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哈特、奈格里 | 世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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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帝国》

作者:【美】迈克尔·哈特

【意】安东尼奥·奈格里

译者:杨建国  范一亭


资本主义只有同国家权力结为一体,并成为国家本身时,才能赢得胜利。

——费尔南·布罗代尔

他们制造杀戮,还称之为和平。

——塔西陀

从一开始,一个简单的事实就决定了帝国的问题疆域。这个事实就是:存在着世界秩序,而这种秩序表现为一种司法构造。故而,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把握今日正在成形的世界秩序之构造。不过,我们在工作之始就应该摆明道理,剔除两种现今流行的观念。这两种观念都有关今日的世界秩序,且分居于理论光谱的两极。观念之一:现今的世界秩序是极为异质的全球力量在互动中自发形成的,就犹如一场和谐的音乐会,而协调各种声音的是世界市场那只自然、中立、隐蔽的手。观念之二:世界秩序受控于一个单一的力量和理性中心。这种力量凌驾于各种全球力量之上,按照自身洞悉一切的计划有意识地引导着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这有点儿像一种全球化共谋理论。【1

#1 联合国

在从法律角度探究帝国的构造之前,我们必须在某些细节上分析一下已对核心法律范畴进行了界定的立宪程序,尤其要仔细关注从民族国家的主权(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国际权力)到最初的后现代全球性实体的帝国权力之间的漫长转变过程。作为一种大致上初步的尝试,我们可以把这理解为一条各种司法形式发展的谱系,这条谱系导向了起着超国家作用的联合国及其各个分支机构,并且还将导向更远的地方。

人们广泛认为,至少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欧洲现代性就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的国际秩序观念,现在已陷入重重危机。【2】实际上,这种观念从来就没有走出危机,而危机却也正是推动帝国出现的动力源之一。或许,如某些学者宣称,这种国际秩序及其危机的观念可上溯至拿破仑战争时期;或许,其起源在于维也纳会议和神圣同盟的缔结。【3】但无论如何,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和国际联盟成立之时,国际秩序及其危机的观念已明确建立了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联合国的成立再一次倡导了处在发展之中的国际法律秩序,并对其进行了巩固和延伸。这种国际法律秩序起初仅仅对欧洲有效,但随着它的不断扩展,最终席卷了全球。实际上,我们可以把联合国看成整个构造过程的顶点。处在顶点之上的联合国既暴露出国际秩序观的局限性,又把人们的目光引向更远处,引向一种全球秩序观。我们当然可以用否定性的言词分析联合国的法律构造,喋噪不休地谈论国际环境中民族国家权力的削弱。但我们也得承认,《联合国宪章》所界定的权利概念也指向一种新颖、积极的、在全球范围内发生效用的立法源泉——一个新的、扮演拥有主权的法律角色的规范立法中心。在从国际法律结构到全球法律结构的谱系中,联合国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联合国的全部概念性构造正是基于对各个独立国家的主权的承认和立法之上,因此联合国牢固地建立在由条约和协议所界定的旧式国际法权的框架之内。但另一方面,只有在将国家主权转移到一个真正的超国家中心时,这一立法程序才能够生效。在这里,我们并不想批评或惋惜在这一程序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和不足(有时,这种缺陷和不足是悲剧性的);就联合国和国际秩序而言,我们的兴趣真正之所在是把它们视为促成向适当的全球体系转变的历史杠杆,而不是把它们自身视为目的。这样看来,恰恰是立法程序中的缺陷和不足使联合国发挥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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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从法律角度上更仔细地考察这种转变,读一读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的著作会颇有裨益。在联合国形成的幕后,他是知识界的一位核心人物。早在20世纪头20年里,凯尔森就提出,国际司法体系应成为各国司法结构和组成的最终源泉。在分析了国家的特有秩序的形式变化之后,凯尔森得出了上述观点。他提出,民族国家的局限性给权利思想的实现设置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对凯尔森而言,民族国家的法律的地方性秩序必然会导向更具普遍性和客观性的国际秩序。后者的出现不仅符合逻辑,且更符合道义,因为它的出现将结束国力不均的国家间的冲突,确定各国间的平等,而平等才是真正的国际社会的原则。在凯尔森所描述的形式发展次序之后,存在着一种真实的、本质性的启蒙现代化驱动力。像康德那样,凯尔森追寻一种可成为“全人类的组织原则,也(将)同最高道德理念合二为一”【4】的权利观。他希望突破国际关系中的力量逻辑,从而使“各个独立国家在法律上都被视为具有平等地位的实体”,以便出现一个“世界性、普适性的国度”,那将是一个“大同社会,它高于各个独立国家,将各个独立国家包容在自身之内”【5】。

如此说来,凯尔森后来得以参加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成立大会,看到自己的理论假设成为现实也就再合适不过了。对他而言,在联合国之中集合了一种理性理念。【6】它使一种精神付诸实现;它为一种关于超越民族国家的合法权利的先验方案奠定了现实而有效的基础。现在,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得以统一于一个最高法律根据之中,在这些条件下,凯尔森观念中的基本标准将最终实现。

凯尔森构想这一体系的形式性构造和合法性时,脱离了对组成它的物质结构的思考。但在现实中,物质结构必须存在,并且可在物质上加以组织。这样一种体系究竟怎样才能在现实中构建起来呢?也就是在这一点上,凯尔森的思想不能再为我们提供帮助:它始终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形式性概念将司法程序的合法性置于一个超国家的源头之上,而这种概念在物质上的实现同概念本身存在着差距,我们希望研究的转变也恰恰存在于这一差距之中。自其成立之初直到冷战结束,联合国的历史也就是一部由各种思想、妥协、局限性经验构成的历史,而所有这些思想、妥协和经验都或多或少导向了这样一种超国家的秩序。这一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很明显,我们无须再对它们作细节性描述。无疑,在1945-1989年间,联合国在超国家工程的总体框架中起到了支配性作用,而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导致了一些十分反常的结果。然而,所有那些尚还不足以阻挡我们对一个超国家权力组织的努力。【7】在联合国难置可否的经历中,帝国的法律概念正在孕育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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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相对于这种超国家力量的形成,理论界的反应却显得很不足。绝大多数法理学者并未意识到这一超国家化进程中所包含的新内容,而仅仅重拾起各种过时、陈旧的模式,把它们用在新问题上。实际上,那些曾经促进、控制民族国家诞生的旧模式现在只是被掸了掸灰尘,便又被当作读解超国家力量机制的阐释性解释推了出来。如此一来,“由内推外”就成了分析国际和超国家力量形式的根本方法。【8】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两条思路显得尤为活跃。我们不妨将它们理解为对曾在另一时代支配了欧洲国家主权观念的两种思想——霍布斯式思想和洛克式思想的复活。

霍布斯式思想基本关注国家管理权的转移,认为超国家主权实体的构建是一种契约协定,其基础是各个已存在国家主体的融合兼并。【9】按这一学派的构想,要建立起一个牢固的国际体系,克服许多主权国家所必然带来的混乱,惟一可行之路就是在军方手中集中起一种新的支配力量。【10】而洛克式思想则与霍布斯式思想形成鲜明对照。根据洛克式思想,相同的过程(实现超国家主权实体)会以更分散权力、更多极化的方式进行。在这一框架中,在完成了向一个超国家中心的转移时,具有高效机制的地方反制力量网络便会崛起,去抗争并/或支持新的权力体。洛克式思想所提出的并不是全球安全,而是全球立宪。事实上,这一计划已达到构造统一的全球市民社会,从而根本消除国家存在的必要的高度。这些口号意图唤起全球主义价值观,从而引入新的国际秩序,实际上也就是新的跨国民主。【11】霍布斯式思想强调契约的缔造过程,这一过程将造就一个新的单一的超国家力量;洛克式思想则聚焦于能够激活构建过程,支撑起超国家力量的反制力量。然而,两者都将新的全球力量仅仅展现为古典国家民族主权概念的类比,两种假设都未认识到帝国力量的新本质,仅仅强调了国家构造的旧有继承形式——对霍布斯式思想而言的君主制国家形式,对洛克式思想而言则是自由主义国家形式。

尽管有以上种种缺憾,考虑到这些理论成型的背景(它们都形成于冷战时期,其时联合国在最好的年景里也只是蹒跚而行),我们必须承认那些理论者们的远见卓识,不过我们也必须指出他们解释不了我们今天正在目睹的这一历史进程的新颖之处。【12】在这一点上,上述的那些理论可能会产生危害,因为它们不能认识到新的帝国范式运行时加速的节奏以及展现出的动力和强迫力。帝国主权已造成了范式的转向,而这正是那些理论所无法理解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实际上,也许没有什么可讽刺之处),只有凯尔森在他的概念中提出了这一问题,尽管他的概念还仅仅限于形式性观点。他提问道:在现有的和可有的政治力量中,哪一种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全球化?要有什么样的法律根源、基础规范和政令手段才能既支撑起新秩序,又避免坠入全球无序的发岌之危?

#2 帝国的构造

许多当代理论家不愿承认资本主义生产和市场的全球化在本质上是一个新情况,是一次意义深远的历史转向。比如说,持世界体系论观点的理论家们就提出,资本主义自其发端之日就一直在发挥着一种世界经济的功能,而当今那些叫嚷它的全球化的新颖性的人只不过误解了它的历史。【13】当然,强调资本主义同世界市场之间绵延不断的本质联系(至少也是一种倾向)和资本主义不断扩张的发展周期很重要。但对资本主义本质中的普遍性和普遍化维度的适当注意也不应蒙蔽我们的眼睛,使我们对当代资本主义生产中和全球权力关系中发生的转向或断裂视而不见。我们相信,这种转向已充分明确地使得今日之资本主义工程完全有可能将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结合为一体,换言之,也就是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秩序。就其构造机制而言,全球化进程已不再仅仅是一个事实,更成了进行法律定义,以助于推出一个单一超国家政治力量的根源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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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一些理论家不愿承认全球权力关系发生了重要转向,因为他们认为主要的资本主义民族国家一直在以帝国主义方式支配着别的国家和地区。从这一视角观察,当今世界向帝国靠拢的倾向向我们展现出的并不是什么根本性的新现象,而仅仅是帝国主义的自我完善。【14】我们不应低估这些真实、重要的脉络延续;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到这样的现象:过去在帝国主义列强间存在着竞争和冲突,而今天,在许多重要的方面,竞争和冲突已为一种单一力量的思想所替代,这种思想控制、决定了它们的全部,赋予它们一致的结构,并以一种普遍的、后殖民和后帝国主义的权利观对待它们。在我们对帝国的研究中,这就是出发点:毫无疑问是一种全新的权力观,或者说一种对权威的全新刻画,一种保护契约、消除冲突的规范和法律强制工具的全新的生产方式。

要指出的是,我们在一开始就特别注重帝国机制在法律上的表现,这并非出于对法学这一特定学科的特别兴趣——仿佛权利或法律本身作为规范力量能够体现出社会的总体面貌——我们这样做,是因为法律提供了一项有关帝国机制进展程度的有用指数。帝国机制的新法律表现最先向我们显示出世界市场和全球权力关系向集权化和单一化靠拢的倾向,同时也暴露出这一工程所面临的所有困难。法律上的转变有效地指出在世界权力和秩序的物质构造中发生的转变。传统的国际法由各种契约和协定来界定,而今天我们所目睹的转变正在转向界定和构造一个新的具有主权地位的超国家世界力量(以及由此而来的帝国权利观)。尽管这一转变还远未完善,但它为我们读解帝国社会总合化过程提供了框架。法律上的转变实际上是我们的社会正在调整、改变其物质性生态一政治机制的表象。这些改变不仅关系到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也关系到每一个国家的内部权力关系。这样,在研究和批判国际法和超国际法的新形式的同时,我们也被推到帝国政治理论的中心。在那里,超国家主权、它的合法性依据以及它的作用等问题又把我们的焦点引向政治、文化乃至最终的本体论问题上。

要看清帝国的法律概念,我们不妨先来看一看这个概念的发展谱系,这将为我们的探索提供一些预备性术语。帝国这个概念传到我们这里已有悠久的历史,这个传统基本上是欧洲的,它至少可上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那时,帝国的法律一政治形象同欧洲文明的基督教渊源紧密交织在一起,在那时,帝国概念将法律范畴同普遍伦理价值糅合到一起,使它们共同发生作用,如一个有机整体。无论帝国历史是兴是衰,这种一体性一刻不停地生效于帝国概念之内。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是一套特定价值观的结晶,因为伦理构成了法律的物质性基础的一部分。但帝国——尤其是古罗马的帝国权利传统——之特殊,在于它将伦理与法律的契合性和普遍性推到了极致:帝国境内天下太平,帝国保证所有民族得到公正。帝国概念被发展成一部在单一指挥指导下的全球交响乐,这个单一指挥也就是一种维持社会太平、产生伦理真理的统一力量。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在必要时这个单一力量被授予必要力量发动“正义战争”,在边境上打击野蛮民族,在境内镇压反叛。【15

这样,帝国从一开始就发动起设于它的法律概念核心的伦理--政治机器。这一法律概念涉及两种基本倾向:(1)一种以建立新秩序之名而得到认可的权力观,这种新秩序将包容它认定的文明世界的每一寸土地,包容一个无边无际、四海如一的空间;(2)一种在它的伦理基础之内涵盖了所有时间的权力观。帝国竭尽了历史时间,悬置起历史,将过去与将来统统汇集于它的伦理秩序之中。换句话说,帝国将它的秩序展现为永久的、恒定的、必须的性质。

在日尔曼--罗马传统盛行的中世纪,上述两种权力观挽肩并行。【16】然而,从文艺复兴开始,随着世俗主义的大获全胜,两种权力观开始彼此分离,各自走上独立的发展道路。一方面,在现代欧洲政治思想中出现了国际权利的概念,另一方面也发展出一种“永久和平”的乌托邦思想。前者在罗马帝国灭亡了许久之后再度找寻它曾许诺的秩序,它类同于民族国家和市民社会用于保障国内秩序的契约机制,试图通过条约机制在各个民族国家之间建立起国际秩序。思想家如格劳修斯和普芬道夫(Puffendorf)都曾从形式上对这一过程进行过理论描述。而就后者而言,“永久和平”这一思想在现代欧洲历史上一再出现,其代表人物如伯纳坦·德·圣皮埃尔(Bernadin de Saint Pierre)和伊曼纽尔·康德。这种思想被展示为一种理念化的理性,它如一道“光辉”,既对权利和伦理展开批判,又将两者结为一体;它又是一种超验性的法律体系,一种理性和伦理理念化的图示。整个欧洲现代性都是在这两个基本概念中或选此,或选彼。界定了现代性成熟期的两种伟大的意识形态亦是如此。这两种意识形态是1)建立在各种法律力量的和平谐音之上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及其在市场中的对应物;2)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它关注凭借组织化的斗争和对权利的取消实现国际大联合。

那么今天我们是否可以准确地说,这两种在现代性的数个世纪中始终并肩而存、共同发展的权力观,到了今日已趋向于融合,表现为同一范畴了呢?我们觉得事实也许确实如此,而且在后现代的时代,权利观又一次需要从帝国概念的角度加以把握。不过,既然我们的大部分探究都将围绕着这个问题,并把我们带向各种困感和疑虑,所以我们也不要急于得出确定结论,哪怕我们的分析仅限于权利观。不过,我们已经可以确认出一些帝国概念复活的迹象——这些迹象在历史中作为逻辑性刺激物出现,不容理论忽视。

举例来说,迹象之一就是人们对于“正义战争”这一概念重新产生了兴趣,并且这一概念也因此重新获得了效力。这一概念同古代帝国的秩序有着有机联系,其丰富而复杂的发展谱系至少可上溯至《圣经》的传统之中。近年来,它再一次作为各种政治讨论中的中心叙事而出现,这在海湾战争之后显得尤其明显。【17】传统意义上的这一概念基本上基于这样一种思想之上:当一个国家发现它面临入侵的威胁,而且这个威胁已危及它的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时,它有权发动战争。【18】在重又兴起的对“正义战争”概念(现代性,或者说现代世俗主义曾竭力把这一概念从中世纪的传统中除去)的关注中确实有些成分令人感到不安。传统的正义战争概念涉及对战争的庸俗化和把战争美化为一种伦理工具的做法,而这两点是现代政治思想和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所坚决拒绝的。然而在我们的后现代世界中,上述两个特点再次出现:一方面,战争的地位被弱化为一种警察行动;另一方面,能够合法地通过战争发挥伦理功能的新力量被神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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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今日的正义战争概念远远超出了对古代和中世纪概念的简单重复。今日,这一概念的内容中已有了一些根本性的创新。从任何意义上讲,正义战争都已不再仅限于自卫或抵抗,虽然从圣奥古斯丁到反宗教改革运动中的经院派基督教传统曾那样界定它,把它视为“世俗之城”保障自身生存的需要。它已变成一种自己为自己提供合法性的活动。在正义战争这一概念中融入了两种鲜明的成分:首先,只要有伦理依据,军事设施就具有合法性;其次,以军事行动去取得欲求的秩序和和平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这两种成分的合成物确实可成为一个关键性要素,它将决定帝国的基础和新传统。在今天,敌手像战争一样,同时被庸俗化(被贬低为警察力量进行日常压制的对象)和绝对化(被视为普遍意义上的敌人,对伦理秩序的绝对威胁)。关于正义战争概念的这种新认识,或许海湾战争已向我们提供了第一个明白无误的例证。【19】正义战争概念的复活或许还只是帝国将要出现的一个迹象,可这个迹象本身影响是何等之巨大,含义又是何等之深刻!

#3 帝国的权威模式

我们必须避免仅仅用排除法去界定向帝国的跃进,即仅仅说帝国不是什么,比如说,仅仅说帝国这一新的范式是由民族国家的衰落、国际市场摆脱管制、国家主体间抗争的终结等等来界定的。如果新范式的构成要件仅限于此,那么它的结局将是真正的混乱。权力既俱怕又鄙视真空,米歇尔·福柯并非指出此点的惟一之人。新的范式已经可以加以正面的定义——它也必须如此。

新的范式既是网络系统,又具有等级结构。它既以集权形式构造常规,又在广阔的区域内生产合法性。它四处伸展,包容世界。它的初始模型是一种具有动能和柔韧性的系统化结构,这种结构在水平方向上发展联结。在思想上走一点捷径,我们可把这种结构构想为尼克拉斯·拉赫曼(Niklas Luhmann)的系统论同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的混成品。【20】有人称这种状况为“没有政府的统治”,以此来指明它的结构逻辑。它的效力有时不可察觉,但始终存在,而且与日俱增,最终将所有角色扮演者席卷入整体的秩序之中。【21】在全球秩序中,系统总体性占据了支配性位置,它坚决地打破先前存在的一切辩证对立,发展出一种呈线性和自发的角色融合。与此同时,在这一秩序的最高权威下形成的共识显得越来越有效力,所有的危机、争端和分歧都有效地推进交融过程,也以同样的效力呼唤一个更集权的权威的出现。所有事物都导向和平、平衡和妥协冲突的价值观。全球系统的发展(首先表现为帝国权利的发展)就如一部机器的发展,这部机器一刻不停地把契约化程式施加到世界之上,最终引导世界达到系统的动态平衡——这是一部不断产生出对权威呼唤的机器。这部机器似乎早已预设了权威要发挥作用,行动要横跨整个社会空间。每个运动都是固定的,只有在系统之中以及在与系统相应的等级关系之中,它才能找到自己的预定位置。这种运动的预构性界定了新的范式——帝国世界秩序的构成过程的实质。

帝国范式在质上区别于过渡时期内各种各样界定国际秩序的尝试。【22】先前的视角还处于移动之中,它的聚焦点在于能够导向新秩序的合法动力;而在新的范式下,一切就如新的秩序业已构成。从最初开始,就从概念上确立了力量的获取权与运用权不可分割,这一点被视为整个系统有效性的先决条件。尽管新的集权力量同它的各个规则应用领域的契合无法达到尽善尽美,或者更准确地说两者间始终存在着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断裂,但这并不会导致危机或瘫痪,仅仅会迫使系统把它们的影响最小化,并克服它们。简而言之,要实现向新范式的转向,就必须(至少在开始阶段)建立并确认一种超乎民族国家之上,相对摆脱民族国家主权限制的力量,这种力量要能够起到新世界秩序核心的功能,有效地向新世界秩序之上施加它的规则,必要时,向它施加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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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结果是:就如凯尔森所希望的那样,一种法律实证主义决定了新的法律秩序的形成。【23】实际上,系统的实际形成过程已预设了它的形成能力。不仅如此,形成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行为主体都被预先扯向一个界定明确的中心,这种扯引力变得不可逆转,它不仅源自中心向四周施力的能力,更源自处于中心之中,构造、系统化总体的形式力量。在这儿我们又一次遇到了拉赫曼和罗尔斯的混合。但在这两位之前我们还能找到凯尔岑这位不由自主、自相矛盾地发现了帝国权力之魂的乌托邦思想家。

古代的帝国概念再次帮助我们更明晰地表述这一正在形成之中的世界秩序的本质。修昔底德、李维、塔西佗在他们的著作中(也包括马基雅维利对他们的著作的评述)教导我们,帝国形成的基础不仅包括武力本身,更包括将武力展现为服务于正义和和平的能力。帝国军队的一切干涉行动都是在卷入既有冲突中的一方或多方的诉求下才做出的。帝国并非自愿,而是应召唤而产生的,它解决冲突的能力就是构成它的基础。只有当解决既有冲突的国际共识已形成,且帝国已经嵌入这种共识之链中,帝国才会形成,才会在法律上获得合法性。回到马基雅维利,帝国的扩张扎根在它所要解决的冲突的内在运动轨迹之上。【24】因此,帝国的首要任务就是扩大支持它的力量的共识区域。

古代的模式为我们提供了第一幅帝国的近影,但如果我们要表述出今日正在运行之中的全球权威模式,我们尚需走得更远一些。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权论、契约论和制度实在论、形式主义和系统论分别能解释这个模式的某些方面:法律实证主义强调了在标准化过程的核心保存强有力的力量的必要性;自然法权论凸显出帝国可提供的和平与平衡的价值;契约论将共识的形成请上前台;制度实在论阐明了适合于共识和权威的新维度的制度的形成过程;系统论提供依据和功能组织形式;而形式主义则为系统论提供逻辑上的支持,强调这一过程的总体化特征。然而,有哪种法律模式能够抓住所有这些新的超国家秩序的特征呢?

在现代性向后现代性的跃进中,一系列新特点界定着国家内部秩序,而新的超国家秩序同那些特点有着明显的对应关系。【25】在初次尝试对新的超国家秩序进行界定时,认识到这一点就不错了。我们要认识到,这种对应关系(可以说它是凯尔岑式的,不过现实多了)并非“由内及外”,以内部秩序推演出国际体系,而是“由外及内”,以超国家秩序推演出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两种体系的基本特点都包含着霸权,它体现在如司法程序、预防手段等法律行为中。规范、禁忌、压制由此而生,跟随着程序的发展而成形。国内法律和超国家法律的新功能之所以会有相对的(也是有效的)契合,其原因首先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它们都作用于一个相同的领域——危机。然而,正如卡尔·施密特所言,危机体现在法律应用之上时,我们应将关注聚焦到法律的产生时刻的“例外”行动之上。【26】国内法或超国家法都由自身的例外而得到界定。

在此,“例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功能。为了控制和支配这样一种完全处于流动之中的情形,就必须赋予进行干预的权威以某些权力。首先,要使权威有能力在“例外”时界定对干预的需求;其次,使其有能力发动用于应付危机时期繁杂众多情况的军力和设施。因此,这里以干涉的例外性的名义,产生了一种实为警察权的权利。新权利是在以重建社会平衡为目的的对阻止、压制和修辞力量的运用中形成的,这一切正符合警察的行为。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警察的行动和警察创造、维持秩序的能力识别帝国权利的起源和固有来源。帝国秩序的合法性支持着警察权力的运用,而同时全球警察力量的活动证明了帝国秩序的真正效率。这样,控制“例外”的法律力量和运用警察力量的能力成为了两个定义帝国权威模式的初始坐标。

#4 普遍价值观

到此时,我们或许会发问,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中,我们还应该用“权利”这个法律术语吗?权利已成了建立在永久性例外和警察武力基础之上的一系列技术手段,所谓权利和法律都已被简化为纯粹的效用问题。我们怎能把权利(尤其是帝国权利)称为这样一系列技术手段?要解答这些问题,首先我们应当更仔细地审视帝国的构成过程(今日,我们正在目睹这一过程)。从一开始我们就要强调它的实在性不仅仅体现在它所引起的国际法的改变上,同时也体现在它所造成的单个社会和民族国家内部,或者说全球社会的行政法令、法规的改变上。【27】通过改变当代的超国家法律,帝国的构成过程趋于或直接,或间接地渗透、重构民族国家的内部法律,因此超国家法律有效地支配了国内法。

或许这种改变最显著的一个迹象就是所谓“干涉权”这一概念的发展。【28】这种权力通常被视为在世界秩序中居支配地位的主体,为了防止或解决人道主义灾难,保障协调,施加和平,可进入到别的主体的领土内进行干涉。在《联合国宪章》赋予联合国以维持国际秩序的全套机制中,干涉权的地位十分突出,但当代对此种权力的重新塑造表现出一种质的飞跃。这种权力不再像处在旧的国际秩序下那样,仅仅被民族国家或超国家机构(联合国)用来确保或施加自行形成的国际协同。现在超国家机构可因任何紧急事态或以伦理价值之名展开干涉,这种行动的合法性不是受到法律权利的首肯,而是为国际共识所支持。在这种干涉行动之后不仅是永久的紧急事态和例外状态,而且这种紧急事态和例外状态更因对正义的诸种根本价值的诉求而得到合法化。换句话说,普遍价值观使警察权力合法化。【29

既然这种新的干涉权的基本功能朝向解决各种紧急的人类问题这一目标,我们是否就应认为它建立的基础是普遍价值观呢?我们是否应把这种运动读解为一种过程,它的基础根植在构成历史框架的各种不断波动的因素之上?由于受到普遍正义观、和平观所具有的力量的驱动,这种过程开动起一部构造机器。这样,我们所处的境况是否很接近传统所界定的帝国,那个古罗马--基督教式的帝国构想呢?

鉴于我们的探寻工作还处在早期阶段,在此时就对上面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作出肯定性答复有点操之过急。把正处于发展之中的帝国力量解释为一门以正义战争行为为基础,以解决各种不断出现的紧急事态为目的的警察制度科学,这种界定很可能是正确的,但也同样可能不是的。正如我们所见,新的世界秩序的各种现象的决定因素存在于一种不断波动的状态之中,如果从危机和战争的角度去表述它们的特点也同样正确。一方面,这种新秩序因其预防和警察功能而合法化;另一方面,危机和战争的事实又质疑这样一种正义观的根源和它的合法性。如何才能调和这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呢?正如我们已提过,这些和其他一些类似的技术性问题标志着我们正在目睹一场新全球秩序的物质构造过程,以及它的行政机器被强化和全球空间内的新统治阶梯被生产的过程。那么,谁能够在整个构成过程之中,横跨所有活动领域,决定如何界定正义和秩序呢?谁能去界定和平的概念呢?谁又能够既悬置起历史,又称这种悬置为正义呢?围绕这些疑问,帝国的问题领域是开放,而非封闭的。

此时,新的法律设施这一问题以其最贴近的形象展现在我们眼前:它是一种全球秩序、一种正义、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还是虚的,但它已实实在在地应用在我们身上。我们越来越受到压力,感受到我们参与了这一发展,被要求对这一发展的未来担负起责任。我们的公民地位及我们的伦理责任皆存在于这些新的维度之中——我们是有力或是无用也在此得到衡量。我们可以以康德式口吻说,当我们的内在道德品质和社会秩序面对并受到帝国检验时,它倾向于被它的伦理、政治、法律范畴所决定。或者,我们也可以说只有在帝国的框架之内,每个人、每个公民的外在道德表现才具有通约性。这一新框架追使我们面对一系列爆炸性变化,因为在这个新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的世界之中,我们所有关于正义的思想和行为以及我们获取希望的各条途径都面临疑问。对价值各种私下的、个人化的理解方式将统统消散;随着帝国的出现,我们将要面对的不再是普遍性在地方的中介,而是实实在在的普遍性本身。价值因国而异,这曾是一道屏障,价值在它之后展现其道德实质;它也曾是一个限度,抵御着外部入侵。可现在,它消失了,我们都被推到各种绝对问题和极端抉择之前。在帝国之中,伦理、道德及正义都被投入到新的维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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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研究的全过程中,我们发现我们始终面对着一个政治哲学的经典题域:帝国的衰败与没落。【30】在解决帝国的初始构成的同时,又去关心那样一个问题,未免有点纠缠不清。但各种条件使帝国的出现将成为现实,也还是那些条件将导致帝国走向衰败和没落。今天,帝国正作为一种中心出现于世界,它支撑起生产全球化之网,试图把所有权力关系都置于它的世界秩序之下。可同时,它又运用强有力的警察功能,压制威胁到它的秩序的新野蛮人和具有反抗意识的奴隶。帝国权力看来服从于地方权力的力学波动,同时也服从于法律秩序构造行为,这种行为不断变化,也缺乏全面公正,它试图凭借行政程序的例外性将一切引归常态,但这种努力永远不会全面奏效。恰恰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古罗马帝国的衰败,也令启蒙时期众多古罗马帝国的仰慕者们感到痛心。我们不应期待在构建新的帝国权利关系的过程中,复杂性会得到解决。相反,各种过程仍互相矛盾,而且将一直如此。如何界定正义和和平这一问题不会得到真正的解答,新的帝国的宪法力量也不会构建在由大众所表达的共识之上。帝国的法律提案所使用的术语完全没有确定性,尽管它们仍是具体的。帝国在诞生之始就表现出了自身的危机。那么,我们是否应像孟德斯鸠和吉朋那样,把帝国描述成衰败呢?或者以古典的方式,把帝国理解成败坏,这样理解是否更恰当一些呢?

在此,我们应首先理解败坏不仅有其道德意义,也有其法律和政治意义。根据孟德斯鸠和吉朋,无论何种政府,只要它不是坚实地建立在共和制的基础之上,它就不可避免会走上败坏之途,共同社会也将被撕裂。【31】其次,我们也要理解败坏的形而上意义:无论在哪里,只要实体、本质、效用和价值不能寻得共同认可,在那里所发展出的就不会是生成,而是败坏。【32】后面,我们将回到这几条帝国的轴线上,作详细探讨。

作为结论,请允许我们提及基督教在欧洲的诞生,以及它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而得到的扩展。在这一过程中,一个具有强大潜力的主体得到建立、巩固,它预示了另一个世界的来临。这个新主体提供了一个完全另类于帝国权力精神的选择——一个全新的本体基础。从这一角度看,帝国被接受为“时代的成熟”,它是一切已知文明的整合,但它的一切在一个彻底不同于它的伦理和本体轴向上受到挑战。同样,即使今天所有对帝国权利的限制都被突破,一切关于帝国权利的不可解的难题都得到了解决,理论和实践依然可以超越它,再次寻找到抗争的本体基础。这一切会发生在帝国之内,但它仍会以不相上下的规模反抗帝国并超越它。

参考文献:

1】 早在 1974年,Franz Schurmann 在其专著 The Logic of World Order: An Inquiry into the Origins, Currents, and Contradictions of World Politics(New York:Pantheon,1974)就着重指出世界正在走向一种全球秩序的趋势。

2】 关于欧洲缔结的国际和平条约的变换,请参见Leo Gross 之文章“The Peace of Westphalia,1648-1948”,该文载于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42NO.1(1948)20-41

3】在其专著 Cosmopolis: Prospects for World Government(CambridgePolity Press1997)中,Danilo Zolo明确表示了这样一个假设:建立新世界秩序的工程应将其范式重新建立在《维也纳条约》的和平基础上。在许多方面,我们的分析同他的观点相吻合。关于这方面,也可参见 Richard Falk 之文章The Interplay of Westphalia and Charter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该文载于 C.A.Blach  Richard Falk 合编的论文集 The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9),1:32-70

4】 参见 Hans Kelsen, Das Problem des Souveränität und die Theorie des Völkerrechts : Beitrag zu einer Reinen Rechtslehre(Tübingen:Mohr,1920)205 页。亦可参见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New York:Rinehart1952)586页。

5】参见 Kelsen, Das Problem des Souveränität319页。

6】参见Kelsen 之专著 The Law of the United Nations(New YorkPraeger,1950)

7】关于联合国的法律史,请参阅 Alf Ross 之专著 United Nations: Peace and Progess(Totowa N.J.:Bedminster Press,1966); Benedetto Conforti 之专著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Bost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6);Richard Falk,Samuel S. KimSamuel H. Mendlovitz 合编之论文集 The United Nations and a Just World Order(Boulder:Westview Press,1991)

8】要从谱系学和国际正义政治学两重立场上了解“由内及外”这一概念,请参阅Hedley Bull之专著The Anarchical Society(LondonMacmillan1977)。此外,无论如何读者也要读一读Hidemi Suganami 的专著 The Domestic Analogy and World Order Proposal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如果读者要了解对“由内及外”这一概念的现实主义批判观点,可参阅 Jamcs N.Rosenau 的专著 Turbulence in World Politics: A Theory of Change and Continuit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

9】 参阅 Norberto Bobbio 之专著 II problema della guerra e le vie della pace(Bologna: II Mulino,1984)

10】关于Norberto Bobbio 在这些论争中的立场,请主要参阅 Il terzo assente(Turin:Edizioni Sonda1989)。不过总体而言,关于近年来国际主义思想的流变,以及国家主权论和国际主义两条线路之间的切换,可参阅Zolo的专著Cosmopolis

11】读者可参阅Richard Falk的著作,主要有:A Study of Future Worlds(New YorkFree Press,1975),The Promise of World Order(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87), Explorations at the Edge of Time(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92)Falk的话语以及贯穿其中的理想主义、改良主义可追溯到早年Grenville ClarkLouis B.Sohn著名的提议。读者可参阅他们合作的专著 World Peace through World Law(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8)

12】一些著作者在他们的著作中从后现代的角度对传统的国际关系领域提出挑战。在本书第七章,我们将简要地讨论这些著作者的观点。

13】“从一开始,资本主义就是世界经济的事务……说资本主义只是到了20世纪才‘广及世界’,这种说法是对局势的误读。”在其专著 The Capitalist World-Econom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中(第19页),Immanuel Wallerstein 这样写道。在这一点上,最完整的论述是 Immanuel Wallerstein的三卷本巨著The Modern World System(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4-1988)。读者也可参阅 Giovanni Arrighi 的专著 The Long Twentieth Century(London: Verso,1995)

14】读者可参阅Samir Amin 的专普Empire of Chaos(New YorkMonthly Review Press1992)

15】我们对罗马帝国的分析借助了一些此方面的经典著作,比如说Gaetano de Sanctis的四卷本Storia dei Romani (Turin: Bocca, 1907-1923): Hermann Dessau 的两卷本 Geschichte der rémanischen Keiserzeit (Berlin: Weidmann, 1924-1930)Michael Rostovzeff 的两卷本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Roman Empire(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26),Pietro de Francisci 的专著 Genesi e struttura del principato augusteo(Rome:Sampaolesi1940)以及 Santo Mazzarino 的专著 Fra Oriente ed Occidente(Florence:La Nuova Italia,1947)

16】读者可参阅Johannes Adam Hartung 的专著 Die Lehre von der Weltherrschaft im Mittelalter(Halle,1909)Heinrich Dannenbauer 主编的论文集 Das ReichIdee und Gestalt(Stuttgart:Cotta,1940);Georges de Lagarde, La conception médiéval de l'ordre en face de I'umanisme, de la Renaissance et de la Reforme, Congresso internation-ale di studi umanistici umanesimo e scienza politica (Milan:Marzorati,1951)以及 Santo Mazzarino 的专著 The End of the Ancient World(New York:Knopf,1966)

17】读者可参阅Michael Walzer的专著Just and Unjust Wars(New YorkBasic Books1992)。“正义战争”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的复苏在一系列文章中得到体现,这些文章收录在Jean Bethke Elshtain 主编的论文集Just War Theory(OxfordBasil Blackwell1992)中。

18】 在这里,读者应当正确区分“jus ad bellum”(发动战争的权利)和“jus in bello”(战争中的法律)两种概念。请参阅Walzer 的专著Just and Unjust Wars,第61-63,90页。

19】关于海湾战争和它的正义性,读者可参阅Norberto Bobbio的专著Una guerra giusta?Sul conflitto del Golfo(Venice:Marsilio,1991),Ramsey Clark 的专著 The Fire This Time:US War Crimes in the Gulf(New York:Thunder's Mouth Press,1992)Jürgen Habermas的专著 The Past as Future(Lincoln: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1994);以及 Jean Bethke Elshtain 主编的论文集 But Was It JustReflections on the Morality of the Persian Gulf War(New York:Doubleday,1992)

20】关于Niklas Luhmann的系统论对国际法律理论的影响,读者可参阅Gunther Teubner的一系列文章,这些文章收录在Gunther Teubner  Alberto Febbrajo合编的论文集State,Law,and Economy as Autopoietic Systems(Milan:Giuffrè,1992)Charles R.Beitz 在他的专著 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尝试对John Rawls的伦理一正义理论加以改进。

21James Rosenau 在其论文“Governance,Order,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介绍并表述了这一概念,该文收录在James Rosenau  Ernst-Otto Czempiel合编的论文集 Governance with Govern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中。

22】在一个极端,请看编入V.Rittenberger 主编的论文集 Beyond Anarchy: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Regim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中的一组文章。

23】参阅 Hans Kelsen 的专著 Peace through Law(Chapel Hill: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44)

24】关于马基雅维利对罗马帝国的解读,读者可参阅Antonio Negri的专著II potere costituente(MilanSugarco1992)75-76页。英文读本则有 Maurizia Boscagli的著作InsurgenciesConstituent Power and the Modern State (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9)

25】关于从现代性到后现代性在法律上的转变,读者可参阅Michacl Hardt Antonio Negri的合著 Labor of Dionysus:A Critique of the State-Form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4)的第六和第七章。

26】很奇怪,在这场国际主义的论争中,Carl Schmitt 被用到的惟一一部著作是Der Nomos der Erde im Volkerrecht des Jus Publicum Europaeum(Cologne:Greven,1950)。实际上,他在这方面更为重要的著作是Verfassungslehre(BerlinDuncker&Humblot1993)。他首先试图界定什么才具有政治性,正义的生产又是什么,在此基础上他发展起自己的立场。

27】要很好地理解这一进程,读者只需读一读国际法学和国际经济学这两门学科中的一些经典书籍,并把它们的观察和诊断联系起来就足够了。尽管这些观察和诊断出自不同学科,有着不同的结构,但它们都带着某种新现实主义。更确切地说,它们都带着一种霍布斯意义上的现实主义。读者如果需要这方面的例证,可参阅Kenneth Neal Waltz的专著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New York: Random House1979);以及 Robert Gilpin的专著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7)

28】要初步涉足就这一话题而产生的浩如烟海,又常常混乱繁杂的文献,读者可以参阅Gene Lyons  Michael Mastanduno 合编的 Beyond WestphaliaState Sovereignty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5),Arnold Kanter  Linton Brooks 合编的论文集 U.S. Intervention Policy for the Post-Cold War World(New York:Norton1994)Mario Bettati 的专著 Le droit d'ingérence(Paris:Odile Jacob1995);以及Maurice Bernard 的专著 La fin de l' ordre militaire(Paris:Presses de Sciences Politiques,1995)

29】关于国际关系中的伦理学,除了前面我们已经引用过的Michael WaltzCharles Beitz的著作,读者还可以参阅 Stanley Hoffmann 的专著 Duties beyond Borders(Syracuse: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1981),以及 Terry Nardin  David R.Mapel 合编的论文集 Tra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Eth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30】在这里,我们提到的是两部经典:Montesquieu  Considerations on the Causes of the Greatness of the Romans and Their Decline(New York:Free Press,1965); Edward Gibbon 的三卷本 The History of the Decline and Fall of the Roman Empire(London:Penguin,1994)

31】正如Jean Ehrard所显示,在整个启蒙时代,说罗马的衰败始于恺撒这一观点在历史地理学中被一再提出。读者可参阅Jean Ehrard的专著 La politique de Montesquieu(Paris:A.Colin1965)

32】政治政权的腐败原则在成形于诡辩派时期(后来由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整理成文)的政府形式理论中已经很明显。“政治”腐败原则后来被转译为一种历史进步理论,它强调了循环发展中的政府形式中的伦理模式。在对此做出贡献的各种理论努力中(其中诡辩派显然是鼻祖),波利比奥斯是令之最终成形的人,他欢庆着腐败的创造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