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两种可能性的关系到底如何呢?一方面,只是简单地在心理上已经个性化的人具有偶然性,而这种偶然性受到他自己心理生活的严格限制,以至于人根本不可能获得自由和类似的东西;而在另外一方面,与活生生的人相对立的抽象规范已经客体化,并且在细节上具有一定的性状,以至于人们不再可能生动地把握这种规范。因此,如何对这种情况进行深刻的思考,从上述两个方面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法,就是伦理学或者作为理论学科的道德概念所需要探讨的问题范围。
对于我们所要讨论的课题的一般导论部分,我只想说这么多。现在,我可以给你们列出像一张表一样的东西,或者让你们对全部内容有一个概括的了解;然后按照良好的科学习惯进行分级分类,并且以一个普遍的概念为出发点,向你们系统地展开各个范畴。不过,这样做并非就是我的打算。我为什么不想这样做的理由,就是这样做有可能超出我在这个讲课中可能和愿意向你们讲述内容的范围;而且这样做在实际上还会使讲课成为认识批判的和形而上学的讲课(上帝知道,如果我能向你们这样讲,这对我是有极大吸引力的),但是我们却会因此不能讲述业已承诺的道德哲学的问题。假如我的这番表述可能是平庸的话,那么,我也必须请你们原谅,我在给自己找这样一个工作假设的借口,即我更愿意讨论切中要害的事情,我可以通过这些事情向你们讲述构成道德领域的问题和必然矛盾,而不愿意给出一个关于道德哲学问题的所谓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