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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存在的交往制度化实践本质
实践既是人从动物分化出来形成为人的基础,也是社会从自然分化出来形成社会的基础。人和人类社会都是在物质生产实践中历史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对于社会的本质和特征,必须从实践入手并以实践为基础才能得到正确地了解。在这个基础之上,不同的人类实践和社会活动交往生成了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如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等等。全部社会存在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正是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历史积淀或凝固化,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生活结构和社会体制,并形成了具有一定结构的社会有机体。随着物质生产实践的变化与发展,社会有机体也历史地随之改变。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前,在关于社会的起源与本质问题上有两种根本错误的历史观,一种是把社会本质精神化了的唯心主义历史观,另一种是把社会本质自然化了的自然主义历史观。前者把社会发展的动力归结为人的主观意志或某种超自然的精神实体,后者则把社会的本质和发展动力归结为地理环境或人口因素,又把社会还原为人“身外的自然”或“人本身的自然”。唯心主义历史观、自然主义历史观的错误本质是把人类社会神化、精神化、自然化或抽象人本化,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意识到实践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理解革命的、批判的实践活动的根本意义。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次把实践的观点引入社会生活,科学地揭示出社会的本质,明确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所谓“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主要是指实践构成了社会关系的发源地、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也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而所谓“实践构成了社会关系的发源地”,归根到底就是说,“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 要弄清人类社会的起源和构成,并由此而弄清社会有机体的种种问题,就必须从探讨人类个体之间社会交往的成因入手。
马克思主义坚决反对社会契约论所谓“天生独立的个人主观意愿结成社会”的唯心主义虚构,而坚持用人类个体之间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交往活动来说明社会的起源,认为社会实质上是人类个体之间在物质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交往关系。马克思说过,“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 因为社会交往是人类在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即生产劳动的同时所必须进行的活动。人与自然的交往是主客体的交往,人类个体之间的社会交往则是主体间交往或人际交往。
社会是人们之间通过交往实践而形成的。马克思考察交往的出发点是社会分工。在生产活动中,与工具的有限性和单一性相似,个人的有限性也体现出来,这种有限性表现为个体往往只能在为达到某一目的的过程中充当特定的角色或环节,甚至这些角色或环节往往还要由一定的群体来担当。这种分化即分工正是源于具体的活动主体的有限性。交往的直接目的就是超越单一个体或单一群体的有限性。既然分化已经形成,那么各个角色和环节间的沟通和合作亦即成为必要,这便是人类生活的交往领域。因此,可以说社会是人类个体之间的交往关系。
更深一层说,社会是由制度化的交往关系建立起来的物质生活世界。社会交往关系根源于物质生产活动,并构成物质生产活动的社会条件。生产活动要求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具有稳定的秩序和结构,即制度化。社会交往的秩序和结构,是通过社会交往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过程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是人类交往关系成千上万次重复之后所积淀下来的,并加以抽象化、凝固化的结构。
“积淀”,本来是一个文化人类学概念,其最初含义是指人类经过漫长的历史进程,才产生了人性——即人类独有的文化心理结构,如人的类(历史主体)经验积淀为个体的心理,理性的积淀为感性的,社会的积淀为自然的,原来是动物性的感官人化了,自然的心理结构和素质转化为人类性的东西。正像马克思所说,“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 ,事实上,包括制度在内,“文化是一种从历史上沿袭下来的体现于象征符号中的意义模式,是由象征符号体系表达的传承概念体系,人们以此达到沟通、延存和发展他们对生活的知识和态度。” 人类通过语言把以使用制造工具活动及其形成的社会交往为核心的人的生存状态的各种经验保存、贮藏、传递下来。个体的人在此群体活动中,一方面回忆、学习、巩固各种经验、技能,另一方面认同这个群体,归属和服从于这个群体。这即是从外在行为和内在心理两个方面建立起社会的形式、秩序、规则。
制度在每个社会都是一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 的问题。制度从空间上看是人们日常生活交往微观实践的宏观化扩展化,从时间上说是历史的集体经验通过内化沉淀到个体交往实践经验之中而被积累传承与持续再生产过程。社会实践具有时空上的连续性,具有循环往复的特性,正是最日常的活动塑造和再塑造了人类的社会生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英国当代著名社会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借鉴马克思的社会实践理论而提出的“结构二重性”的理论,充分地揭示了人类行动者的社会实践与社会制度及秩序之间的链接关系。他认为,人类行动者认识的反思能力与实践的连续性过程导致了社会秩序的生产与再生产。既不存在没有社会结构的行动,也不存在凌驾于行为之上的社会结构。结构是行动的媒介,也同时是它的成果。结构不是外在于个人的,而是个人的记忆里的痕迹,和内化于人的行为之中的。由此来看,社会体制和制度就是那些透过行动者和社会实践而在时空里伸展开来的持续和稳定的社会关系的形态.。制度是在社会中跨时空的深层积淀。
任何社会制度与结构既不像社会契约论说的是主观精神、自私自利的自然天性的产物,也不是神意安排或自然进化的秩序,而是社会实践与现实利益关系所建构起来的。制度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与交往关系不断重复与再生产的积累与反思结晶,也是各种社会互动关系不断被理想化抽象化的过程。马克思就曾针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政治制度的历史逻辑发生而指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上、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
从可能性上说,人际交往的方式或类型是无限止的;从现实性上说,社会的物质生活活动在其一定的发展水平上,又只能允许某些特定的交往关系规范化、制度化。也就是说,在可能性上无限制的交往形式在物质生产发展水平的制约下只能以特定的形式而现实化,这也正是社会交往关系客观化的过程。作为社会交往规范化、制度化之产物的社会制度,具有其出现和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对于生活在这种制度下的人们来说,它又成了一种外在的环境,一种既定的独立的力量,支配着人们的活动。具体表现在:
经济的社会交往制度化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其核心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经济的社会交往关系即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整个社会结构的现实基础。从内容上看,社会的经济结构就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这里的“总和”就是指多种生产关系的总和。因此,作为这种交往关系制度化之产物的经济制度,也就构成了整个社会制度体系的基础。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政治交往作为超越具体的经济交往的社会交往形式,它具有比经济交往更高的自觉性,因而对经济交往的方式有着一种引导和规范作用。为了使自己能够起到引导和规范经济交往活动的作用,政治交往本身也必须制度化、规范化。这种制度化、规范化了的政治交往关系即政治、法律制度,就是竖立于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它作为政治交往的规范,限止着人们的政治行为,把人们的政治交往限定在一个不得任意逾越的范围内。强制性是政治结构或政治上层建筑的独特之处。它不像经济制度那样靠物质利益关系来引导,也不像意识形态那样靠精神感化或影响。
精神文化的交往规范化形成特定的意识形态体系。意识形态是社会主体从特定的立场对于社会经济政治的反映,它的作用是论证和表明特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人类文化生活与文化交往的产物并不全都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化了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意识形态化的过程,是文化精神交往从特定的阶级立场或共同体立场出发,在特定阶级或共同体利益支配下所实现的规范化过程。
与社会交往实践的三个层次相应,历史地形成的交往活动的制度化也表现为三个层次: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政治结构或政治上层建筑以及社会文化结构或思想上层建筑。
社会的经济结构,是在一定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包括社会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运动过程所结成的人们经济关系。其性质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类型,取决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例如,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产生,主要依存于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的出现,以及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而又丧失劳动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自由劳动者的出现。
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就出现了政治结构。该结构主要体现为国家政权机构与设施。随着阶级的出现,就产生了阶级利益和矛盾与冲突,这主要靠国家政权来解决。以政治权力为轴心而形成的人们在国家中的地位关系,就构成了人们的政治关系。它的基本格局就是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全部政治结构及其具体形式均由此而衍伸开来。
在社会结构中,精神文化结构或思想上层建筑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结构。广义说来,精神文化结构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结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相应的制度与设施。但从狭义上讲,主要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思想上层建筑具体来说,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等社会意识形态,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在每一个历史时期都形成一种特定的结构。其中每个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又是由各不同相同的占统治地位的文化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文化组成的,是等级化的、异质性的、多样态的结构性存在。列宁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时就指出过:“世界上没有而且不可能有‘纯粹的’资本主义,而总是有封建主义的、小市民的或其他的东西掺杂其间。”
二、社会有机体的历史整体性矛盾性特征
社会作为人类个体之间交往关系的产物,是一个有机的系统,有机系统是因其各个部分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而相互制约的整体。包括社会在内,所有的有机系统的最重要的功能都是自我组织、自我调节。社会是由一定的内在联系构成的有序系统,而不是个人活动的无序总和,是一个既自我矛盾分化,又自我协调完善的自组织系统。
把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把握,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哲学观点。但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而客观存在却是近代的产物。由于资本主义商品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显示出社会的“有机体”性质;又由于受到当时迅速发展着的生物学成就的启发,近代不少学者都提出了社会是有机体的思想。先是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初步提出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思想,接着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实证主义哲学创始人孔德和斯宾塞。孔德认为社会如同生物体,是一个各部分相互联系的整体: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阶级或种族是社会的组织,城市和社区是社会的器官;社会像生物界一样,是一个连续进化的过程。斯宾塞认为社会机体同生物机体一样,由营养系统、循环系统和调节系统三个部分组成。如工人农民提供营养,商人企业家处于循环系统,政治家们则对社会进行调节。他列举了生物机体与社会机体之间的一系列相似之处:它们都具有对外扩张性,目益复杂化,伴随着机体结构分化而出现功能分化。它们的生存都取决于整体的功能而不是它们的局限的功能。
孔德、斯宾塞等人的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合理性在于,他们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但是他们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根本错误在于把生物进化规律照搬到社会发展领域,实际上是一种用生物有机体概念来分析社会的观点与方法。这种方法只看到社会机体的整体和谐与稳定,而无法理解现代社会的实际矛盾与利害冲突;社会有机体的历史性消失了,他们的有机体类比只强调共时分析而忽略了历史分析的作用。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虽然借用了他的同时代古典经济学与社会学家们关于“社会是一个有机体”之隐喻的说法与术语,但就其根本思想实质与哲学方法论精髓来说,却是黑格尔的总体性辩证法概念。黑格尔《逻辑学》第二部分“本质论”关于绝对观念发展到“现象”阶段所遭遇到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问题的讨论,正是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的辩证法思想之真正来源。
众所周知,黑格尔的哲学是要解决法国革命的悲剧性矛盾与德国的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要对充满矛盾的现代性提供一个绝对的精神基础。黑格尔的哲学是对充满着矛盾的精神现象世界进行深刻辩证的调和。黑格尔指出,在“现象”阶段中,主要的发展是关系的理念。“现象”的确切含义是,我们把事物看作显露的、被设定起来的、通过必然性而得到展现,而不是只把事物看作直接地存在着。把事物看作“现象”,就是不仅把它们看作基于自身而且看作较大整体的环节。被视为现象的实在,是高于直接的、独立的存在的某物。现象于是就是整体与部分的相互作用的世界。
整体和部分是互为条件的。在整体中,没有不是在部分中的东西;在部分中,也没有不是在整体中的东西。整体不是抽象的统一,而是作为一个“差异的多样性”的统一;但这个统一,作为“多样性的东西”在其中彼此相关的东西,是这多样性的东西的“规定性”,它由此而是部分;而部分作为部分,不等于整体本身,而是在整体中等于自身,即部分。整体如果对部分漠不关心,便是抽象的,自身不曾区别的同一,这个同一只有作为自身区别的东西,才是整体;同样,部分如果对整体的统一漠不关心,便只是无关的多样性的东西,或自身即他物,它本身就是自己的他物。因此,整体与部分双方均“不在本身中而在它的另一方面中有其独立性。”
黑格尔认为,从表面上看,整体只是整体,部分只是部分,这是一种机械论的思维。但实际上,每一方只是与另一方相对立而存在着,而为了自为地存在着,每一方似乎必然把另一方降到仆从的地位,使另一方依赖于它自身:整体必然要使部分成为独立存在的从属要素,而部分必须摆脱成为这种从属要素之命运。然而,在获得成功过程中,每一方总是否定自身;整体总是将它的部分融为一体,因而不再成为整体(它只是处于对比之中);部分总是摆脱整体,因而不再是部分。
由是观之,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就是黑格尔关于部分与总体互为中介的、互相转化的辩证思维产物。一个部分是组成它的更小的部分的整体,一个整体是构成另一个更大整体的部分。马克思早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曾针对蒲鲁东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变成同等数量的独立社会的虚假辩证法作法,而指出,总体的范畴决不是把它的各个环节归结为无差别的统一性、同一性,而是认为这些环节彼此间处于一种动态的辩证的关系。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在研究社会时,不应该“把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否则就不能正确说明“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相互依存的社会机体。” 后来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方法进一步说明,例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就不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互相间的一定关系。……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社会有机体不是“自然的”或“永恒的”实体与秩序,而是生产实践的自我生成与矛盾发展着的历史过程。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与古典社会学和20世纪的结构主义的社会观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他首先从实践的观点出发把社会看作一个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本动力源泉的自我生成、自我组织的系统与过程,而不是某种一成不变的自然秩序或无意识结构;其次坚持从矛盾的观点出发来理解社会有机体的自我协调、自我冲突的功能特点,坚持社会有机体既在矛盾冲突中产生发展、又在协调统一中自我完善巩固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性优先于社会机体的结构性共时性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有机体理论的最基本观点是:“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 。在这里,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论范围是一个囊括了全部社会生活及其关系的总体范畴,指人类社会是从物质生产实践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存在而又相互依赖所构成的总体。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
所谓从总体上来把握人类社会的全部生活,首先不是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看作是孤立的、分散的存在,也不是把社会看作是各个不同领域(其中每一个领域又都按其自身独立的规律发挥作用)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而是看作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辩证方法的本质在于……全部的总体都包含在每一个被辩证地、正确地把握的环节之中,在于整个的方法可以从每一个环节发展而来”,即“个别的环节不是机械的总体的部件……,而是在个别的环节中隐藏着从其本身发展出总体的全部丰富内容的可能性。” “如果说,在完成的资产阶级体制中,每一种经济关系都以具有资产阶级经济形式的另一种经济关系为前提,从而每一种设定的东西同时就是前提,那么,任何有机体的情况都是这样。这种有机体制本身作为一个总体有自己的各种前提,而它向总体的发展过程就在于: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少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有机体在历史上就是这样向总体发展的。它变成这种总体是它的过程即它的发展的一个要素。”
三、现代社会有机体的自我调节与和谐取向之功能
人类社会、特别是现代社会,是一个有机性程度极高的、开放的系统。这是因为社会作为一个系统,必须和外部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同时它自身又是一个由若干子系统构成的经常处于变动着的有机整体,社会区别于自然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是一个自我控制的系统。
首先,由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系统合成的社会有机整体的平衡发展是通过各系统的相互协调来实现的。其中,物质生产力是最为活跃的因素,它的变动经常会引起各个子系统的连锁反应,造成子系统之间平衡的破坏。这时,社会有机体就会通过自我调节/控制来恢复或建立新的平衡。
依靠社会自我控制保持社会的动态平衡,是社会系统区别于自然系统的主要特征。自然系统的平衡的维持纯粹是物竞天择、自然淘汰的结果。现代科学告诉我们,系统平衡的调节过程具有明显的“反熵”性质。在自然系统中,“熵的减少”是一个“自动调节”的过程,即自发地通过统计因素的作用而实现的。这种调节过程大都是在大尺度的时间里进行的缓慢的过程,并伴随着巨大的破坏。与此相反,社会系统中的“熵的减少”是具有目的的能思考的人们调节的结果,人通过自觉地调整系统的结构,减少熵量,使系统不断从无序到有序,从而保持系统的动态平衡,这是别的系统所没有的。只要一个社会系统存在着,这个系统就必然是自我控制的。假如社会系统内部的不适应状态超出了系统自身控制的能力,导致失控,这个系统就要瓦解,被新的系统所代替。
有机体是指因其各个部分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而相互制约的整体,其最重要的功能是自我组织、自我调节。社会交往活动的制度化是社会系统自组织、自调节过程的自觉性的集中体现。
社会交往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就是意识到了自己的交往活动的社会主体自觉地建立起交往活动的制度和规范,以指导、约束自己的交往活动,这是社会系统自组织、自调节过程的自觉性的集中体现。各种交往制度和规范限定、调整人们的交往关系,使各个个体的行动协调起来,从而也就把构成社会的个体组织起来,使社会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而存在和运行。其中,经济制度调节人们的经济活动,而且为规范人们的全部社会活动提供基础。政治制度规范人们进行政治交往的方式,它以强制性的力量保证社会总体的有序性,是对社会有机系统进行总体性调节的手段。作为精神交往的规范的意识形态,也具有从总体上调节社会有机系统的作用,它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又指导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可见,正是各种社会交往制度和规范执行着社会有机系统的调节功能,社会交往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是使社会成为具有其独特的自组织、自调节功能的有机系统的根本条件。
人类社会是最复杂、最高级的有机系统,它的调节机制也必然是高度复杂的、因而是经常地处于变化之中的。作为这一调节机制的社会交往制度和规范,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必须进行自身的整合,即必须有效地把诸层次的交往制度和规范制度整合为一个协调的体系,才能有效地执行社会有机系统的调节功能。如果各种调节机制各不相涉甚至于相互冲突,由此将导致社会运行的紊乱以至社会机体的瓦解。所以,社会交往制度和规范的体系应该是同社会交往实际过程的内在联系相适合的。社会交往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它以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往即人类改造自然的生产活动为前提。整个社会有机系统的存在和运行,都以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为基础。因此,各种社会交往制度和规范及其相互关系的确立,都必须适应物质生产活动的需要。社会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依据这种制约关系,各层次的社会交往制度或规范均占据着一个确定的位置而对社会起着调节作用。整个来说,全部社会调节机制是以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为基础而逐层地整合为一个在总体上协调的体系的。
正是由于社会交往制度和规范作为一个协调的体系对社会运行的调节作用,才使社会作为有机系统而存在。这样就显示出,社会交往制度的体系成了社会有机系统的结构。事实上,人们也正是从社会交往制度的体系去把握社会有机系统的结构的。可以说,人们的社会交往关系结构是社会有机系统的隐结构,而社会交往制度结构则是社会有机系统的显结构。应当看到,作为制度和规范,它所体现的只是繁复变化的社会生活有机系统的结构,也就只是它的最基本的结构。这个结构就是:
经济制度(即生产关系)——政治制度(或政治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或思想上层建筑)。
社会不仅是一种有机系统,而且是一种“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社会有机体”。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有机体学说的又一要旨所在。这个基本观点主要是指:一是从人类发展的总过程和总趋势看,社会愈来愈具有有机整体性;二是指社会机体具有自我更新的能力,任何一个具体的社会都经历从形成、发展到衰亡,最后被新的社会取代的过程。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社会机体不断自我更新代谢的历史,具体即表现为各种社会形态的更替,即社会机体类型或“形式”更迭的历史。社会机体之所以具有这种变化发展的能力,根本原因就在于人类必须不断地与外部自然界进行物质和能量变换才能生存,这是人的生命活动的本质特征。正是这种活动赋予社会机体以不断更新和再生的能力,并使它成为一个与自然界根本不同质的系统。一个社会有机体进步复杂程度越高,这种自我调节程度能力与自觉性也就是越高,该社会的和谐性便有可能越强。
社会有机体是一种以人为主体的具有自我意识的有机体,从而异于并优于生物有机体。任何有机体都具有自组织、自调节的功能,一个系统的有机性程度取决于它的自组织,自协调的程度。社会有机体的自组织、自调节过程是在一定程度上被自身意识到的,是以某种自觉的形式进行的。各种社会意识形态都是社会的自我意识。意识形态再生产的目的就在于调节和控制各种社会力量,形成自觉的集体行为。各种社会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都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实际上是意识到自己交往活动的社会主体自觉建立起来的社会规范,以约束、协调个体的行动,从而使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和运行。这是社会有机体自组织、自调节过程自觉性的集中体现。
事实上,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一个具有高度自我调节能力的社会形态。从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20世纪上半叶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再到今天的全球化资本主义或国际垄断资本主义,这既是资本主义社会一次次不断地陷入矛盾与危机的过程,也是逐步自我完善的成熟进步过程。比如,今天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表现在生产力方面的变化,就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经济形态从工业经济走向知识经济;表现在生产关系方面的变化是所有制形式出现多元化趋势;经济运行出现政府宏观调控的趋势;收入分配关系出现了兼顾公平的趋势。当代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在上层建筑方面的变化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结构出现了多层次的特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出现了民主化的趋向,民主选举制度更为完善,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因素大大增强;公民参与政治程度越来越广泛深入。发达资本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出现了新的变革。导致这些变化的原因在科技革命的推动,社会主义的影响,对经济危机的恐惧等。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生产关系的自我调节,国家的社会职能大为增强,它不仅以各种政策手段从外部干预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而且还以大量的国家投入与国家消费直接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国家干预的实质就是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客观要求,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行的自我调节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一系列的自我调整、改良和改善,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私有制对生产力的束缚,并使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暂时的缓和,从而使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20世纪50—70年代赢得了在资本主义历史上没有前例的、主要依靠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经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但社会有机体的自组织、自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当矛盾的激化超过了自我调节的限度时,必然会被新的社会形态所代替,又开始新的自我组织与调节的运动。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由于不可克服的自我矛盾而必然要被一种更高级更先进的社会形态,即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所取代。社会主义作为能够克服资本主义不可克服的内在的矛盾的更为先进的社会,它自然具有着更强的自我协调的特征与能力,所以和谐社会不仅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也是其本质的应有之义。关于“社会主义是一个和谐社会”,最早的和比较经典的说明是恩格斯1847年在《共产主义原理》的一段文字:
“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
社会有机体是“自在的”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则是“自为的”社会有机体。和谐社会之如何可能,首先需要反思社会有机体如何可能。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中的社会有机体之为可能,就在于:第一,它是人的实践、特别是交往实践的产物,交往实践的总体性联系内含着社会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性。第二,它是人与自然特别是人与社会相互矛盾的产物。因而社会有机体是一个内在地包含着社会的矛盾的产生与解决的动态平衡状态与过程。第三,它是稳定的自我调节的制度整体,内含着能动性。一个社会有机体进步复杂程度越高,这种自我调节程度能力与自觉性也就是越高,该社会的和谐性便有可能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