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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加恩 | 青年马克思与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作者: 日期:2025-10-09 浏览次数:

近日,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的康加恩教授在著名国际期刊《历史唯物主义》上发表研究性论文,题目为《青年马克思与十九世纪初普鲁士莱茵地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Young Marx and the Wood-Theft Debates  in Prussian Rhineland in the Early Nineteenth Century)。





作者简介

康加恩(Kaan Kangal),男,土耳其人,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博士,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青年马克思、晚年恩格斯、MEGA1与MEGA2历史,辩证法、德国古典哲学、青年黑格尔派,出版专著《恩格斯和自然辩证法》(Palgrave, 2020),荣获“2019年度大卫—梁赞诺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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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本文回顾了青年马克思在1842年对林木盗窃法的论述,试图既不神化也不贬抑地分析他的优势和局限。马克思对林木盗窃问题的思考首次促使他将注意力转向政治力量、社会财产关系和作为阶级统治上层工具的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论述的缺点在于他最初未能充分了解到1840年代普鲁士的林地法规,并认定了1841年的法案会剥夺农民传统的用益权。这一缺点并未使马克思充满斗志的努力失效,却为其设置了相当的局限。


关键词

青年马克思;林木盗窃辩论;共同习俗;财产;盗窃;社会犯罪




文章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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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论述的中心问题在于他尚未充分了解1840年代近期的林地法规,其论点的基本假设是林木盗窃法将会终结在森林公地中收集木材的习俗。这一假设是错误的。1841年议会会议过程(谈判过程而非会议记录)记下了一段极长的、极详细的关于合法林地习俗的列表,而马克思对此无法查阅。林木盗窃法适用于违反了这些被批准条例的人。换句话说,《曼海姆晚报》上对马克思的批评确有道理,它认为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的文章对相关情况和法律缺乏充足的了解和掌握。(译自原文第22页)



收集柴薪的习俗在以下条件下是得到允许的:有权免费或以常规价格领取柴薪的人需要在林地所有者的指示下对定量或待商定量的数量标准进行考量。“享受这一权利的人既不得出售收获的木材,也不得给与其它未授权者。否则,他会受到等同于两倍合法用木价值的处罚。”如果享受这一权利的人在林地所有者未分配给他们的地点获取木头,他们就会受到等同于两倍可疑木材价格的处罚。在收集伐木和木材加工过程中掉落的灌木和细枝时,林地所有者应当仅为自己处理一部分木材,确保授权者不会失去生火所需的木材。如果授权者占用其未被授权的木材,他们就会“受到林木盗窃法的刑事处罚”。(译自原文第23页)



归根结底,我们今天拥有马克思完整的智识和政治历程的全景,并且可以站在后来他未曾到达的落脚点去评判青年马克思。但这并不会使以下的指责更有说服力:在早期阶段,马克思对社会财产关系的把握不如他在后期作品中做政治经济学批判时那样深刻。由于这个原因,其作品的概念一致性和认识的准确性应当以他在1842年的标准进行考察。在他所做的争论中,我们不能忽略的一个难点是他对林地法规相对来说并不熟悉。即便如此,责任也不全在马克思本人身上。莱茵省议会的官方文档对公众来说难以查阅,这项政策是书报检查法规的一部分,而马克思曾激烈地抨击过这项规定。关于马克思错误假定的真正讽刺之处在于,对这一点的探讨揭示出,某些最前沿的关于马克思的财产剥夺的叙述没有去质疑马克思对林木盗窃争论的思考的可靠性。未来的研究,特别是对马克思和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总体上的研究,需要从这一错误中吸取教训。(译自原文第28-29页)



刊物简介

《历史唯物主义(Historical Materialism)》是一本成立于1997年的国际性马克思主义杂志,每年出版四次,总部设在伦敦。作为一本跨学科的期刊,其致力于探索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批判性和解释性。它认为,尽管实践和理论表达各异,但马克思主义却将理论与实践完美融合在一起,建构起分析并改造社会现象最丰富有效的概念框架。马克思所倡导的批判精神(Merciless criticism of everything that exists)为其编选文章的立场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