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8日晚,华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姜宇辉教授在南京大学哲学学院开展了题为“惩罚或牺牲:福柯与德里达之间的死刑之辨”学术讲座,围绕福柯《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以下简称《刑事》)及《惩罚的社会》剖析福柯惩罚理论的内在演进逻辑,并引入德里达晚期关于死刑问题的逻辑推演,探讨了从“镇压”到“惩罚”与“绝对否定”之间的思想图谱。本次讲座由南京大学哲学学院蓝江教授主持。
姜宇辉老师在开篇指出,《刑事》作为福柯的学生弗朗索瓦·埃瓦尔(François Ewald)与贝尔纳·哈考特(Bernard Harcourt)和福柯本人亲自认定的“哲学突破”与“第一本书”,在当代福柯研究中长期处于被忽视的过渡性位置。前二者在整理课程时虽给予高度评价,但学界往往将其视为福柯后期成熟理论的“萌芽”。姜老师认为,这种忽视遮蔽了该书的三重独特意义:首先,《刑事》标志着福柯从尼采式知识考古向现实社会制度研究的转向。作为法兰西学院的第二次授课,福柯将尼采关于真理与权力、谱系学方法的哲学灵感,首次系统运用于对刑事制度的历史分析,实现了从思辨到现实的关键跨越。其次,书中虽未明确使用“谱系学”一词,却采用了“朝代性”(dynastique)概念,为后来的谱系学方法奠定了一定基础。第三,1971至1973年被哈考特称为福柯“精力最充沛的时期”,这一时期的课程群——包括《刑事》《惩罚的社会》《精神病学的权力》等——构成了福柯思想最具转折性的理论现场。继而,姜老师细致梳理了福柯从1971年《刑事》到1973年《惩罚的社会》再到1975年《规训与惩罚》的术语演变,认为这是理解福柯权力分析范式转换的关键。在《刑事》中,福柯的核心概念是“镇压”(repression)。这一术语植根于1968年运动后的对抗语境,体现了一种辩证的、矛盾的、敌我分明的权力逻辑——权力表现为泾渭分明的对立、冲突与等级。
然而到了《惩罚的社会》,福柯的核心术语则转变为“惩罚”(punishment)。姜老师指出,《惩罚的社会》目录中仍使用“刑事的”(pénales)策略,但正文中已全部改用“惩罚”。这一术语的变化意味着福柯从“矛盾的辩证法”转向“事件的谱系学”,从等级化的对立逻辑转向差异性的网络逻辑。福柯在此提出了四种惩罚模型——排斥(exclure)、补偿/赎罪(compensation)、王权/标记(marquer)与监禁(enfermer)——将惩罚视为权力运作的不同策略而非单一的压制手段。姜老师强调,福柯正是用死刑对比这四种策略,在排斥模型中,死刑意味着“社会性死亡”而非肉体消灭;在补偿模型中,死刑被经济交换逻辑所替代;在王权模型中,死刑成为君主权力的印记;而在监禁模型中,死刑预示了规训权力的诞生。
在解读《规训与惩罚》时,姜宇辉引用美国法学家大卫·加兰(David Garland)对其英文版的书评,指出福柯理论的精髓在于“悖论”。姜老师指出福柯的第一层悖论是表里不一,认为历史从来不像表面看起来那样。18世纪末贝卡里亚等人倡导的刑罚“人道主义改革”,表面上是减轻惩罚的严酷性,实质上却使权力运作“更有效、更分散、更深入”。改革者以人道之名,推行的却是比王权酷刑更为严密、更具穿透性的规训权力。第二层悖谬在于《安全、领土与人口》中福柯提出的权力机制问题,即权力的演变从来不是渐进的,它在任何的时代都是不同的要素、不同的组合的新事物。进一步来说,姜老师认为当代惩罚格局并非福柯所描述的规训与安全的简单合体,加兰将其概念化为“刑罚-福利主义”。如今的格局包含三个相互纠缠的要素:规训(矫正、复归、专家知识)、安全(开放环境中的流动调节)以及传统王权式的镇压(敌我矛盾、情感宣泄、以牙还牙)。当代社会的高犯罪率恐惧、对“他者”的妖魔化、受害者话语,以及“数字农奴”等封建式逻辑的复归,都表明镇压的辩证逻辑并未消失,而是以新的形式与规训、安全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权力的“晶体”(德勒兹意义上的)。姜老师提醒,福柯的规训—安全框架并不能直接套用于当代现实,必须正视镇压逻辑的“死灰复燃”。
为深入剖析传统王权逻辑的内在结构,姜宇辉从德里达的角度,将视野引向死刑问题的思想史争论。他区分了三种代表性的权力形态与理论立场:康德代表理性/王权阶段,贝卡里亚代表人道主义改革阶段,边沁则开启了规训—安全机制的雏形。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是“一次性”的,无法实现对罪犯内心的持久规训与习惯塑造,因而“无效”。边沁虽支持死刑,却只是强调趋利避害的计算理性,认为绞刑架的“表象”足以在罪犯心中形成持续的恐惧与自我约束。姜老师指出,贝卡里亚与边沁的分歧实为规训权力内部“表象技术”与“精密计算”两种面向的差异,二者在表象层次上共享对封建王权的反对。
真正构成对立的是康德与贝卡里亚。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激烈捍卫死刑的合法性,其论证并非基于现象层面的效用计算,而是基于本体层面的理性尊严。姜老师指出,康德将犯罪界定为对理性定言命令“蓄意的违背”的自由行动,而死刑则是对理性法则最高尊严的维护。犯罪进一步区分为两种类型:“要么是根据一个被接受的客观规则(作为普遍有效的)的准则,要么仅仅是作为规则的一个例外(使自己有时不受规则限制)”前者是辩证、矛盾、对立的,“损害”理性的;后者是安全、偏离、矫正的,“背离”理性的。前者只能用死刑惩罚。但是在康德看来,生命属于现象界的自然因果,死亡判决则来自本体界的理性律令,人的生命无法偿还正义。罪犯接受死刑并非作为动物的毁灭,而是作为理性主体对最高义务的承担,是比生命更重要的某种东西的实现,这就是人对尊严的追求。姜老师认为,康德将传统王权的辩证逻辑推向了极致——死刑成为生与死、自然与理性、现象与本体的绝对分界线。
紧接着,姜老师回到德里达晚期课程《论死刑》(The Death Penalty),提出与福柯“惩罚”逻辑相对的“牺牲”(sacrifice)逻辑。姜老师指出,德里达在生命弥留之际重返康德文本,并非为了支持死刑,而是为了从康德的辩证逻辑中解构出一种“绝对的否定”。德里达首先通过词源学解构,将康德论证中的抵罪“condemn”回归到拉丁词根“damnum”不仅一方面意味着损害与惩罚,还在另一方面,依据埃米尔·本维尼斯特(Émile Benveniste)的解读,指出其意味着“强迫某人白白付出却一无所得”,因此死亡就从康德意义上的“为了尊严而死”(die for dignity),变成了“为了无而死”(die for nothing)。德里达由此揭示,死刑判决的真正主体是一个从来不在场的幽灵,法律体系建立在一种“无根基性”(ungroundedness)之上,惩罚指向的是一个永远无法成为法律主体的解构性存在,“尊严”转化为“无”。其次,德里达从现代法语的“死刑”(peine de mort)延伸出“à peine”,解读出“almost”(几乎)与“not yet”(尚未)的延异逻辑。死刑的痛苦不在执行瞬间,而在判决与执行之间的无限延迟中,这正是布朗肖《死刑判决》所描绘的时间结构。姜老师强调,德里达由此提出了一种不同于黑格尔辩证法的否定逻辑:不是对立统一的综合,而是面向“无”的“绝对否定”;不是通过死亡实现理性尊严的升华,而是将死亡抛入无底的黑洞。
在讲座最后,姜老师引入涂尔干与基拉尔的视角,重新反思当代惩罚的政治。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强调惩罚的本质是非理性的集体意识爆发,这与福柯的理性化分析形成尖锐对立。姜老师认为,当代社会受害者话语的泛滥、身份政治的对抗性逻辑,恰恰印证了涂尔干所描述的“同仇敌忾”式情感回归。面对当代世界辩证逻辑的反复死灰复燃,姜老师提出一个开放性的思考:在德里达“牺牲”的绝对否定逻辑与基拉尔“替罪羊”理论的之间,是否可以找到一种超越“受害人”身份政治的可能?如果当代惩罚政治日益陷入敌我分明的对抗性循环,那么尼采所谈的生命内在于自身对自身的一种反对和基拉尔“替罪羊”所代表的主动承担他者裂隙的逻辑,或许能够再次呼应德里达的“牺牲”逻辑,为走出对抗逻辑的封闭提供另一种思想资源。
整场讲座持续近两个小时,精彩纷呈。在演讲结束后,现场师生同姜老师就“替罪羊”问题、“非法主义”(illégalisme)、牺牲与动物、死刑与死亡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