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文译自《广松涉著作集》(第8卷),岩波书店,1997年版,第299-345页。本文对《思想》1967年第10期发表的论文进行了若干的增补修改,追加了补遗。——译者注
[2] 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12页,此处原中译文是“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译者注
[3] 关于新旧层及这一遗稿的文献学的意义的问题,请参照拙文“关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编辑”(收录于《广松涉著作集》第8卷)。
[4] 话虽如此,1921年在柏林出版了T.Zlocisti编的Moses Hess,Sozialistische Aufsätze,1841-1847,但缺漏了与马克思的关系上的几篇重要的资料。三十年后在纽约出版了E.Silberner编的Moses Hess,An annotated Bibliography, 1951(据说这是油印的),增添了新的资料、分量约增加了四倍的该书的公开出版是在1958年。此后,E. Silberner u. W.Blumenberg编的《书信集》(1959),科尔纽和W.Mönke的Moses Hess. Sozialistische und philosophische Schriften, Berlin, 1961,以及Mönke的Neue Quellen zur Hess-Forschung, Berlin, 1964等的出版,总算整理了基本的资料。
[5] 如果马克思方面的资料提早出版十多年,写有赫斯传记Moses Hess,Der Vorkämpfer der Sozialismus und Zionismus,Eine Biographie,1905,2.Aufl.,1921的出版了上述资料集的Zlocisti,和写有Zur Würdigung des „wahren Sozialismus的E.Hammacher,既可能抱持坚定的观点,在其被译成日文的名著《社会主义史》中对赫斯给予高度评价的马克斯·伯亚,写有《莫泽斯·赫斯与唯心辩证法的问题》(1926)的青年卢卡奇,也应该会从马克思主义的方面做出积极的反应。然而《经哲手稿》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全文公开发表后的1932年,他们已经不得不保持沉默。
[6] 《经哲手稿》公开发表后不久,写有彰显这个手稿的意义的经典性论文Neue Quellen zur Grundlegung des historischen Materialismus,1932(收录于良知力、池田译《早期马克思研究》)的马尔库塞,将马克思的Frühschriften独自公开发表并添加Einleitung(序言)的兰茨胡特则完全无视赫斯,而写有Von Hegel bis Nietzsche,1939的莱特只是触及到与Cieszkowski的关系罢了。
撰写了马克思的传记Karl Marx. Geschichte seines Lebens(1918)的梅林,一方面腾出篇幅记述作为马克思的同事的赫斯,而简单地处理为思想家的“赫斯从不从哲学的蜘蛛网解放自己……是由于明显的思想混乱”(Geschichte Schriften,3.Bd.,1960,S.143,参阅弗·梅林:《马克思传》(上),樊集译,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54页)的评价,古斯塔夫·麦尔的恩格斯传(F. Engels. Eine Biographie, 1919, 2. Aufl., 1934)也是采取基本相同的评价。还有当时作为共产主义者的写有《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的西德尼·拉克,虽然郑重其事地提出了马克思是否赫斯门下的真正的社会主义者这一问题,而最终还是贬低赫斯(From Hegel to Marx,1936, 2nd ed.,1962,p.218f.)。这都成为后来的研究者们轻视赫斯的原因。
[7] Т. И. ОйзерманL:Формирование философии марксизма,1962(森宏一译《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成》),H. Ullrich:Der junge Engels,Ⅰ,1961,Ⅱ,1966; L.Althusser:Pour Marx,1965;P.Kägi:Genesis des historieschen Materialismus, 1965; H. P. Adams :Karl Marx in his earlier Writings,2nd ed.,1965.
[8] 中文版见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全三卷),刘丕坤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1980年版。——译者注
[9] 参照Tome 1 (1955)卷末的参考书目一览(p.309)。科尔纽首先出版的是德语版1. Band (1954),原稿想必是用母语法语写的。
[10] 例如,Das Menschenbild des jungen Marx, 2.Aufl.,1961. 当然,他也没有涉及赫斯为《德法年鉴》而写的Über das Geldwesen(《论货币的本质》)这篇重要的资料。
[11] 关于K.F.Köppen(以及后面Mevissen的注释),未能利用第一手资料,而是根据各种研究著作。这里的立论是根据Hook引用的Deutsche Jahrbücher, 1842, S.515, etc.
[12] 参照Maximoff : Mikhail Bakunin,1961(主要文献的英译摘录)收录的Biographical Sketch(by Nettlau).
[13] 马克思在博士论文的附注中写道:“哲学的实践本身是理论的。正是批判从本质上衡量个别存在,而从观念上衡量特殊的现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58页——译者注),不用说,这里仍然坚持这种观点。
[14] 这里,应该斟酌取自赫斯写的报道而添加的另纸以答复“红色攻击”的一文。但是,如果考虑到马克思甚至在ibid., S.265中所引用的Aachner Zeitung,实际上是通过巧妙的方法对共产主义基本作了全面的肯定,出于应付检查的需要而伪装的俗说是站不住脚的。原本这里所说的“伪装”好像过于苛刻。
[15] 参照梅林、科尔纽(Marx u. Engels, 1. Bd., S.340)引用的检查机关的报告书。这每每被当作马克思的“巧妙的伪装”之故。即使承认这一主要原因,也不能否定与他当时的思想和态势所具有的渊源。
[16] 其实当局在前年底已内定于3月全面“封杀”《莱茵报》,为此检查官才经常尝试不讲理的干涉。不清楚当时的马克思是否觉察到这个“内定”,不过他已在禁止发行之前的3月中旬退出《莱茵报》。
[17] 1842年3月5日,马克思在给卢格的信中写道:“我为《德法年鉴》写的另一篇文章是在内部的国家制度问题上对黑格尔自然法的批判。”在43年末-44年1月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此作了自我批判。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1页,第700页“注311”。
[18] 参照《莱茵报》所载的Der Ehescheidungsgesetzentwurf(即《论离婚法草案》,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2-185页)(MEGA, 1. Abt., 1. Bd., 1. Halbband, S.315ff)。另外,马克思也许是无意识的,关于习惯法,与其说接近黑格尔(参阅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18-221页),毋宁说与萨维尼(萨维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1861),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的创立者。著有《现代罗马法体系》)的立场相接近(vgl. ibid.,S.271f .)。
[19] 虽然不是作为主题性研究,但是R. Heiss : Wesen und Formen der Dialektik, 1959, S.73ff.指出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与《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的“揭露”的惊人的一致。另外,R. Heiss的这一优秀著作《辩证法的本质与形式》(加藤尚武译)预定最近在我国公开出版(未来社)。[已于1970年出版]
[20] 鲁道夫·海姆(Rudolf Haym, 1821-1901),德国文学史家。政治上支持俾斯麦的政策,哲学上受施特劳斯的影响,属于青年黑格尔派。——译者注
[21] 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 Herder,1744-1803),德国哲学家、文学评论家、历史学家和信义会神学家。著有《1769年游记》(Jounalmeiner Reiseim Jahr 1769)。——译者注
[22] 诺瓦利斯(Novalis, 1772-1801)德国浪漫主义诗人。——译者注
[23] 施勒格尔(Friedrich von Schlegel, 1772-1829),评论家、语言学家,德国早期浪漫主义的代表。——译者注
[24] 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马克思在当中写道:“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政治制度本身在这里不能组成国家。”——译者注
[25] 参阅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4-255页。黑格尔此处对卢梭的评价使用了先扬后抑法:“卢梭在探求这一概念(即“国家”——译者注)中作出了他的贡献,他所提出的国家的原则,不仅在形式上(好比合群本能、神的权威),而且在内容上也是思想,而且是思维本身,这就是说,他提出意志作为国家的原则。然而他所理解的意志,仅仅是特定形式的单个人意志(后来的费希特亦同),他所理解的普遍意志也不是意志中绝对合乎理性的东西,而只是共同的东西,即从作为自觉意志的这种单个人意志中产生出来的。这样来,这些单个人的结合成为国家就变成了一种契约,而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
[26] 黑格尔死后,黑格尔学派分成了三派,老年黑格尔派(右派)的代表人物有B·鲍威尔、迦布勒等,青年黑格尔派(左派)代表人物有施特劳斯、费尔巴哈、施蒂纳、E·鲍威尔、卢格、马克思等,而新黑格尔派(中间派)的代表人物,除了这里谈到的罗森克兰茨(W. Rosenkrantz, 1821-1874)以外,还有埃德曼(J. E. Erdmann, 1805-1892)等。
[27] 关于这一点,参照赫斯的Philosophische und sozialistische Schriften, S.251, S.219等。另外,参照《思想》1966年第6期城塚的论文,1967年第6期上山的论文。
[28] 《巴黎笔记》尤其明显地表现出是从Vgl. Hegel :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189的视角出发,而《经哲手稿》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篇也有不少地方是紧随黑格尔法哲学的市民社会论的叙述。
[29] 经常有人在特别的含义上,以为Praxis一词好像是由马克思首先使用似的,可以说Cieszkowski : Prolegomena, S.129就是这样认为。恩格斯也在《莱茵报》1842年4月12日的Nord-und süddeutscher Liberalismus(MEGA, 2. Bd., S.288f.)中,谈到aus der Theorie zur Praxis(恩格斯在《北德意志自由主义和南德意志自由主义》一文的结尾写道:“它(南德意志自由主义——译者注)从实践走向理论,但是通过这一途径没有达到目的;那么就让我们从另一头做起,试着从理论出发,深入到实践,——假如你们愿意,我准备打赌,我们用这种方法最终一定会前进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97页)。
[30] Zusammenwirken,“协动”(也译“共同活动”)。——译者注
[31] 仅就这一点来说,虽然也可认为是马克思的独创(M. Hess : Philosophische u. sozialistische Schriften, herausgegeben v. A.Cornu u. W. Mönke.S.19f., Anm.5),然而即使毋庸倚赖赫斯的Dottore Graziano’s Werke,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的证言来看(MEGA, 5. Bd., S.474, S.477, etc.),恰当地说原本是参考了赫斯写的东西。
[32] 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9页以下。——译者注
[33] 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0页。中文版原文是:“通过分析,从外化劳动这一概念,即从外化的人、异化劳动、异化的生命、异化的人这一概念得出私有财产这一概念。” 按,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论述了劳动异化的四种形式或规定性,(1)劳动产品的异化。(2)劳动本身的异化。(3)人的类本质的异化。(4)人与人关系的异化。这里,日文版是把“四种异化”归结为“三重异化”,也就是把“外化的人”和“异化的人”合并为“一重” ,即“异化的人”。此外,在《唯物史观的原像》第一章第二节,广松涉更具体地谈到了“三重(四重)异化”:“对这一课题的尝试解答,无非是那个著名的三重(四重)异化论。(1)生产活动的主体的人(工人)与其劳动产品的异化。(2)工人的生产活动本身的异化。(3)人的类本质——以及与其他的人——的异化。”由此不难看出,第3重异化实际上是把“人与人关系的异化”(即破折号中的“以及与其他的人”)合并到“人的类本质的异化”。——译者注
[34] 但是,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在对于共产主义的态度上,可以看到《经哲手稿》还处于动摇之中。马克思将共产主义本身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三形态的共产主义是“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0页)。
在此意义上,当时43年持有的“民主制国家”、“人类的解放”的实质内容,可以认为在共产主义的第三阶段这种形式中被扬弃。不过,在相同手稿的第7页后面,谈到并不以私有财产的扬弃为中介的“作为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谈到“共产主义是作为否定的否定的肯定……这样的共产主义并不是人类发展的目标,并不是人类社会的形式” (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31页。),因此并不能把第三形态的共产主义直接把看作是马克思的定论。
[35] 因此,马克思对赫斯更加“vermenschlichen”(人性化)的尝试给予肯定,这从马克思给赫斯的信(3. Juli 1844)即可知道。
[36] 关于当时《经哲手稿》的异化论的难点,及其必须加以扬弃的理由,参照本书收录的《马克思主义与自我异化论》。
[37] 恩格斯本人寄给梅林的书信关于erstes sehr kühles Zusammentreffen可为证。
[38]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写道:“自从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批判经济学范畴的天才大纲(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以后,我同他不断通讯交换意见,他从另一条道路(请参考他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得出同我一样的结果,当1845年春他也住在布鲁塞尔时,我们决定共同钻研我们的见解与德国哲学思想体系的见解之间的对立,实际上是把我们从前的哲学信仰清算一下。这个心愿是以批判黑格尔以后的哲学的形式来实现的。”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9-10页。
[39] 参照拙著《恩格斯论——第一部,其思想形成过程》(盛田书店)[《广松涉著作集》(第9卷)]。
[40] 马克思晚年所说的“将近三十年以前,当黑格尔辩证法还很流行的时候,我就批判过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方面(mystifizierende Seite)”(Das Kapital, 2. Aufl., Nachwort),所指即在于此。另参照本书收录的“辩证法的唯物论的颠倒何以可能?”
[41] 关于这一点,参照拙著《论恩格斯》。
[42] 我想提请注意的是,这里到达的水准依然维持着上述“德国式的构想”。
[43]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谈到“赫斯把法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德国哲学的发展综合在一起”(MEGA, 1. Abt., 5. Bd., S.47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80页)。
[44] 山中隆次、畑孝一翻译的赫斯的《早期社会主义论集》(未来社)出版于1970年。其中,由畑孝一撰写了《赫斯与马克思》一文,山中隆次写了译后记。赫斯的这本《早期社会主义论集》,已收录于中文版《赫斯文集》中,即将由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