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 | 什么是“一”?
排斥与吸引
原文选自《逻辑学》上第三章
[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1.一的排除
多个的一是有的事物;它们的实有或关系是非关系,这个非关系是在它们之外的——即抽象的空。它们本身是这种对自身的否定关系,但现在则作为对有的他物1的否定关系了,——这种表现出来的矛盾,无限性,是在“有”的直接性中建立的。于是在排斥面前,便直接找到了它所排斥的东西。排斥在这种规定中,就是排除(ausschlieβen)。一只从自身排斥那些不由它产生的,不由它建立的多个的一。这种排斥,无论是双方的或是全面的,都是相对的,受到一的有的限制。
多首先是没有建立起来的他有,界限只是空,只是诸一没有在其中的那种东西。但是诸一又是在界限中;它们是在空之中,或者说它们的排斥就是它们的共同关系。
相互的排斥是多个的一建立起来的实有,这个排斥不是它们的自为之有,而是它们自己的,保持它们自身的区别;就自为之有而论,它们只是在一个第三者中,作为多,才有区别。——它们互相否定,彼此建立成仅仅是为一而有的东西。但是它们又同样否定了仅仅为一而有这一点;它们排斥了它们的这种观念性而且有。——所以在观念性中绝对联合起来了的环节,又分开了。一在它的自为之有中,也是为一的;但是这个为一而有的一,就是一本身;它与自身的区别被直接扬弃了。但是被区别的一在多中有一个有;因此为一之有,正如它在排除中被规定的那样,是一个为他物之有。所以每一个都将被一个他物所排斥、所扬弃,被造成是一个这样的东西,即不是自为的,而是为一的东西,并且是另一个一。
多个的一的自为之有,由于相互排斥的中介,表现为自身的保持,在自身保持中它们互相扬弃,把诸他物建立为一个仅仅是为他之有;但是这个自身保持同时又在于排斥这种观念性,建立不是为一他物的诸一。诸一的这种保持自身,由于它们互相的否定关系,反倒是它们的消解。
诸一不仅有,而且由于它们的互相排除,便保持了自身。第一,现在诸一借以坚持其差异而与其被否定相对立的那个东西,便是它们的有,而且是与他物的关系对立的自在之有。这个自在之有就是它们之所以是一的那个东西。它们全都是这个自在之有;在自在之有中,它们都是同一的,在那里并没有固定的差异之点。第二,它们的实有及其相互的行为(即将它们自身建立成为一),是相互进行否定,但这种进行否定又是一切的一的一个和同一的规定,由于这种规定,它们倒是将自己建立为同一的,——与此一样,它们既然是自在地同一的,那么,它们由他物而建立的观念性也就是它们自己的,所以它们也同样不排斥这种观念性。——于是就它们的有和建立而言,它们只是一个肯定的统一体。
对一的这种观察,即:因为它们有,又因为它们彼此有关系,就这两种规定而言,它们都只是一个东西而且是同一的东西,并且表现了它们的无从区别——这种观察就是我们的比较。但是也须看看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所建立的东西,在它们那里是什么。——它们有,这一点在这种关系中是事先建立了的,——它们之所以有,只是因为它们互相否定,并且同时由它们自身排斥它们的这种观念性,即它们的被否定之有,这就是说否定那种互相的否定。但是在它们否定的时候,它们才有,——既然它们的否定将被否定,所以它们的有也将被否定了。诚然,由于它们有,它们将不会被这一否定否定掉,这一否定对于它们只是外在的东西;这种他物的否定在它们那里碰回来了,只接触到它们的表面。但是它们只有由于否定他物,才回归到自身。它们之所以有,只是因为这种中介。它们的这种回归,就是它们的自身保持和它们的自为之有。因为它们的否定丝毫没有发生影响(这是由于有的事物自身或进行否定的有的事物所作的抵抗),所以它们就不回归到自身,不保持自身,也不是有。
前面已经考察过,诸一都是同一的,其中每一个都和另一个一样。这不仅是我们的联系,不仅是一个外表的凑合;而是排斥本身就是关系;排除诸一的那个一,自己就与诸一相关,即是与自身相关。所以诸一彼此的否定态度也只是自身的消融。它们的排斥过渡到同一性之中,这个同一性就扬弃了它们的差异和外在性,或者不如说,差异和外在性维持诸一成为相互排除的东西。多个的一这样把自身建立为一个一,就是吸引。
注释
自立性被推到自为之有的一那样的极端,便是抽象的、形式的自立性,它摧毁自己,——它在较具体的形式中,表现为抽象的自由,为纯粹的自我,然后又表现为恶:这是最大、最顽固的错误,还自命是最高的真理。这是曲解了自由,把自由的本质建立在这种抽象之中,还自夸是在自由本身那里获得了纯粹的自由。把那个是自立性自己的本质的东西,看作是否定的,并且对它抱否定的态度,这种自立性一定更是错误。这样,自立性便是对它自身的否定态度,它由于想要获得自己的有,便毁掉了这个有,它的行为也只表现出没有行为。补救之道是承认与否定态度相对立的东西倒是它的本质,并且这只有通过放弃它的自为之有的否定性,而不是固执在自为之有那里。
有一句古话:一即多,尤其是多即一。这里须反复申明,这些话所说的一、多的真理,其所表现的形式并不恰当,这种真理只应该作为变,作为过程,即排斥与吸引,而不应该作为有,像在那句话中有被当作一个静止的统一体那样来把握,来表示。前面曾经提到过柏拉图在巴门尼德篇中的辩证法:关于从“一”,即从“有一”这个命题推演出多。概念的内在辩证法是被揭示出来了;“多即一”这句话的辩证法,最容易被当作外在的反思来把握;由于对象“多”是相互外在的,所以辩证法在这里也可以是外在的。将“多”相互比较,立刻可以看到一正是被规定得绝对和他物一样;每个都是一,是多的一,是他物的排除;——所以它们只是绝对同一的,当前绝对只有一个规定。这是事实,因此要做的事也只是去了解这个简单的事实。知性之所以顽固地拒绝这种了解,只是因为在它的心目中还悬有区别,这诚然也是有道理的;但是区别不因这种事实而取消,也正如这种事实的确不理会区别而存在一样。对于区别的事实作这样素朴的了解,人们似乎因此可以安慰知性说:区别将会再来的。
2.吸引的一个一
排斥是一自身分散为多,排斥的否定态度是无力的,因为多彼此都事先建立为有的事物;排斥只是观念性的应当;而观念性则将在吸引中实在化。排斥过渡为吸引,多个的一过渡为一个一。排斥与吸引两者,首先是有区别的,前者是诸一的实在性,后者是诸一建立起来的观念性。吸引用这种方式与排斥发生关系,因为它以排斥为前提。排斥为吸引供给物质材料。假如没有诸一,也就没有什么可以吸引了。连续吸引或消耗诸一的观念,是以同样连续产生诸一为前提的。空间吸引的感性表象使受吸引的诸一的奔流连续;各原子在吸引点中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来自虚空的另一种数量,也可以说是到了无限。假如吸引完成了,即想象多已经达到了一个一之点,那么,这只是一个呆滞无生气的一,当前再也没有什么吸引了。在吸引中实有的观念性,在它那里也还有自身否定的规定,即还有多个的一,观念性就是与多个的一的关系,而且吸引与排斥是分不开的。
吸引首先对直接当前的多个的一中每一个,都一视同仁;没有一个比另一个优先;这样,吸引便呈现了平衡,或者说,这本来是吸引和排斥自身呈现了平衡,即一个没有实有的观念性的惰性平静。但是这里谈不到一个这样的一比另一个一优先,优先是以它们间有一定的区别为前提,不如说吸引建立了诸一的当前的无区别性。只有吸引本身才建立了与其他的一相区别的一个一;那些其他的一只是直接的、应当由排斥而保持自身的诸一;但是吸引的一却由它们所建立的否定而出现了,因此这个一被规定为有了中介的,作为一而建立起来的一。那些作为直接的一,并不在观念性中回归到自身,而是在另一个一那里有了观念性。
但是这一个一又是实在化了的,在一那里建立起来的观念性;这一个一是由排斥的中介来进行吸引的;它在自身之中包含着这个中介作为它的规定。它并不是像在一点那样把被吸引的诸一吞噬在自身之内,也就是说,它并不是抽象地取消诸一。既然一个一在它的规定性中包含着排斥,排斥也就同时在这一个一里面包含了这些作为多的诸一;这一个一可以说是由于它的吸引而在它的面前带来了某种东西,获得了广袤和充实。所以在这一个一之中,一般地有了排斥和吸引的统一。
3.排斥和吸引的关系
一与多的区别把自身规定为两者相互关系的区别,而关系又分为两种,排斥和吸引,每一个关系原来都是自立于另一个关系之外的,可是本质上它们仍然是联系着的。它们的还不曾规定的统一需要更明确地出现。
排斥作为一的基本规定,最先出现,并且和它的诸一同样是直接的;诸一虽然是由排斥产生的,但是同时又被当作是直接建立起来的,所以和吸引漠不相关,吸引对这样事先建立起来的诸一,是外加的。另一方面,吸引又不是由排斥事先建立的,所以对排斥的建立和有,吸引都不应该有份,即是说排斥并不是在自己那里已经是自身的否定,诸一也不是在诸一那里已经被否定。这样一来,我们就有了抽象自为的排斥;和这一样,吸引对于作为有的事物的诸一,也有了直接实有的一个方面,离开自己作为一个他物来到诸一那里。
假如我们依此来看待单纯自为的排斥,那么,它就是多个的一分散为不曾规定的东西,在排斥自身的范围以外;因为排斥就是要否定“多”的相互关系,抽象看来,无关系性就是排斥的规定。但是,排斥不仅是虚空;无关系的诸一并不排斥、也不排除那种构成其规定的东西。排斥虽然是否定的关系,本质上却仍然是关系;相互的排斥和逃避并不就是摆脱了它所排斥和逃避的东西,排除仍然和它所排除的东西有联系。但是关系的这一环节是吸引,从而也是在排斥本身之中;吸引是那种抽象排斥本身的否定,根据这样的排斥,诸一只是自身关系的,非排除的有的事物。
但是既然从直接地出现的实有的诸一的排斥出发,以及从随之在诸一那里外在地建立起来的吸引出发,所以这两者于不可分离之中,仍然作为有差异的规定而彼此分开。但是很显然,不仅排斥是吸引的前提,而且排斥对吸引也同样有相反的关系,排斥同样也以吸引为它的前提。
依照这种规定看来,它们是不可分的,同时每一个又都被规定为与另一个对立的应当和限制。它们的“应当”是它们作为自在之有的抽象规定性,因此这种规定性绝对要指向自身以外,和另一规定性发生关系,这样,每一个都是以作为他物的另一个为中介而有的;它们的自立性就在于:它们在这种中介之内,被建立为彼此都是另一规定,——排斥是多的建立,吸引是一的建立,后者同时是多的否定,而前者则是在一中多的观念性之否定,——它们的自在性也在于:吸引只有以排斥为中介才是吸引,正如排斥以吸引为中介才是排斥一样。在这里,事实上,中介倒是由于和它在一起的他物而被否定了,并且这些规定的每一个都是以自身为中介,对它们详细观察便可明了这一点,并将它们归结到概念的统一。
首先,每一规定都是自身事先建立的,在事先建立中只与自身相关,当排斥和吸引还在最初的相对状态时,这一点就已经呈现出来了。
相对的排斥是已有的多个的一的相互排斥,多个的一应该是直接现有的。但是,因为有多个的一,才有排斥本身,排斥若是有事先的建立,那就是它自己的建立。再者,诸一除了是建立的而外,还适合于有的规定,由于这种规定,诸一事先就有了,——这种有的规定同样也属于排斥。排斥是诸一所以表现并保持为诸一的东西,也是诸一本身所以有的东西。诸一的有就是排斥本身;排斥不是一个相对于别的实有的实有,而完全只是相对于自己。
吸引是一本身的建立,是实在的一的建立,与这种一相对,在其实有中的多被规定为只是观念的,而且正在消失。所以吸引同样也是自身事先建立的,——即是在其他诸一的规定中,吸引是观念的;那些其他诸一在别的场所都应当是进行排斥的、自为之有的和为他物的,也就是为任何进行吸引的东西2的。诸一与这种排斥规定相对立,并不是由于与吸引的关系才获得了观念性,而是吸引是事先建立的,是诸一自在之有的观念性,因为它们作为一——被想象为吸引的一也包括在内,——彼此不曾区别,是一个并且是同一个的东西。
这两种规定的每一个本身都是事先建立的,每一个都是自为的,这又意谓着每一个都以另一规定作为环节而将它包括在自身之内。自身事先建立一般是把自己在一中建立为自己的否定物——即排斥;那个在这里被事先建立起来的东西,与进行事先建立的东西——即吸引是同一的。因为每一个就其自在而论都只是环节,所以,这是每一个规定都要从自身过渡为另一个规定,在自身那里否定自身,并将自身建立为自己的他物。由于一本身就是超出自己,所以它只是将自己建立为它的他物,建立为多;同样,多也只是自己消融,将自己建立为它们的他物,建立为一,正是在一之内,它们才是自身相关,每一个都在自己的他物之内继续是自身,——所以在这里就已经呈现本来不曾分离的超出自己(排斥)和自己的建立为一(吸引)。但是,上述情况是在相对的排斥和吸引那里建立的,这就是说,那些直接实有的诸一是事先建立的,因为每一个规定都是在它自身那里的否定,从而也是在它的另一规定中的继续。实有的诸一的排斥,是一由于其他诸一的互相排斥而保持自身,所以:1.其他诸一在一那里被否定了,这是这个一的实有或为他之有的方面;这个方面作为诸一的观念性,即是吸引;——2.这个一是自在的,与其他诸一没有关系;但是这个“自在”不仅是一般久已过渡到自为之有,而且就它的规定而论,这个一就是那个到多的变。实有的诸一的吸引,是诸一的观念性和“一”的建立,所以吸引在观念性中,作为一的否定和产生,便扬弃自身,作为一的建立,便是在它自己那里的否定物,即排斥。
自为之有的发展,这样便完成了,并且达到了发展的结果。这个一,作为无限的(即作为建立起来的否定之否定的)自身相关,就是中介,因为这个一把自己作为它的绝对的(即抽象的)他有(即多),从自己那里排斥出去,并且由于它与它的这个非有的关系,是否定的,是扬弃这个非有的,所以它在那里也恰好只是对自身的关系。因为一在开始时就被建立为直接的、有的事物,同时作为结果,它又恢复为一,即同样直接的、进行排除的一,所以一就是这样的变,在这个变中,规定消失了。“一”就是这样的过程,这个过程所建立的一,所包括的一,到处都仅仅作为已经被扬弃了的东西。这种扬弃最初只被规定为相对的扬弃,是对别的实有物的关系,这种关系因此本身是不同的排斥和吸引。这种扬弃同样又表现出由于否定了直接物和实有物的外在关系而过渡到中介的无限关系,其结果是变,这种变由于它的环节不安定而沉没到、或不如说是自身融合到单纯的直接性之中,这种有,根据它现在所获得的规定,就是量。
“假如我们对这种从质到量的过渡的各环节作一简短的检察,那么,质的基本规定是“有”和直接性,在那种直接性里,界限和规定性与某物的有是这样的同一,以致某物随界限等的变化而消失。这样建立起来的某物就被规定为有限物。区别由于这个统一体的直接性的缘故,便在其中消失了,尽管区别在有与无的统一中是自在地呈现着的,却作为一般的他有而落在那种统一之外了。这种对他物的关系,与直接性是矛盾的,在直接性中,质的规定性是自身关系。这个他有在自为之有的无限性中扬弃了自己。在否定之否定中,自为之有在它那里和在它本身中,有了区别,并且将区别实在化为一与多及其关系,将质的东西提高到真的统一,即不再是直接的统一,而是与自身一致的、建立起来的统一。
所以这种统一是:(1)有,仅仅是肯定的有,即由于否定之否定而以自身为中介的直接性;有被建立为通过“有”的规定性、界限等的统一,规定性、界限等在“有”中都被建立为扬弃了的东西;——(2)实有;依据这样的规定,它是否定,或说是作为肯定的有的环节那种规定性,但是那种规定性已不再是直接的,而是自身反思的,不是对他物的,而是对自身的关系;它是绝对地、自在地被规定的有,是一;这样的他有就是自为之有本身;——(3)自为之有,作为那种通过规定性而自身仍然继续的有;在那种有中,一和自在地规定了的有本身,都作为扬弃了的东西而建立起来了。一同时被规定为对自身的超越和单位;因此,一被建立为绝对确定了的界限;这个界限,作为界限而论,并不是界限,它在“有”那里,而又与有漠不相关。
注释
大家知道排斥和吸引常被认为是力。它们的这种规定和相连的关系,须要与为它们而自行发生的概念来比较。在那样的观念中3,它们被看作是自立的,所以它们不是由于本性而彼此相关,即是说它们每一个不应该是仅仅过渡到它们的对立面的环节,而是僵化在与另一方的对立之中。然后它们又被想象为在一个第三者之中,即在物质中会合了;所以这种变而为一并不被当作是它们的真理,每一个倒都是第一性的、自在和自为之有的东西,而物质或物质的规定,却是由它们建立并发生的。假如说物质自身具有力,那么,力的这种统一便是意味着一种联系,同时这些力也在那里被假定为各自独立而有的。
大家知道,康德用斥力和引力构造了物质,或如他自己所说,至少提出了这种构造的形而上学的原素。——仔细考察一下这个构造,不会是没有趣味的。一个对象,不仅自身,而且它的规定,好像都只是属于经验,对这个对象作形而上学的表述之所以很可注意,一方面是因为这种表述作为概念的一种尝试,至少推动了近代自然哲学——这种哲学并不把自然当作通过感官给予知觉的东西从而是科学的基础,而是从绝对概念来认识自然的各种规定,——另一方面也因为哲学还常常停留在康德的构造那里,认为那是哲学的开始和物理的基础。
像感性物质这样的存在,固然不是逻辑的对象,空间和空间的规定也同样不是逻辑的对象。但是,只要引力和斥力被看作是感性物质的力,它们也就是以这里所考察的一与多的纯粹规定及其相互关系为基础,我称这些规定为排斥和吸引,因为这两个名词最为贴切。
康德称他从这些力推演出物质的办法为一种构造。仔细考察一下,假如不是每一种别的反思,甚至是分析的反思,都被叫作构造;以及近来的自然哲学家把任意的想象和无头脑的反思所作的最平庸的推理和最无根据的捏造——尤其是所谓引力、斥力因素之使用,到处风行——都称为构造;那么,康德的这种办法,是不配叫这个名称的。
康德的办法根本是分析的,不是构造的。他先假定了物质观念,然后追问为了维持其已经作为前提的规定需要些什么力。一方面,他之所以要求引力,是因为单有排斥而无吸引,物质就根本不能实有(《自然科学原理》第53页以下)。另一方面,他又把排斥从物质推演出来,并且说它是物质的根据,因为我们想象物质是不可入的,这是由于物质就是在排斥这种规定之下,呈现于触觉感官的,通过这种感官,物质就展示于我们之前了。
再者,我们之所以在物质概念中立刻想到排斥,是因为物质是由排斥直接给予的;反之,吸引则是由推论附加给物质的。但是那些推论也是以方才所说的为基础,因为一种只有排斥的物质,并不足以穷尽我们所设想为物质的那种东西。——这显然是对经验进行反思的认识办法,它先在现象中感知某些规定,然后以这些规定为基础,并且为了这些规定的所谓说明而假定了应当产生这些现象规定的相应的基本质料或力。
关于认识在物质中所发现的像上述斥力和引力的区别,康德又说,引力尽管并不包括在物质概念之内,却仍然属于这一概念。康德特别着重上面这种说法。我们看不出这里面究竟有什么区别;因为一个规定既然属于一件事情的概念,也就一定真的包括在它之内。
造成困难和导致空洞遁词的东西,在于康德对物质概念一开始便片面地只是估计了不可入性的规定,我们由触觉而感知不可入性,所以斥力,作为自身对他物的排斥,是直接给予的。但是物质假如没有吸引便不能实有,所以一种由知觉取得的物质观念就为这种主张作了基础;于是在知觉中,也同样一定会遇到吸引的规定。很容易感知这一点,即:物质除了扬弃为他之有(或说施行阻力)的自为之有而外,也还有自为之有物的相互关系、空间的广延和内聚力,而且在僵硬、固定之中,有一种很强固的内聚力。从事说明的物理学,为了打碎一个物体等等,要求有一种比这个物体各部分相互吸引更强的力。反思同样可以从这样的知觉中直接推演出引力,或假定引力是已给予的,正如它对斥力所作的那样。假如仔细考察一下康德演绎吸力所用的推论(物质的可能性,要求有引力作第二种基本的力:这一定理的证明见所引前书),那么,这些推论无非是说,物质不会仅仅由于斥力就成为空间的而已。由于假定物质是充填空间的,连续性也就归属于物质。而吸力又被假定为连续性的基础。
尽管说这样的所谓物质构造,至多只有分析的功效,而且不纯净的表述又削弱了这种功效,然而对于这样的基本思想——即由物质的基本的力,这两种相反的规定,来认识物质——总之也还需要很加重视。康德主要关心的事,是要驱逐那种庸俗的、机械的想法。这种想法停留在一种规定上,即不可入性,自为之有的严密的点的性质,把相反的规定,即物质自身关系或多种物质(这些物质又被当作各别的一)的相互关系,造成某种外在的东西。——这种想法,如康德所说,仅仅只愿意容纳由于压力和碰撞,即由于外来作用而运动的力。这种认识仅仅涉及外在性,它假定了运动在物质外面已经呈现,并不想把运动当作某种内在的东西来把握,在物质中去理解运动,于是物质也就被看作是自身不动的、呆滞的了。在这种观点的心目中,只有普通机械力学,没有内在的、自由的运动。——当康德将吸引(即被当作彼此分离的各种物质之相互关系,或一般物质超出自身的关系)当作是物质本身的一种力之时,他固然扬弃了那种外在性,但是另一方面,他的两种力在物质中却彼此仍然是外在的,各自独立的。
假如由这种认识的观点给这两种力所附加的独立的区别,是虚无的,那么,假如它们的内容规定被当作是某种应当固定的东西,这样作出来的任何其他区别,也一定会表现出是同样虚无的;因为正如在前面就它们的真理来观察它们那样,它们只是相互过渡的环节。——康德所指出的这些进一步的区别规定,我也将加以观察。
他把引力规定为贯穿的力,一种物质可以由于这种力对另一种物质的各部分直接起作用,甚至超出接触面直接起作用;反之,斥力则是一种表面的力,物质由于这种力,只有在共同的接触面上才能互相起作用。将后者看作只应是一种表面的力,所举的理由如下:“相互接触的部分互相限制了作用范围,而斥力假如不借助处在中间的部分就不能使较远的部分运动;一种物质由于张力(这里即是斥力)直接通过这些中间部分而对另一物质直接起作用,是不可能的。”(参看前书第67页的说明与附释。)
这里须要提一提,既然假定物质有了较近或较远的部分,那么就吸引看来,也便产生了区别,即:一个原子固然对另一个原子起作用,但是第三个较远的原子(在它与第一个吸引的原子之间,还有别的原子),也随即进入处在中间的与它较近的原子的吸引范围里,于是第一个原子对第三个原子所起的作用,不是直接的、简单的,无论就引力或就斥力说,从那里都发生了间接的作用;其次,引力的真正贯穿,必定唯在于物质的一切部分都自在而自为地是吸引的,而不是某些原子被动,只有一个原子能动。——对前面所引证的一段,须注意在接触的部分都直接地(或对斥力本身说),出现了现成的物质的坚实性和连续性,不让排斥穿过。在物质的坚实性之中彼此接触的部分,不再是由虚空隔开,而这种坚实性已经是以斥力的扬弃为前提;依照在此处占统治地位的斥力的感性观念,就必须认为彼此接触的部分是不相排斥的这样的部分。所以这种结论完全是同语反复,即:那里既然被假定是排斥的非有,那里也就不能有排斥。对于斥力的规定,由此也得不到更多的结果。——但是假如思索一下,说接触部分只有在还是互相分开之时,才会彼此接触,那么斥力也正因此不仅仅是在物质的表面上,也是在那个只应该是吸引的范围之内了。
康德以后又假定了这种规定,即“物质由于引力只是占据空间,而不填塞空间”(同上书),“因为物质并不通过引力来填塞空间,由于插入其间的物质并未为引力立下界限,所以引力能够通过虚空的空间而起作用。”——这种区别也和前面所说的那种区别,情况差不多,那里说一种规定属于一件事情的概念,但又不被包括在内;这里说物质只是占据空间而不填塞空间。假如我们停留在斥力的最初规定里,那么这就是斥力使诸一彼此排斥,并且只是否定地彼此相关的,在这里,这就是说通过虚空的空间而彼此相关。但是这里使空间保持空虚的又是引力;引力并不以它的原子的关系来填塞空间,即是说它维持着原子间相互的否定关系。——我们看到康德在这里不知不觉碰到了藏在事物本性中的东西,因为他恰恰把依据最初的规定归到相反的力上面去的东西,又归到引力上面去了。正当从事确定两种力的区别之时,竟出现了一个到另一个的过渡。——于是恰恰相反,物质也应该由于排斥而填塞空间,从而引力留下来的虚空的空间,也由排斥而消失了。排斥在扬弃虚空的空间之时,事实上也一并扬弃了原子或诸一的否定关系,即扬弃了原子或诸一的排斥;也就是排斥被规定为自己的对立物。
对区别这样的抹煞,还又添上了混乱,如在开始时所说过的,康德对这些对立的力的表述是分析的,应该由其原素引导出来的物质,在全部论说中,却出现为现成的、组成的了。在表面的力和贯穿的力的定义中,两者都被假定为运动的力,各种物质由于它们可以这样那样地起作用。——所以它们在这里被表述为这样的力,即不是物质由于它们而成,而是已经现成的物质仅仅由于它们而运动。既然这里所说的力,使各种物质互相起作用和运动,那么,这与作为物质的环节所应有的规定和关系,就完全不是一回事了。
在以后的规定中,向心力和离心力构成与引力和斥力同样的对立。这些力像是保持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在它们的范围中屹立着一个一,一个中心,其他的诸一对这个一的所作所为似乎是非自为之有的,所以这些力的区别,可以联系到一个中心的一和对这个一并不固定的其他诸一之间的假定的区别上。但是在使用这些力来作说明之时(它们为此目的,也和斥力与引力一样,被认为在量上是成反比例的,以致一个若是增加,则另一个便要减少),为了运动现象之说明而假定了它们,所以运动现象及其不相等性也就应当是由这些力而生。但是人们只要观看以这些力的对立为基础对一现象的解释,例如一颗行星在它围绕中心物体的轨道中所具有的不等速,就立刻会看到那里正充满着混乱,并且不可能把这些力的大小各自分开,以致一个被认为在增加的力,在说明中也很可以同样被认为在减少,反过来亦是如此;要使这样的事明白易晓,需要作一个比此处所能提供的更冗长的阐释;但是必要的东西,以后将在反比率中谈到。
尾注
1.有的他物,即指虚空。——译者注
2.进行吸引的东西,就是排斥的“他物”。——译者注
3.那样的观念,指排斥和吸引通常被认为力的那种观念。——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