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种最高程度的恐惧到底是什么样的呢?在恩格斯看来,它体现在英国立宪君主制的三个要素之上。首先是君主这个要素。按照英国宪法制度,国王在理论上应该拥有三分之一的立法权,可实际上国王的权力已经等于零。但此处真正吊诡的是英国宪法缺了君主制还不行,“如果撤去国王这个‘主体顶点’,整个这一座人造的建筑物便会倾倒。英国宪法是一座颠倒的金字塔,塔顶同时又是底座。而且君主要素在现实中变得越不重要,它对英国人来说就越重要。大家知道,没有一个地方比英国更崇拜无支配权的人物了。”在恩格斯看来,在这件极其吊诡的事情上面,我们能看到的是英国人的恐惧达到了顶点。他们一方面不想给国王以任何的权力,可另一方面又维持着对这个无支配权的国王的膜拜。“国王这个词是国家的本质,正像神这个词是宗教的本质一样,尽管这两个词什么意义也没有。”其次是贵族要素。恩格斯指出,人对自身的恐惧这种状况在英国贵族即上院议员身上也有充分的体现。一方面,“实际上,上院议员的活动已降低为纯粹的、无意义的形式,只是偶尔上升为某种惰性的力量”,可另一方面,就像国王所受到的待遇一样,上院的这些贵族议员正是因为他们的软弱无力,反而得到了各党派的维护。且还说托利党和辉格党在是否要废除上院这个空洞的形式上的畏缩不前,就是当时的激进派也不敢在这一问题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又是对人的恐惧维护着这个空洞的形式,为下院要求民主基础的激进派的这种恐惧更甚于其他两个党,它为了不使老朽无用的上院垮台,企图用输进民众血液的办法给它注入一些生命力。”最后是下院的情况。恩格斯指出,在这个把全部权力集中于自身的下院中,照理说应该有纯粹的民主制,但实际情况却远非如此。在1688革命之后的一段较长的时间中,普遍存在于英国城市、乡镇及农村选区中的是封建特权的影响以及各种各样无耻透顶的贿选。即使是在英国的改革法案通过之后,情况也没有根本的变化。“现在我们必须看看这个改革法案把英国宪法,特别是下院弄成什么样子。首先,农村地区的议员选举条件还是完全照旧。这里的选民几乎全是租佃者,而这些租佃者完全依赖于他们的土地占有者,因为同租佃者之间有契约关系的土地占有者随时都可以同租佃者解除租约。”事实上,只有在一些大城市中,统治权才真正落到中间阶级手中。按照立宪君主制的原则,下院应该是由中间阶级所控制的,但实际情况是除了在一些大城市外,下院的权力总体上还是受到土地占有者等封建特权阶级的控制。由此,人对自身的恐惧这种情况在下院这个要素上也得到了清晰的体现。
恩格斯指出,这种最高程度的恐惧除了在立宪君主制的三要素上体现出来之外,还体现在英国宪法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政治权力上,如立法时的议事规程、议会的特权、国教会的权力以及新闻出版自由、集会的权力、结社的权力、人身保护的权利等一系列公民权利上面。譬如,在立法时所需遵循的议事规程中,任何一个法律提案在得到国王批准之前居然要经过八次讨论。在恩格斯看来,“这整套可笑的程序仍然是基于对人类的恐惧。人们认识到进步是人类的本质,但还缺乏勇气公开宣告这种进步;人们颁布法律,这些法律应该具有绝对效力,因而它们给进步划定了界限,同时人们借助于保留有修改法律的权利,把刚刚推出大门的进步又从后门放进来”。
既然这种恐惧如此普遍地存在着,那么,它到底是由什么所导致的呢?在恩格斯看来,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财产的统治。“现在的问题是:究竟是谁统治着英国?是财产在进行统治。财产使贵族能支配农业地区和小城市的议员选举;财产使商人和工厂主能决定大城市及部分小城市的议员选举;财产使二者能通过贿赂来加强自己的影响。财产的统治已经由改革法案通过财产资格的规定明确承认了。”此处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恩格斯的这种思想简单地理解为谁拥有财产,谁就拥有了支配的权力。试想,他在之前的《英国状况十八世纪》中就已经看到在基于财产统治的现代私有制社会中,资本家通过霸占新创造出来的工业力量而实现了对无产阶级等群众的奴役,也就是说,他在那时就已经从现实社会关系的层面来理解财产统治的内涵了,既然如此,他怎么可能在此时的《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一文中仅仅从权力支配的政治学层面来解读财产统治呢?因此笔者以为,恩格斯此处是在表达这样的意思:虽然从理论上说基于财产统治的私有制度是在超越了基于贵族统治的封建制度之后才出现的社会形态,但就英国的具体实践而言情况要复杂得多。在这里,贵族并没有消失,相反,他们依然在现有的财产关系中拥有地位从而获得了支配的权力。这就说明英国的财产关系只是某种混合体,它并不是单纯地建立在资本家阶级的统治之基础上的,而是夹杂着贵族、中间阶级等各种势力的作用,尽管从总体上说中间阶级的势力显得最强大。应该看到,恩格斯通过对这种具体的财产关系之内涵的分析,切实地推进了对国家、法等上层建筑因素与所有制之间的辩证关系的研究。
我们可以把上述观点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国家、法等政治要素与生产方式等经济要素之关系的论述联系起来加以考虑。我们一般都会注意到这一文本中关于生产方式对社会结构及政治结构的决定作用的相关论述,“由此可见,事情是这样的: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神圣家族》等文本中,恩格斯在《英国状况》系列文章、《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等文本中都有与上述观点相关的理论阐述,因此,有理由认为这种观点是他们两人合作思考的结果。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的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的最后部分还有一小节即“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这里不仅有对现代私有制决定现代国家等观点的再次阐述,而且还有在具体实践层面对上述观点的更为细致的剖析,譬如,他指出在有些国家中由于还存在着不同的等级,因而在国家层面上仍然不能算是现代国家的完善的例子,“目前国家的独立性只有在这样的国家里才存在:在那里,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阶级,在那里,比较先进的国家中已被消灭的等级还起着某种作用,并且那里存在某种混合体,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里居民的任何一部分也不可能对居民的其他部分进行统治”。
应该说,此处所讲的观点跟恩格斯在《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中所说的由于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吊诡性的观点十分相似。笔者以为,当马克思恩格斯在共同创作这部分观点时,可能是由恩格斯提供了初始的观点,然后再由他们两人共同讨论和决定的。因为从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发展史的角度来看,马克思并没有把解读的重点放在对某种具体的市民社会的剖析之上,而是主要侧重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必然被超越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政治解放向人类解读的迈进等观点的阐述上。譬如,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在批判布鲁诺·鲍威尔的过程中实际上也遇到了由法国的代议制所凸显出来的存在于法国政治生活中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譬如自由的理论与特权的实际效力之间的矛盾等。这有点像恩格斯所碰到的英国立宪君主制度中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但马克思在上述文本中并没有展开对法国代议制度的具体内涵的解读,而是把重点放在指出鲍威尔的观点停留在政治解放的层面上,“鲍威尔先生犯了一个极其严重的错误,他认为,由于把这个矛盾当做‘普遍的’矛盾来理解和批判,他便从政治的本质上升到了人的本质。其实他只是从局部的政治解放上升到了完全的政治解放,从立宪制国家上升到了民主代议制国家。”在《神圣家族》之后的一些文本如《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也没有对具体社会形态中国家、法等因素与所有制之关系的复杂性进行论述。正因为如此,笔者才作出上述推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