以个体对社会的承认、参与作为确立自身合法性、合理性的来源。第二环节的转向是社会作为 “无主体的主体性”的集中表达,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社会主动划界、自我立法,个体私人领域与社会公共空间再无等级、主客之分,二者各自以彼此为存在的条件,在非同一性的基础上完成同一性的统合,保持动态、和谐、平衡的张力关系。二是社会与个体作为平等主体,社会的普遍规范是个体联合体理性共识的展开,其在为个体自由发展创造并提供公共基础的同时,也天然满足每一个个体发展的需要,为社会成员的进一步解放和在个性化道路上的不断前进创造机会。
(二)自由与权利的现实化:道德理性和交往理性的统一
按照福柯生存论的说法,理性的公开运用作为个体的态度,在促进“环境改变”的同时也是“自我改变”的发端。个体的理性公开化运用必然伴随其自身内部理性意识的自觉与自决,也即克服传统主客分殊,从被动启蒙转变为自主启蒙,独立地创造个体与自我、他者、社会间的关系,实现道德与交往理性的整体转向,从而在群己权界上真正落实自我的个性和自由。
首先,需要祛除“美德即知识”的元理论假设,道德不等于知识,道德是主体理性意志的自律,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人是道德的主体,也是本体,道德作为理性为“自我立法”是从被动服从到主动律己,其行为与内在的道德意志相符时才是善的。主体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根本遵循,其本身因其道德而道德,为了义务而义务,在道德责任的承担和实践中自为地形成道德人格。其中,自律基于主体内在的意志自觉,是理性根据自我完善、自由而“自我立法”,关涉理性在主体内部的形式对象,自律成为主体把握自由的理性形式;他律作为综合判断,是外在规范与对象的结合,是主体对必然性的遵循。二者辩证统一,没有自律的他律,道德将始终外在于主体;没有他律的自律,道德将失去现实的存在根基。正是这种统一,使人内在意志和行为实践的自由度极大提高,理性的一贯性促进主体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29]来实现“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奠定最基本的道德基础。
其次,广义的道德自律包含了“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的道德理想,“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绝不只是用作手段”[21]139,道德作为主体的目的,不仅担负自我的责任,还肩负与我共在的他人的责任。道德理性和交往理性作为个体理性转向的一体两面,在以自律与他律的统一来处理个体与自我的关系时,也超越了自我中心,实现了与他者在交往理性上的共存、共融。一方面,人从作为手段的条件性价值上脱离后成为道德实践的主体,把自我以及与自我共在的他人都作为目的,主体间互为主体,以他人自由的边界为边界,实现主体间差异性的互补和沟通;另一方面,当主体间互为主体时,主体间的目的、价值具有了同等重要的地位,无等级、高下之别,主体间虽有差异却能彼此尊重、认同、理解。就此,个体自我选择、创造的自我价值具有“绝对性”,自我对自我的一切行动与选择负责,存在于自我、他者、社会间的一切阻碍自我发展的因素也被消除。
再次,理性的公开化运用所催化的道德与交往理性的统一,使个体自我否定了利己的知性欲望,自由具备了现实化的内在条件。同时也催发个体在现实群己权界上二次构型私人领域与公共空间的景别,完成自我与社会互动的实践。个体公开运用理性即开拓公共领域的理性行动,使主体意识到自我既在社会之内,又在社会之外。作为社会中的人,社会是主体构成的理性交往共同体,其公共权力对个体权利的合理限制就是“自由是以他人的自由为界”原则在私人领域内的具体化,个体依托社会而自存,社会也就此转化为自我的内在要素。作为社会之外的人,个体的私人领域不同于公共空间,它是个体的个性和人格生成的绝对空间。在该空间内,个体自我的发展程度成为社会进步的尺度,而社会发展的水平也成为自我发展的公共基础。
(三)社会与个体的辩证统一:群己权界的内在共生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天生就是社会的生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真正的天性。”[30]当社会实现理性转向的同时,亦即实现了社会与个体在群己权界的内在共生,完成了社会与个体在对话交往基础上的辩证统一。社会作为人的“类生活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体生活”[31]81,也就是此时,道德作为社会规训的技术控制手段被废弃,社会从外在于人的对象转变为人的内在目的,由控制、管理人的手段转变为实现人的本质力量、发展人的个性的先验条件。
首先,社会完成自主启蒙的理性转向后,便在内部结构和群己权界的关系上获得了新意义。此时,社会是由互为主体的理性个体在对话交往基础上形成的理性共同体,在个体间真实、广泛的公共讨论和争辩的推进下,形成了以理性为核心的民主化过程,克服了社会与个体间的主客二分,二者作为平等主体交流对话。一方面,社会在群己权界上保持平衡,为个体发展奠定公共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也将个体发展需求视为其自身发展的内在目的。在这里,社会作为个体发展的客观基础而存在,社会作为威权的工具性价值消失,具备了非社会的社会性;同时,公共空间与私人领域不再具有强制界限的对立,而形成一种内在共生关系,两者在日常生活中虽有相对界限,但该界限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媾和,共同促进历史的发展。
其次,如马克思所言:“应当避免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31]80社会的自主启蒙不仅包含意识层面的理性转向,也必然涵盖物质基础的变革,而社会既不是独立于个体之外的抽象物,也不是个体简单相加的集合。因此物质基础的变革,一方面依托具体从事物质生产实践的理性个体的公共建构,另一方面也依托社会对其自身生产结构和生产关系的自主调整。而社会作为由个体构成的理性共同体,其自主变革的动力则由内在于社会之中的个体来保障④。当社会物质基础不能满足个体生存发展的需要时,个体与社会间便矛盾丛生。社会便在个体发展需求矛盾的促逼下改进生产方式,以更好适应个体发展的需要,为个体的自我发展奠定普遍性、公共性的物质、思想等基础。同时,社会由于内在于个体发展的目的之内,个体的理性转向又会促进社会公共理性程度的提高,个体以自身的理性活动即“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参与社会生产实践,使社会不断响应个体自我完善的发展需求,不断调整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永远保持开放,向人民、向未来。
再次,作为理性主体的社会与个体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的互构过程源自各自内部分别形成的辩证统一体。第一,当社会作为理性主体时,社会理性转向的完成同时触发了自身在群己权界、物质基础上的变革,而后两者的变革和发展又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共理性的提高,两者辩证发展,构建了个体实现自由的公共基础。届时,由于社会的客观结构较之于人保持相对独立性,因此社会理性转向后,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必然促进社会之内个体的发展,催发个体内在理性的转向和统一,使互为主体的个体结为新的理性共同体,以理性的公开化运用促进社会理性的变革。如此反复,互为因果、相互促进。第二,当个体作为理性主体时,个体理性转向的完成也催生个体在道德理性、交往理性、群己权界上的自觉统一,后三者在彼此层层递进的情况下又进一步促进个体理性的深化,两者辩证发展,实现个体自由的内在保障。届时,社会作为理性交往共同体,个体理性的转向必然能够促进社会公共理性的提高。社会公共理性提高后,社会在返观自照的批判基础上主动改革自身,促进社会自我发展,而此种发展又重新为个体的发展奠定公共基础,进一步促进个体理性的提高,催化社会的新一轮发展。如此反复,螺旋上升,永无止境。
四、总结
交往理性展开的现实化条件建立在平等主体的基础之上,因此要在公共领域内真正实现协商的现实化,解决数字网络中个体私人领域和社会公共空间的权利边界问题,则需要率先剪除社会凌驾于个体之上的主体差异,促进个体与社会双重主体间的理性转向。个体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积极介入公共领域,完成“自我思维”到“他者思维”的转变;社会将个体视为与社会共在的同等主体,完成从管理到共生的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转变。只有这样,个体与社会作为互构的理性主体,才能在各自内部辩证统一的基础上重新聚合为一个新的有机整体,二者相互转化,同时完成一元二元化和二元一元化的内在辩证发展,也才能在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定义之上,在具有相对界限的同时又相互促进、相互决定,彼此以彼此的存在、发展为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持续推进启蒙这一项未竟的事业。
注释:
①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认为:反思性判断不同于将普遍法则应用于个别现象的规定性判断,因为普遍性的东西不是以范畴的形式预先给予我们,而是要从具体的、现实的、个别的事物出发逐步找到普遍的法则。这一寻找的过程并不是一个归纳法的过程,而是一个回到自身,再继续出发、重新寻找的启发式运动,其回到自身的同时也更新了自身。
②具体情境规定了什么是道德的,如果拥有定义情境的能力,伦理道德就变得可以被定义,成为工具被任意地按照目的和利益的指向使用。
③反思性判断将美的判断和目的论判断联系在一起,是从个别的事物出发来逐步找到普遍的法则。
④社会作为理性主体不是与人割裂的,社会与人相互内含。一方面,人是现实社会的组成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社会也绝不是复数个体相加的集合,它具有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结构。社会作为理性主体,其自主启蒙的反思性、批判性来自由理性个体组成的理性共同体的集体意志,来自每一个互为主体的具体从事社会物质生产实践个体的集体性的理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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