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摘录
选自《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
[德]胡塞尔著作,王炳文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关于实在的科学与理念化。——对自然的数学化[1]
科学在希腊哲学中有其根源,因为希腊哲学发现了理念和借助理念进行规定的精密科学。它导致作为纯粹理念科学的数学的产生,即作为关于由理念决定的对象的一般可能对象之科学的纯粹数学的产生。科学所面对的是作为自在地存在着的实在东西(与个别的进行认识的主观之主观给予方式的多样性相对的自在存在着的实在东西)的存在者的问题。这是关于处于生成中的存在之流的问题,以及关于处于生成中的存在之同一性的可能性条件问题,即对于存在着的实在东西作同一规定的可能性(作为通过将连续性数学化而对于直观的连续性进行规定的可能性)条件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是独立于偶然的主观性的,这首先意味着独立于特殊感受性的偶然性。
面对解决这些问题的任务,这种发展导致作为有关实在的逻辑的,而且首先是作为有关自然的实在的逻辑的存在逻辑的产生,以及作为谓词规定之形式逻辑的直谓逻辑的产生。
就后者而言,它所涉及的是作为诸同一规定的同一基质的一般存在者;另外,它涉及判断形式的多样性以及作为被规定的基质的基质形式的多样性,涉及处于定义之中的谓词的诸形式,以及属于这些定义的假言规定方式和选言规定方式的可能性,诸模态变化的可能性等等。同一的东西是同一化活动的相关物,作规定就是下判断,被规定的东西本身是判断活动的相关物。
属于这里的还有应该能够成为真理的可能的判断之规则,这是推论的,由真理推出真理(间接产生真理)的,或从假言规定(被规定的真理,假设)获得假言真理的可能途径之规则;此外,在这里还有对于思想形式,思想上的可能产物的形式,对于生产途径的可能形式或由推演生产而来的思想的考察,以及对这些思想按照真正思想的可能形式进行批判;同样,这里还有以自明性表现出来的“对象”的、“被意指的东西”的同一性。通过这种自明性,属于可能保持这种同一性的那些必然的东西也变得普遍为人所知了,而同一的东西只经受那些保持其同一性的变化。在这里人们被导致思想形式的同一性,这些思想形式贯穿所有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并不破坏被规定对象的同一性。
面对科学发展的这些最初的萌芽,出现了对于提出客观有效性要求的科学以及一切实践规则的怀疑论批判。苏格拉底式的向自明性返回表示一种反动,而且通过实例使自己明了纯粹可能性的范围,那种保持意义的同一性,保持作为具有规定的实体的对象之同一性并使这种同一性被觉察到的自由变换,也表示这种反动。这种变换与另外那些破坏同一性的变换是对立的。这种变换是在向纯粹的一般东西,向诸可能性的一般形式,向所属的本质可能性和本质不可能性的转变中完成的。产生了一些关于善、美、真正好的政治家,真正法官,真的荣誉,真的勇敢与正义的规范概念,以及有关批判本身的基本概念:正当,不正当,对,错,等等。
因此,怀疑论迫使人们对怀疑的批判进行批判,而且因为这种批判一般涉及到真理之可能性与可认识的存在的可能性,它迫使人们彻底思考可能真理的条件与可能存在的条件,迫使人们认识到,不是含糊不清的思想与谈论,而只有彻底的,指向最终以自明性完成的对可能存在之证明的思想,只有自明性,才能有助于使我们确信真理与存在。我不可含糊不清地胡言乱语,不可去追随传统的模糊概念和被动地聚集起来的经验残余的沉淀物,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而是必须按照从纯粹直观而来的主动的思想重新创造我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我就会获得有资格成为规范的纯粹真理。一切由纯粹自明性获得的真理都是真正的真理,并且是规范。另一方面,它本身并不需要包含有关规范的任何概念,即不需要包含有关“真的”、“正确的”的变化形态的任何概念;这些概念本身,如果从思想上把握,就会产生一些有关纯真、真理的概念与判断;这些判断本身必须由自明性得来,必须本身是真的,并且能成为假的。
科学并不是在理论兴趣中的朴素的认识,而是从现在起有某种批判属于其本质——一种原则上的批判,这种批判能够从“原则上”证明每一步认识活动都是正当的,它在每一步上都包含这样一种意识,即一般来说,具有这种形式的一个步骤必然是正确的步骤,这样一来,认识的奠立的途径,奠立的活动进展的途径,和在奠立活动的基础上被奠立的东西进展的途径,是对准目标的正确的途径,因此,认识是真正的认识,被认识的存在并不仅是误以为的存在,而是在确切意义上被认识的存在本身,在认识中表明其正当性的存在。不过这首先适合于在普遍的自明性方面有其进步的当前的认识。但是科学利用由从前的认识而来的认识成果。这种认识所包含的规范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一种能追溯到以前的奠立的、具有现实能力的意识,而这种能力能将这种奠立重新建立起来,并能将对正当性的确信追溯到它的起源,并且重新证明它的正当性。
古希腊罗马时期及其文化在这里向我们提供了什么?它因此开辟了通向哪里的道路?它所提供的东西部分地是像萌芽似的开端和推动,部分地是实际上已经开始了的科学的片断。
它所指示的道路,是使有关一般的本源的自明性之原则完善起来的道路:
单个的经验,关于个别此在的经验,不可能产生任何可在客观上证明为正当的陈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的事实判断究竟如何才能够有效呢?被经验的世界究竟如何才能够事实上存在呢?存在自身表明是理念的极,是关于具有自明地给予的诸感觉上的透视变形(“诸方面”,诸显现)的诸推定的自明性之“无限东西”的理念的极,在这些感觉上的透视变形中,同一的东西以自明的方式显示出透视变形,但是在每一种有限的片断中都是推定的,尽管它是一种合理的推定[2]。现实的真理是现实的存在的相关物,正如现实的存在是处于无限东西之中的理念,即关于由处于永远是合理的推定之中的显现、经验构成的系统的无限东西之极的理念一样,现实的真理是处于无限之中的理念,即在经验判断的一致中的同一东西的理念,在这些经验判断的每一个中,真理都“显现出来”,都达到正当的主观的给予性。处于无限之中的理念,是可以按照纯粹普遍性形式(它在自身中包含有一切可能性)先验规定的,并且按照这种形式,人们可以从有限的封闭的整体经验出发(即从它的相对“封闭的显现”出发,从可感事物的确定的东西出发,从感性经验的属性出发)构造一种关于被经验所要求的,包含于经验之中的适当的理念之预先推定。
在实在东西的理念之形式中,包含着一些片面的局部的理念,正如在对存在者进行规定的完满的真理中(在适合于存在者的、对存在者如它本身那样进行规定的谓词的总体之中),包含着多种多样个别的可述谓的规定,多种多样个别的真理,它们并未对存在者的其他方面进行规定。只要每一个经验可能先验地包含一些在以后的经验和它们的综合中将被排除的不一致因素,由它所获得的理念的规定就不仅可能是片面的,而且可能部分地是错误的,尽管它实际上确实是被这种迄今为止的经验所要求的。相关联地,属于实在东西本身的理念和作为纯粹形式的理念的,有由经验构成的无限的系统,这些经验建立起一种纯粹一致性的系统(通过持续地排除不一致地被经验的东西,并采用相一致的经验),并且本身表明是可被经验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理念作为附属的理念先验地属于每一个经验,或适当限定了的经验,但是这种理念绝不是最后的理念,而是开端,从某些方面说,是处于无限之中的、难以达到的理念的表现,从这后一种理念中只能提供作为对开端进行的一切构造之绝对规范的形式。
阐明所有这一类的东西,并且先验地概述自然的本身为真的东西之相对真的,并且对于经验的每个状态来说,都是相对必需的可能规定之形式,这就是自然科学的理论;作为方法,这就是自然科学方法的理论。然而这里必须做两点区分:
1.关于“自在”自然的存在论:一般自然之必然的东西,自然的必然的形式,理念的本质,以及在理念上和“本身”能够归属于自然的每个个体之诸规定的必然形式。对于纯粹理念的这些思考,是由关于自然的纯粹数学的科学完成的。
2.关于处在自在真理中的自在自然之可能认识之先验方法论:如果我们不是思考作为理念(作为数学的理念,作为超感性的理念)的纯粹自然,而是思考能进行经验的生物所经验到的自然本身,或者如果我们将数学的自然看作是关于自然的经验(从存在论上说:感性直观的自然)的理念上的自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会有另一种理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获得从对自然的经验出发的有关自在自然之认识的可能性的科学,而这是有关数学自然科学之可能性的先验科学,或是从经验材料得来的有关自然的自然科学规定之方法的科学。
在一种更为狭窄的意义上:我只允许将“正常的经验”看成经验,将正常的感性并且是处于对正常的“知性”之关系中的正常的感性看成是经验。数学上真的自然如何能由正常的显现规定呢?这是通过将连续性精确化,从感性的因果性转变为数学的因果性等等的方法实现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考虑心理物理学上反常的东西。
但是人们真的能以这种方式根据关于自然的经验将关于自然的先验的存在论与关于自在自然的可能规定之先验的方法论区别开吗?我这个进行认识的人如何获得有关自然的先验的存在论的认识呢?在那种情况下,我就生活于可能的经验之中,可能的知觉之中和可能的知觉判断之中。在感觉上显现方式的所有变化中,有什么东西属于同一的东西本身呢?如果正是这些显现方式(不管它们在其他方面怎样)应该能够一起进入到同一性—一致性之中,并且应该能够使这种同一的规定成为可能,在感觉上的显现方式的所有变化中,有什么东西属于同一的东西本身呢?
并不是感觉特征成分的每一个变化都扰乱同一性,并不是每一个变化都保持其“对象的改变”这个名称下的变化。显现的反常的变化并不被统觉为,或不需要被统觉为“对象的改变”。如果它被这样统觉了,那么它们以后就会在“错觉”的名称下被排除。如果我生活于经验之中(生活于经验的统觉之中,通过这些统觉,我具有作为感性直观的实在性的经验),如果我坚持一致性的路线,那么所有的反常就都被排除了,并且每一个直观上给予的变化,对于我来说都是在我自己的经验综合的范围内的实在的变化。如果我现在与另一个人建立联系,那么我就会发现,他(他处于他的正常状态——但他是色盲)在他的关于相同、差别等等的判断中是与我不同的,尽管我们经验着相同的东西。(他还可能具有比我更锐敏的感觉,他的视力好,而我的视力不好,等等,这种情况在每一个人那里都有变化。)在这里,极其多种多样的,在想象上是无限多的差别的可能性,甚至是矛盾的可能性,是没有完结的。这有什么办法呢?
如果我们看看已经发展了的自然科学,那么答案就是:被单个的主观经验到的每一个感性的差别,都标志一种真正的差别,而这种真正的东西是由在公共事务(κοινά)范围内进行的测量规定的。与这种质的差别同时发生(以某种大致的方式)的,还有量的差别。在量的范围内,在广延的领域,全部真的东西都表达出来了。
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能借助量值和量值的相关关系从量上说明的东西,都是我以及每一个人能够以相同的方式“感觉到的”。我可以通过测量方法使自己确信,某些量的关系和法则是有效的,关于它们我恰恰只是通过这种方法知道它们是持久地存在着和持久地有效的,而在运用方法之前,我只依靠感性,依靠“知觉的判断”。
胡塞尔在写作
如果不是通过对于方法的一般思考,即对于面对显现的相对性,在其中显现的真的东西如何能被规定出来的方法的思考,——为此首先是借助这样一种一般的思考,即思考在显现的变化中,真的存在如何能显示出来、表达出来,——如果不是这样,自然科学能达到这样的观点吗?但是这样的思考如果是本质地纯粹地实行,显然就会导致一种有关自然的存在论。
因此我们还可以说:如果我不弄清以下的问题,我如何能够达到先验的存在论呢?
1.如果我具有和谐一致地经验到的自然,如果我保持在这种和谐一致的范围之内,特别是保持在某些和谐一致地经验到的事物或过程的范围之内;如果在任意的其他诸场合我或者还有另一个人(如我通过对于他的移情作用所确信的)经验到同一些事物,等等,那么对于在二者的经验中的这相同事物或过程的认识之可能性,就必须以“广延的东西”为前提条件,以双方被感知的性质的时间空间框架,形态在共同时间上分布的同一性,时间顺序的同一性,因此还有相应形态的因果依赖性的同一性为前提条件。与此相反,被感知的性质的变化以及对这些被感知的性质的判断的变化,却是“偶然的”。即在下面这种意义上是偶然的,即即使由它们产生出矛盾,它们也并不损害这种同一性(即使是在单独生活的经验中,以不同感觉样式经验到的东西之同一性,也必然是“空间时间的”框架的同一性。这种框架必然是同一的东西,是感性的“显现方式”的一切差别当中必然同一的规定内容)。对于本质上也就是必然地属于同一东西的东西之这种最早的强调,导致几何学、运动学,并且还可能导致了先验的机械学,导致关于诸变化中函数依赖关系之可能形式的学科,或关于可能的量的因果关系之形式的以及它们的因果法则的学科。实在的东西是自身限定了的,如果它不仅就其几何学形式而言,而且就其可能的形式变化而言是合法则地(因此是按照因果法则地)固定的。实在的东西有实在的特性,有它经验上的因果特性。为了能够成为自身同一的,必须具有经验上可认识的量的—因果性的特性。
因此新的自然科学之突出特征就是,它首先将与感性的(合法的)显现中的变化相反的、在确定意义上是必然的东西,提高到注意的中心,它并且认识到,量的—因果性的法则是属于这种必然的东西的。
第二点是像下面这样一种观察:我听到一种声音,并且看到弦的振动,这种声音在质上是相同的,它不依赖于颜色,不依赖于感官性质的东西,但是它依赖于弦的张力的强度、依赖于弦的粗细等等,而这些是完全可测量的因素。量的东西不仅存在于显现着的有广延的过程之中,而且在这过程中它还是由纯粹质的东西所指示的东西。很可能这量的东西以后也在感性的显现方式中被从感性上指示出来(而在质上却以某种方式“被掩盖了”)。
相反,如果质是属于正常显现,那么每一质上的变化,每一质上的如此存在就应该是实在东西本身的性质。但是“质”(第二性质)可能并不属于对象本身,也许它是主观上变化着的性质,而且对于其中每一个主观、每一个经验着这个有关的实在的、每一个自身和谐一致地经验着这个有关的实在的诸主观来说,是主观上变化着的性质。如果每一个被经验到的质都有其客观性的权利,那么这只当它标志数学的东西时这才是可能的,而且只是以不同程度的完善性在这个或那个人那里标志数学的东西的:每一个人肯定能够按一定方法根据这些标志获得量的东西,也许要借他人的帮助;但是他自己能够规定质的东西。因此,所有的“本身”都是数学上的本身。所有的因果法则肯定都是数学的法则。实在的性质是根据因果法则规定的因果的性质。
然而在这里应该作两种区分:
1.上边详细讨论过的那种认识,即在和谐一致的经验(作为感性的显现方式)中,应当在偶然的东西和必然的东西之间进行区分,即在必然贯穿于一切感性经验之中的原初的特征,和特殊的感性特征,非本原的特征之间进行区分;因此是这样一种认识,即“共同的”感性特征并不是偶然地是共同的,而是必然地是共同的。
2.知觉到的东西、经验到的东西本身,完全是“模糊的”;就和谐一致的经验来说,它始终是处于一定完善程度的本质法则支配之下的,这种完善程度作为理念上的可能性始终是存在的。因此我可以有或多或少“清晰地”给定的相同的特征,然而不管它怎样清晰,仍然可以想象有一种更清晰的程度。总是可以想象,我清晰地发现是无差别的东西,在更高清晰度的情况下就会显示出差别,不论是对我,还是对于共主观都是如此。相关联地,向绝对完善(真正的自身)接近的敞开着的可能之诸可能性,也属于完善程度的差别,而这种绝对完善当然是不断地向后退却的。因此关于同一东西的“显现方式”所说过的东西,在清晰度的这个方面也是适用的。但是在这背后存在着有关“同一的自身”、“本身”的理念。真正的特征是可能的完善程度的极限。但是因为只有数学的特征是“真正的”特征,所以真正的数学特征就是数学的极限。
更清楚地解释一下:在对经验进行的综合中,第一特征与第二特征一样有其完善性上的差别。在第一特征的情况下,与此相对应的是测量的完善性程度和通过测量而接近的程度,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或更确切地说,与此相联系而产生的,借助于几何学的或类似的概念进行的量化的程度。这导致具有其思想规定的精密的自然数学的极限值—理念化。第一特征是诸主观共有的,只要它一般来说能够被和谐一致地辨认出来,并且只具有这种完善性和接近的相对性(以及现实东西之间的因果性的相对性),与此同时,第二特征也在另外一种方式上是相对的,就是说,它们与经验的正常状态与反常状态相关联,因此与主观“偶然地”相关联,并且随诸主观而改变[3]。此外,第二特征的完善程度的极限值是不能测量的,一般只能“直观”。但是它是在诸主观间共同规定的,并且可以通过与第一特征的数学极限值的关联而规定。
3.做规定就是做述谓;原初自明地做规定,就是形成知觉判断,而间接地做规定,就是形成经验上普遍的判断(归纳的经验判断)和经验上的因果性判断,等等。进行规定的思想,判断和推论,概括和列举——这些都是在真正的经验领域中进行的——,将显现的东西、特征、规则性看成是真的,但是这种真是相对的和“受主观制约的”真。为了将这里产生的东西(对于较低层次的实际目的来说,是足够了)与它的“客观性”[4]联结起来,为了由此而巧妙地将真本身和真的实在本身突出出来,首先需要一种新式的思想或一种独特的方法。对于同一的东西的可能性之诸基本条件的这种思考,——这种同一的东西以流动的主观上变化着的显现方式呈现出来[5],并且是一致地呈现的——导致作为显现所固有的必然性的显现的数学化,或导致构造方法的必然性,以便由显现构成同一的东西以及它的同一的规定[6]。
但是,具有不同意义的显现能够包含同一的东西吗?并且在什么意义上它们能够包含同一的东西呢?显现的多样性——它们和谐一致地属于同一个整体,并构成同一的东西——必须符合同一的(真正的)对象之可能性的诸条件,并且所有实在有效的法则必须是形式存在论的,即形式数学(流形理论)的法则的特殊化。它们是特殊化,因为形式数学教导我们,如何构成,并以构成的方式规定对象的和对象的无限性的无限多的形式,甚至全部可能的形式;并且每一种给定的显现系统,每一种经验的统一,按照它们的形式来看都勾画出一个对象的整体性、一个自然。
在古代哲学中,兴趣首先就落在无法反驳的理性必然性上,否定这种必然性是荒唐的。这种必然性首先纯粹是作为几何学的和算术的必然性出现在数学领域中。在这样一些量值的领域,并且首先是空间量值的领域——首先是在若干种类的优越的场合(直线,被限定的平面图形,以及空间量值的对应场合),首先是在有关以下情况的经验直观中,即量值可以分成相等的部分,并且可以再由相等的部分构成——或再由相同的元素构成的集合的领域(这些集合可以被分解成子集,并且通过增加一些元素或由这些元素构成的集合而扩充为新的集合),产生了“精确的”量值比较,而这些量值比较可以化归为数的比较。在模糊的较大、较小、较多、较少,以及模糊的相等上,可以确切地加上大多少、小多少、大多少倍、小多少倍和精确的相等。每一个这样精确的考察,其前提都是规定相等的可能性(这种相等是排除了较大或较小的),以及规定量值单位的可能性,而这种量值单位彼此是完全可以代替的,它们作为量值是同一的,就是说,它们从属于同一的量值概念,量值本质。在这种作为经验直观对象的空间量值中,包含这样一种情况,即人们可以更接近它们,可以使它们显得“更准确”。在实际生活中,准确、精确是由目的决定的,“相等”是对于这个目的同等地有效,对于这个目的来说,可以有一些不必予以考虑的无关紧要的差别。在这里,可以在排除一切实际限制的情况下,形成绝对相等的理念,数学上精确相等的理念。
因此在这里首先开始了进行理念化的概念形成的思想过程,即那样一种逻辑化,它使“严格的”真理,逻辑真理,成为可能,并且对于这个逻辑领域来说,使按严格的必然性和普遍有效性进行的思维成为可能,这种必然性与普遍有效性能够给任何否定贴上荒谬性的标签,并且是非常有洞察力地贴上的。自然形成的词的含义是模糊的、流动的,以致不能明确地规定归入“概念”,即普遍意义的东西是什么。逻辑上的含义是精确的。逻辑上普遍的东西,概念,是绝对与自身同一的,它的内包是绝对没有歧义的。但是逻辑概念恰好不是从朴素而直观的东西得来的概念;它是通过独特的理性活动,通过理念的形成,精确的概念的形成而产生的,例如,通过那样一种理念化,这种理念化与经验上模糊的直线,弯曲相反,产生出几何学上的直线、几何学上的圆。
测量土地的实际需要,首先只是迫使人们模糊地,即按照可感觉到的特征,将按照特征同等有效的东西(对于特定的实际需要来说),与按照特征非同等有效的东西区分开来。这种对于某种实际目的同等有效的东西,就被确定为相等,而在这相等内部特征上的差别则是“无关紧要的”差别,就是说,它们被看成是并不妨碍这种同等有效性的,可以被忽略的差别。由此人们就已经能够建立起测量与计算了,能够提出甚至能够证明“几何学的”命题,当然有某些附加条件。因为如果将一千个“同等的”长度彼此连接起来,其中每后一个与前一个只差一指的宽度(这是一个无关紧要的差别),那么测量的结果就可能是:1000尺=1001尺。这就是说,运用相同的尺度进行不同的测量可能提供不同的结果,所谓“不同的”,就是说,并非是无关紧要地不同的。只有作为理想规范的纯粹数学的“理念”的构想,和对于接近之运用方法的发展,才能导致一种纯粹实质性的数学和一种数学技术。人们通过经验进行比较,一定能够认出在相等之中的完善程度的可能差别,这乃是空间经验的性质所固有的;例如,在相隔一段距离被看作是完全“相等”的东西,在靠近观察时就可能被看作仍是有差别的;而在更切近观察时可能又仍然是相等的,等等。
因此,我们可以想象一些理想的收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绝对的相等能作为不断地接近于相等的极限,在想象中被构造出来,其前提是,这个系统中的一项被看作是绝对不变的,在量值上与自身绝对同一的。在这种精确的理念思想活动中,人们运用不变的、静止的、在质上没有变化的理想的概念,运用相等和一般东西(量值,形状)的理想概念,这样就以任意多的理念上未经改变的并且是在质上同一的实例产生出绝对的相等。人们从被看作是暂时的、精确的、具有其精确量值等等的不变的状态,构想出每一种变化。
柏拉图的理念论通过对于“理念”和接近的完全是有意识的发现,开辟了逻辑思维、“逻辑”科学、合理科学的道路。理念被理解为原型,一切个别的东西都“在理念上”或多或少地分享它,与它接近,或多或少完满地实现它,属于理念的纯粹理念真理被看作是一切经验真理的绝对标准。如果我们将以下这种信念称作是理性主义,即一切理性的认识都必定是合理的,不论它是在探讨纯粹合理概念的本质关系的思维(或宁肯说是按照法则探讨一切可能的东西的思维,只要这些东西是从属于纯粹合理的理念,被以精确规定的方式思考的)中是纯粹合理的,或者它是比照这种纯粹的理念的东西,借助于接近的方法,以及按照相应的纯粹理念而对经验东西进行判断的其他的标准,测量经验东西,——那么整个近代的信念就都是理性主义的。
在逻辑意义上的真正的对象是这样一种对象,它绝对“与自身”同一,就是说,它绝对同一地是它所是的东西;或者换句话说:对象通过它的规定、它的本质、它的谓词而存在;如果这些本质作为归属于它的本质是同一的,或者,如果这些本质的归属绝对地排斥它们的不归属,那么它就是同一的。但是只有理念的东西才具有严格的同一性;结论就是,只当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绝对的理念的理想的同一的基质时,个别的东西才真正是同一的东西,即存在着的东西,——但是个别的东西如何能够不单大致地分享普遍的东西,而且还精确地分享普遍的东西呢?这种包摄关系如何能够是精确的呢?
纯粹数学思维是与这样一些可能对象有关的,这些对象是借助理想的—“精确的”数学的(极限—)概念而被确切地思考的。例如,关于自然对象的空间形态,它们作为被经验到的形态,以模糊的方式处于形态概念之下,有它们的形态的诸规定;但是由于这种经验材料的本性,人们能够而且按理必须将理想的同一的东西(它按照其所有的规定都是理想的)作为在一致的经验中显示为存在着的同一的对象东西的基础;它的全部规定都是精确的,就是说,所有归属于它的普遍性之下的东西都是相等的,并且这种相等排除不相等,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属于一个对象的精确的规定,排除这个规定不属于这同一个对象的情况。在所有由对象的“普遍性质”限定的特殊规定中——因此在这个特殊范围之内,例如自然对象的空间形态——如果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属于这个对象,所有其他特殊规定就不属于这个对象(排中律)。
对象一般都具有空间形态。经验上经验到的空间形态有它们不同的经验型式。但是很可能有这样的情况,一个对象有一种(最低等的)型式——就是说,我经验到它具有这种特殊的形态——以及它没有这种型式——就是说,我在以后的经验中看到,它没有这种形态(而它并没有发生变化)(在经验领域内排中律无效)。我不能把任何经验的规定看成是真正属于对象的,我只能说,它是按照这种规定被经验到的。甚至在思维中,我也不能绝对同一地把握住这种规定,在我接近被经验的对象时,我永远不能说,我现在经验到的规定与我经验过的规定绝对是同一的东西。
但是我可以将一个纯粹空间形态的理念当作我经验到的一切空间形态的基础,被看到的形态分享这种纯粹的空间形态;一般空间形态变成了经验的种类,这个经验的种类在自身背后有一种十分精确的空间形态的纯粹的种类。一切经验对象都是在经验上形成的(是必然地可被经验的,并且是在经验中被赋予直观形态的),但是它也具有真正的形态、精确的形态。精确的形态理念是绝对有区别的,如果一个对象是一种精确形态的个别化,那么一切其他不同的精确形态就因此而被排除。在两个精确的形态(空间形态的最低等级的区别)中,如果一个属于一切对象,另一个就不属于(排中律)。
注释:
[1]这篇文章以兰德格雷贝的打字稿副本为根据,通过间接注明的日期,可以确定该副本产生于1926—1928年。未能找到速记原稿,很可能是被销毁了。
[2]但是在这里始终只看到单纯的自然,与此同时为世界设定了关于实在性的理念,世界的相关物是自在真理的理念,能从数学上构造的真理的理念,虽然是以任意的近似值被给予的。
[3]我们有两种正常状态:1.交往的前提,作为共同的自然,在这里作为必然的东西就是量的东西;2.与此相反是偶然的东西,即在第二性质方面的一致是“偶然的”。
[4]这种客观性是关于“非相对的”真理本身的理念。
[5]而且从原则上说,也只是这样呈现的。
[6]这种同一的东西必然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