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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乾坤 | 货币价值论——马克思论货币和危机

作者: 日期:2025-09-10 浏览次数:

自由主义的危机—评门克《自由主义的危机:政治与管辖的辩证法》

米夏埃尔·海因里希 王一惠 李乾坤

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 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对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批判,是当代批判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今年出版的《Debating Critical Theory》的论文集之中,法兰克福大学实践哲学讲席教授Christoph Menke的文章《自由主义的危机:政治与管辖的辩证法》(The Crisis of Liberalism:The Dialectics of Politics and Police)提出了一种对自由主义的内生性批判(immanent critique)1。这种内生性批判试图表明,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规范理论,必然会产生出非自由的甚至是反自由的政治实践,并在危机的年代里催生法西斯主义的诞生。这种催生,既不是外力的破坏也不是自由主义价值未能实现的结果,而是内生于自由主义之中的辩证法。自由主义的贯彻必然走向它的反面,自由主义从本质上就是自我否定的。

那么,这种自我否定的运动是如何展开的呢?首先,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是人的自由的不证自明的(self-evident)本性。基于每个人所具有的不证自明的自由权利之上,我们才拥有了国家,展开各种政治活动。从这个角度上,不证自明的自由是政治的前提(presupposition),是一种前政治的(pre-political)人的本性。在自由主义那里,没有了前政治(pre-political)的自由作为政治的开端,政治将无从谈起。政治国家依赖于人的自由权利。

然而另一方面,自由主义认为,政治国家的作用便是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免于受侵害。在自由主义国家之中,对自由权利的保护是首要的乃至唯一的目标。而只有在自由主义国家对自由权利进行合法化的保护之后,人的自由权利才能得以存在。于是从这个角度上说,自由权利又反过来依赖于政治国家。理论上作为前政治的人的本性的自由,在现实中其实是政治国家保护的产物,是一种政治的结果。

于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悖论(paradox)产生:作为自由国家的前提的人的自由实际上是自由国家的结果,同时,理应是自由国家通过运作和系统管理产生的结果的自由,却被自由国家视作自己存在的前提。如果我们将自由国家的运作和系统管理看作是其国家权力(states power)的应用的话,那么自由国家的权力没有产生任何除了自身前提之外的东西。“它的权力(power)即是它的无力(powerlessness),或者说自由国家的权力是它自身去权力化(dis-empowerment)的权力,或者面向这种去权力化的权力”(Menke,2020,p.227)。这种自我矛盾,Menke看来,构成了自由主义辩证的自我矛盾。

自由国家的这种悖论必然体现在其政府(government)形式之上。按照定义,自由主义的政府必然是法制的政府,因为它的唯一作用便是宣称保护和强化个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基于个人的法定权力的法制是自由主义政府的规范性(Normativity)的来源。然而,自由主义框架下的自由权利本质上只是个人的一种天性,一种自然的状态。颁布维护个人自由权利的法律实际上不能给自由主义政府任何规范性。对于自由主义的政府而言,其唯一的规范性便在于保护和促进个人的自由。这种规范性的表现便是立法上对于个体所拥有的自由权利的宣称(declaration)。然而,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之中,人的自由权利又是前政治的,是先于自由主义的政府形式存在的。因此,在宣称了每个个体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利的同时,自由主义也排除了对于个人的自由的塑造、批评以及判断。而这恰恰是许多自由主义哲学家认为自由主义相较于古典政治哲学更加进步的地方。如罗尔斯等当代自由主义者都认为,自由主义最大的意义就在于摒弃了古典政治哲学中要求对人进行教育与改造,从而使得人能拥有诸如“公民德性”之类的素养。这种政治要求,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必然会导致父权制、权威制等对于个体可能会产生的压迫。因此,在规范性上,自由主义是极其收敛的。用Menke的话来说,“自由主义的政府是一种规范权力,同时由于它基本的合法形式,它也是一种去规范化(或者自然化)的权力”(pp.228-229)。也就是说,自由主义的政府天然就是去规范化的,因为它唯一的规范性的来源便是对于政治的规范性的塑造功能的摒弃。

可是,自由主义政府又必须树立规范,不仅仅只是外在的约束个人的行为,而是在每个人的内心中树立起自由主义的规范,即对于彼此自由权利的尊重与认可。在这一点上,Menke采纳了二战后联邦德国法学界的观点,即认为自由主义的政府在将个人的自由权利合法化的同时,也相应地产生了不规则的效果。而为了对抗这种效果,自由主义的政府必须将自由权利内在化,成为每个个体的内在规则。然而,根据自由主义的规范性要求,这种内在化必然是不自由的,因为它意味着对个体进行某种形式上的规定。于是乎,这种将个人权利变成每个人的内在规则的活动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只能是一种强制。自由主义的政府必然是非自由的。“被自由主义的政府生产出来的,是一个没有规范性的政府……它产生于自由主义的规范性的阴暗处”(p.230)。这种非自由的、强制的形式便失去了其政治的本质,而变成一种管辖(police)。自由主义的内生矛盾在使得政治被去政治化之后,也使得政治逐渐地管辖化(Verpolizeilichung)。所谓“管辖”,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意味着一种基于“知性”或者“必然性”的统治,失去了真正的政治意义上的“理性的”统治。这种管辖本身是超出了自由主义原则之外的。自由主义的政府只能通过持续的例外状态进行统治。

那么,这种自由主义的政府是如何在危机时期倒向法西斯主义的呢?Menke认为,正如之前所论证的,自由主义如果要超出一种对人的天性的描述,而成为一种政治理论的话,那么必然要使得自由权利规范化,而规范化意味着它要成为一种被广泛认可的观念,成为每个人内在的、自我认同的规则。换句话说,“自由主义的自由前提必须成为个体自己的前提,或者个体们必须成为自由主义者”(p.231)。然而,自由主义的“自由”概念仅仅意味着每个人能够按照其兴趣和偏好行事。因此,让每个人都成为自由主义者的要求实际上与自由主义的自由观相矛盾。其中最棘手的问题在于社会中所存在的权威人格(authoritarian personality)

在对于权威人格的分析上,Menke继承了自阿多诺以来法兰克福学派的传统。根据阿多诺的观点,权威人格的最重要的特征在于“自我中的软弱性“(weakness in the ego),它意味着道德行动者(moral agencies)之间融合的缺乏(p.233)。而在社会中,权威人格(authoritarian personality)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心理。对于权威的崇拜和克里斯马式领导的向往本身也是一种个体的偏好。尤其是当社会面临整体的危机状况之时,个体之间已经无法通过为自身行动负责的方式进行互动。人们便可能倾向于将行动的决定权交由一个权威做决定,让他为所有人负责。而在自由主义框架下,权威人格和真正的自由人格(genuine liberal personality)在价值上是没有差别的,都是属于个人的任意选择(arbitrary choice)。因此在自由主义国家中,权威人格是被允许甚至被促进的,因为它只是个人的私人选择,是不受干预的。于是乎,在自由主义框架下,权威型与自由型的主体之间的斗争被私人化和中性化了,从而在危机到来时,自由主义对于权威人格的扩散和增长是无能为力的。自由主义在面对法西斯主义的出现的问题上毫无办法。而对于权威人格的无能为力本身也是自由主义去政治化的一个重要表现,这种去政治化本身就是自由主义的全部政治规范。所以,自由主义必然走向自身的反面。

Menke将自由主义的这种天然的去政治化倾向概括为自由主义的隐形化(invisibilization)。因为“在自由主义的秩序中,私人领域是必须在政治上被隐藏的事物的领域,这些事物不能被公共地提出和统治(因为它们是关于个体的自由)(p.235)。通过确立了一个政府权力不能进入的私人领域,自由主义使得主体在政治面前彻底隐形了。自由主义的秩序成了一种私人化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任何政治上试图进行主体塑造的努力都是非法的。然而,这种私人化和隐形化看似保护了个体的自由空间,但实际上是一种对于规范的主体塑造的扭曲。因为当个体的人格和主体性被私人化时,其实也将与真正的自由人格相对的权威人格隐形化了。这种扭曲其实意味着,自由主义实际上助长了自身的反面。而面对自身的反面,自由主义又是无力的且盲目的。

随后,Menke进一步分析了这种自由主义对于自身反面的盲目性是如何最终导致极权主义的结果。“一方面来说,既已存在了的等级和霸权将毫无疑问地在其中被再生产出来(a)。另一方面来说,这将导致能有效实现主体化的权力会得到一种特殊的形式,即‘规训’;这种形式能够解释为什么自由主义文化中的主体化的支配模式并不是自由的而是权威的(b)(p.237)。具体来说,首先人格的形成并不仅仅只是一种私人选择,更是社会力量作用的结果。自由人格和权威人格的背后,实际上也是自由化和权威化的社会力量之间的较量。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组织和团体之间的对抗。而在现实的社会之中,特定具有等级和霸权性质的组织一直是存在着的,且具有明显的资源以及力量上的优势。而在自由主义的秩序之内,权威人格和自由人格的斗争被私人化成为纯粹的文化或者选择上的不同。这实际上是助长了社会上现有的等级和霸权组织对于主体化的渗透,是更加有利于权威人格的扩散的。

其次,主体化的塑造过程在自由主义的秩序中只能以一种非规范的,或者去规范的方式进行。如果说,在宏观上自由主义无法形成真正具有规范性的政治统治,而是出于社会需要的管辖的话,那么在微观的主体性的层面,自由主义也只能通过“规训”的方式来对主体进行塑造。规训的运用同管辖一样,既是被自由主义的原则所排斥的,但同时也是自由主义的原则会必然导致的结果。因为自由主义的规范就是一种去规范化的规范,自由主义的政治就是一种将政治私人化从而去政治化了的政治,所以在面对主体性的塑造时,自由主义只能采用强制的、无规范性可言的规训来完成。而规训的活动本身就是建立在规训者对于被规训者拥有无条件的权威的前提之上的,在规训之中,只有权威才是合乎规范的。因此,规训的塑造只会进一步增强权威人格。“规训只能有一种权威化,而不是自由化的效果,它们只能产生出一种权威的,而不是自由的人格”(p.239)

这便是Menke所认为的自由主义所存在的内生性矛盾的全貌。宏观上,自由主义的政府只能是一种去规范化、去政治化的政府。因此,它只能通过管辖的方式实行自己的权力,无法构建起真正的自由规范。而在微观上,自由主义秩序之下的个人拥有了纯粹私人的、外界无权干预的选择空间,从而使得社会中的主体塑造也被去规范化了,由此滋生了权威人格的产生。因此,自由主义存在着自身所无法解决的内生性矛盾,必然会导致其自身的否定。自由主义的终点必然是自己的反面。

那么,这种自由主义的危机最终将会走向何方呢?Menke总结道:“如果自由主义便是它自身的否定,那么自由主义的肯定便是自由主义的否定(的肯定),而能胜任自由主义的否定的即是它的肯定,即它的自我否定的肯定”(pp.241-242)。那么,对于自由主义的自我否定的肯定存在着两个可能的方向。第一是对个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的否定,即认为每个个人拥有的权利实际上不应该是平等的自由权利。而第二条道路则是对于个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的否定,即认为平等的自由权利不应该仅属于个人,而应该是社会化、集体化的。“在第一种情况下,自由主义的否定将导致不自由和不平等的政府形式……而自由主义的否定的第二种策略在另一方面针对的是它的个人权利的基本形式,并以一种不同的自由和平等的政治的名义运转”(p.242)。实际上,这两种不同的非自由主义的政治秩序就是法西斯主义与社会主义。因此,自由主义的内生性矛盾的结果将会导向法西斯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斗争。二者都是从自由主义的自我否定所衍生出来的。而自由主义本身的存亡便取决于在其阴暗处所诞生的这两种对抗的思潮的对抗结果。

内生性批判”是批判理论近年来的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内生性批判”强调的是特定规范性概念或者理论本身会自然衍生出自己理论要求的对立面,从而导致无法解决的自我矛盾最终走向自己的反面。可以说,“内生性批判”意味着批判理论近些年来对于黑格尔主义的一种回归,标志着批判理论逐渐地“黑格尔化”。而批判理论的黑格尔化正是霍耐特的主要贡献。正如哈贝马斯为霍耐特的扛鼎之作《自由的权利》所作的评论中所说的,“霍耐特为了对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的思想发展纲领作新的调整,把历史的脚步从马克思退回到黑格尔”。在《自由的权利》一书中,霍耐特已经在使用“内生性批判”的方法剖析了消极自由以及积极自由这两类政治哲学上最为显赫的自由概念,认为这两种自由的概念最终都会导向病态的结果。具体地,消极自由会导致的病态是使得个人仅仅以法律主体的形式出现在他人面前,导致整个人类的生活世界变成了法律的媒介,阻碍了其他必要的信息交流。同时,个人在消极自由的框架下可能会推迟自己的意志决断,从而造成心理与行动上的障碍。而相应地,积极自由会导致的病态是使得主体仅仅以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指导现实生活,片面化地理解自己生活的社会,结果导致人的道德冷漠甚至基于极端道德理由的恐怖主义。

很明显,同样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Menke和霍耐特一样,也是批判理论中的黑格尔主义者,同样秉持着内生性批判的方法。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霍耐特关注的重点更多在于社会与伦理,Menke则在于国家与政治。霍耐特的内生性批判是一种社会哲学的批判,Menke的内生性批判是一种政治哲学的批判。霍耐特批判的是作为特定行为规范的自由概念,Menke批判的是作为特定政治秩序的自由主义。霍耐特的批判,旨在指出某种单一的自由概念可能会导致的人的病态以及社会交往的失衡,Menke的批判,旨在指出单一的自由主义的政府秩序可能会导致的秩序的崩坏以及极权的产生。可以说,Menke与霍耐特从两个方向发展了内生性批判,进一步发扬了批判理论中的黑格尔主义。

但是,正如黑格尔主义本身所存在的局限一样,“内生性批判”的模式同样存在严重的局限。“从马克思退回到黑格尔”的一个副作用便是使得批判理论必须再一次面对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的批判。内生性批判强调的是理念自身的展开会导致自我否定,理念必将走向自身的反面。但是,这种唯心主义是一种封闭的、神秘的解释。本身其实是脱离了具体的人类社会实践的。正如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对于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中已经表明了的那样,黑格尔将现实的苹果、梨、扁桃等水果看作是“一般果实”这一概念的展开,并且是“一般果实”这一主体的自我运动的不同环节。2这种将概念实体化乃至主体化的倾向使得黑格尔的辩证法只能是思辨的辩证法,是思维封闭的自我运动。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种办法,用思辨的话来说,就是把实体了解为主体,了解为内部的过程,了解为绝对的人格。”3同理,虽然对于自由主义的内生性批判本身吸收了二战后学者们对于法西斯主义兴起问题的经验性反思,但是在内生性批判中却又将法西斯主义转化成了自由主义概念内部展开的自我否定活动,从而将法西斯主义的问题思辨化甚至神秘化了。这样一来,“自由主义”本身成为了主体,拥有了绝对的人格,而现实的人类的感性活动,具体的政治实践就被淡化了。自由主义的活动不再是人的活动,而是一种思辨的活动。自由主义的批判最后只会导向概念上的自娱自乐。

总之,“内生性批判”的批判方法对于我们剖析自由主义乃至其他的规范性理论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内生性批判”也需要重新转化为现实的、外在的批判(external critique)。只有当我们从现实的制度层面出发,用有别于自由主义规范秩序的其他规范秩序替代自由主义,建立起新的秩序,才是对于自由主义批判工作的真正实现。这便是在吸收了对于自由主义的理念的批判之后需要进行的真正的批判。

注释:

(1)此处将“immanent critique”译作“内生性批判”,是为了将其与“internal critique”区分开来,前者强调自我矛盾是在规范内部生成的,但后者依托于社会既有的规范进行批判,并不对规范运用的有效性进行质疑。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人民出版社,2005,717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