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野智:新市民社会论与广松哲学—以公共圈与主观际性为中心
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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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央大学
1 黑格尔=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论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矛盾可以借由国家得到克服,市民社会将朝着国家的方向发展。与此相对,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成立从历史角度来看,是近代的现象。不同于黑格尔那样绝对理念的一己阐述,他尽量试图把国家的成立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放置于历史中进行考量。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的提法是黑格尔哲学的功绩,然而马克思试图将这种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明示出来。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同市民与公民的区别相对应的。关于这个区别,黑格尔已在《耶拿实在哲学》中做过如下说明:“同一个人,为自己和家人而操心、劳动、交换契约。同样的,他也为一般大众而劳动。从前者来看,他被称为市民,从后者来看,他被称为公民。”
在这里,市民和公民的区别在于,同一个人承担着作为市民和作为公民的任务。即,同一个人既作为市民,又作为公民,体现出包含自我分裂的自我同一性。例如,我们在日常的市民生活中,为了家人而劳动、缔结契约的行为是私人活动,也就是作为市民的活动。另一方面,为了本地的居民而做义务劳动,以及选举时去投票的参政行为,就不是私人活动,而是公共活动。也就是可以说是作为公民的活动。
马克思是怎样把握近代市民社会的呢?近代市民社会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由人与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而构成的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以市场为前提的社会。从这方面来看,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与抓住商业社会是以分工为前提的斯密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有共通之处。
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论所说的是,第1、市民社会是分工社会。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做了以下陈述:
“市民社会包括每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作为“物质交往”的整体的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是指当时欧洲社会中工商业的国际分工组织,因此是超出国家和人民的范畴的。欧洲近代都市间的贸易组织跨越了一国的边界,不断的扩大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近代初期于欧洲产生的分工的发展是以工场制手工业生产为轴心的,由此促进了生产与交换的发展,加深了各城市间分工的联系。尔后,他们还将欧洲市民社会向世界市场发展的契机同工场制手工业结合起来进行了说明。工场制手工业的第一个时期,是15世纪后期至16世纪初这段时间。
紧接着,工场制手工业的第二个时期,是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末这段时间。这一时期,比起工场制手工业,商业与海运得到了更长足的发展。殖民地成为重要的消费地,世界市场被为了榨取利润而相互争夺的欧洲主权国家所独占。马克思、恩格斯这样描绘了这一时期的历史过程:
“各个国家经历了长期的抗争,互相分割不断扩大的世界市场。这一时期是以航海条例与独占殖民地为标志而开始的。各国民间的竞争也由税率、禁令、条约被最大限度的排除,但结果还是走向了依靠战争(尤其是海战)进行的争夺战。最终,海上力量最强大的国民,也就是英国人,保住了其在商业和工场制手工业中的优势地位。”
这样,从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这一时期,英国确立了霸权地位,迎来了产业革命和大工业的时代。这样开展起来的第三个时期,创造出“近代的世界市场”,将商业置于统治之下,迎来了产业资本的时代。“因为大工业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消灭了以往自然形成的各国的闭关自守的状态。从这一点上看,大工业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
马克思市民社会论的第二个特征是,市民社会同时也被看做阶级社会。斯密和黑格尔都早已提及,在市民社会中贫富两极分化会加剧。不过马克思还认为,这其中包含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阶级对立。资产阶级作为实现了市民革命主体的市民阶级,到了19世纪陷入了与劳动者阶级的对立。这样,市民社会中有产者与无产者的两级分化加剧了。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是显而易见的阶级社会。且国家成立的背景是统治阶级谋求其利益的实现。从这一面来看,洛克与斯密的认识也有相通之处。他们认为,为防止他人对私人财产的侵害政府是必要的。
“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而且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
第三,市民社会并非基于人与人的关系而形成的社会,而是基于商品、货币等物象的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在工商业社会中商品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关系中,存在三个契机。一个是作为关系主体的交换者。还有一个,是交换的对象。最后,是交换行为本身。在商品交换中,交换的主体是持有等价交换物的交换者。但在那时,交换对象并不特别关心他的个人特质。这是因为,交换对象所期待的并不是他的人格,而是商品。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同市民与公民的区别相对应的。关于这个区别,黑格尔已在《耶拿实在哲学》中做过如下说明:“同一个人,为自己和家人而操心、劳动、交换契约。同样的,他也为一般大众而劳动。从前者来看,他被称为市民,从后者来看,他被称为公民。”
在这里,市民和公民的区别在于,同一个人承担着作为市民和作为公民的任务。即,同一个人既作为市民,又作为公民,体现出包含自我分裂的自我同一性。例如,我们在日常的市民生活中,为了家人而劳动、缔结契约的行为是私人活动,也就是作为市民的活动。另一方面,为了本地的居民而做义务劳动,以及选举时去投票的参政行为,就不是私人活动,而是公共活动。也就是可以说是作为公民的活动。
马克思是怎样把握近代市民社会的呢?近代市民社会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由人与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而构成的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以市场为前提的社会。从这方面来看,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与抓住商业社会是以分工为前提的斯密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有共通之处。
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论所说的是,第1、市民社会是分工社会。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做了以下陈述:
“市民社会包括每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作为“物质交往”的整体的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是指当时欧洲社会中工商业的国际分工组织,因此是超出国家和人民的范畴的。欧洲近代都市间的贸易组织跨越了一国的边界,不断的扩大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近代初期于欧洲产生的分工的发展是以工场制手工业生产为轴心的,由此促进了生产与交换的发展,加深了各城市间分工的联系。尔后,他们还将欧洲市民社会向世界市场发展的契机同工场制手工业结合起来进行了说明。工场制手工业的第一个时期,是15世纪后期至16世纪初这段时间。
紧接着,工场制手工业的第二个时期,是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末这段时间。这一时期,比起工场制手工业,商业与海运得到了更长足的发展。殖民地成为重要的消费地,世界市场被为了榨取利润而相互争夺的欧洲主权国家所独占。马克思、恩格斯这样描绘了这一时期的历史过程:
“各个国家经历了长期的抗争,互相分割不断扩大的世界市场。这一时期是以航海条例与独占殖民地为标志而开始的。各国民间的竞争也由税率、禁令、条约被最大限度的排除,但结果还是走向了依靠战争(尤其是海战)进行的争夺战。最终,海上力量最强大的国民,也就是英国人,保住了其在商业和工场制手工业中的优势地位。”
这样,从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这一时期,英国确立了霸权地位,迎来了产业革命和大工业的时代。这样开展起来的第三个时期,创造出“近代的世界市场”,将商业置于统治之下,迎来了产业资本的时代。“因为大工业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消灭了以往自然形成的各国的闭关自守的状态。从这一点上看,大工业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
马克思市民社会论的第二个特征是,市民社会同时也被看做阶级社会。斯密和黑格尔都早已提及,在市民社会中贫富两极分化会加剧。不过马克思还认为,这其中包含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阶级对立。资产阶级作为实现了市民革命主体的市民阶级,到了19世纪陷入了与劳动者阶级的对立。这样,市民社会中有产者与无产者的两级分化加剧了。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是显而易见的阶级社会。且国家成立的背景是统治阶级谋求其利益的实现。从这一面来看,洛克与斯密的认识也有相通之处。他们认为,为防止他人对私人财产的侵害政府是必要的。
“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而且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
第三,市民社会并非基于人与人的关系而形成的社会,而是基于商品、货币等物象的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在工商业社会中商品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关系中,存在三个契机。一个是作为关系主体的交换者。还有一个,是交换的对象。最后,是交换行为本身。在商品交换中,交换的主体是持有等价交换物的交换者。但在那时,交换对象并不特别关心他的个人特质。这是因为,交换对象所期待的并不是他的人格,而是商品。
2 哈贝马斯的新市民社会论
哈贝马斯在《晚期资本主义中正统化的诸问题》(1973年)中,把生活世界的概念与组织的概念相结合。更进一步的,他在《交往行为理论》(1981年)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概念——“生活世界的殖民地化”,把生活世界为组织所统治理论化了。这个理念的基本构图是,政治组织与经济组织都是组织的统合行为,以市民相互之间的人格关系为基础的生活世界受到了这两种组织的侵害。
从这点来看,《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初版中的,所谓市民的公共圈是由作为经济组织的市民社会所造成的市民社会的概念,即黑格尔=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必须得到理论上的修正。
把市民社会等同于经济组织,完全是因为从进行“殖民地统治”的组织本身发展出了市民的公共圈。《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就市民社会与市民公共圈的关系作了以下记述。
“发挥政治性作用的公共圈,市民社会获得了顺应自己要求的国家权力和作为媒介的机关的这一规范性地位。这一‘发展起来’的市民的公共性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朝着自由化发展的市场,这是尽可能地将社会性再生产圈中的交涉转化为私人间的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市民社会的私有化才得以完成。”
但是,若要在理论上继续维持市民公共圈这个概念,并更进一步赋予其更积极的社会统合作用的话,就必然无法维持黑格尔=马克思的这种将市民社会定位为市场经济社会的概念。这是因为,很难直接由这种作为经济组织的市民社会概念导出基于讨论、拥有自发性交流结构的市民公共圈。
尤其在“市民社会的再发现”这种现代的状况下,很难认为那些一直以来在市场经济组织中依附于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的角色,能够成为新市民公共领域的中坚力量。哈贝马斯其实更加期待新社会运动、NGO、NPO这样的自发性组织能够在市民公共圈中扮演重要角色。
由此,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给新版的序言》(1990年)中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中“早已不包含经由劳动市场、资本市场、财货市场来调控的经济领域”。这种市民社会模型的转换,用柯亨的话说就是 ,从基于传统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的两项模型,向意识到国家、经济、市民社会之间的差异的三项模型的转换。哈贝马斯关于新市民社会的概念做了以下解说
“形成《市民社会》制度核心的,是基于自由意志的非国家、非经济的关系的结合。如果要不按顺序举几个例的话,有以教会、文化性社团、学术团体为首,独立的媒体、运动团体、娱乐团体、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市民运动,更还有行会、政党、工会、以及可供选择的设施。”
在哈贝马斯市民社会概念的转向的理论背景中,正如他自己也明确提出过的,受到了阿拉托、柯亨、奥佛(Claus Offe)、基恩等人的影响。首先,阿拉托和科恩认为,哈贝马斯的组织与生活世界的理论框架的优点在于,明确了市民社会、经济与国家之间的内在关联。 一直以来,黑格尔、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论分别对应着私域与公共领域,但市民社会的概念借由让经济同国家相分离,便能够将市民社会定位于基于交流的生活世界的制度和团体等形态。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新版的序言》中,并未就修正后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具体内容作详细的论述,但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2年)中,新市民社会概念与公共圈和公共空间等概念间的关联得到论述。
首先关于公共圈,第一,它是“同行为、行为者、集团、团体等相同的基本社会现象”。第二,公共圈既不是制度、也不是组织第三,它不是具有权限和角色的分工、有构成人员资格限定的规范结构。第四,它与外部有分界线,但分界线并不是固定一成不变的。第五,它是一个大家交流意见的网络,因此必须按照公共意见的汇总进行调整。
总而言之,公共圈是由我们用日常的语言进行的共同主观的交流,自发再生产形成的社会的空间。从而,它又依附于具有交流性的日常实践的一般的了解可能性。组织这个东西,是宗教、是学校、是家人,是一种具有特定目标与机能的有关联的结构。可是公共圈这一概念,无论从交流这种行为本身,或是从它展开的空间来看,都没有被特殊化。
公共圈还具有了解志向这一行为的交流结构。这里所说的交流结构,是指由交流创造出的社会空间。在这里,行为人“他们在按照通过共同讨论所得出的解释来同时建构的状况下遭遇对方。 ”这种为主体间性所共有,由相关者相互间发话而构成的空间,就是由言语构筑的“公共空间”。
这个“公共空间”中,既有“集会、活动、展示”、“广场、剧场、运动场”这样有遮蔽的空间,也有“分散的读者”、或者“听众”“观众”这种通过媒介在潜在中不断扩大的存在。而且公共圈可以由私人的生活领域或者小圈子的人际关系,扩展到连接着网络的空间。这样的公共圈,在空间上由国家关系、国家、地域、地方自治体、亚文化群等相互重叠的多种设施构成,呈现出一种复合的网络。
与这种公共圈相对,新市民社会的概念也与哈贝马斯的理论有很深的关联。关于这点,哈贝马斯如下写到:
“讨论理论的场合,作为自律性公共圈的社会性基础的市民社会,与经济性行为体系和公共行政都有着区别。由于采用了这样的对民主主义的理解方式,因此,近代社会为了满足过去的统合、操纵要求而使用的货币、行政权力、连带关系等三个资源之间的优先顺序就出现了改变的必要性和规范性。这一规范的含义是很清楚的。即具有连带关系的社会统合力,已经无法以交流行为作为源泉而诞生,而是通过为了广泛的自律的公共圈以及民主意见的形成、意志形成的法治国家的制度化手续加以展开,与货币与行政权力这两个国家统合机制相对,通过法的媒介来维护自身。”
如此,新市民社会概念的内容,是与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不属同一领域的“基于自由意志、非国家、非经济的共同决定以及连带的结合”。构成市民社会的,是“自发成立的团体、组织、运动”。它们“将私人生活领域中存在的关于社会的问题状况共感提取出来,将之集中、放大后,使其流入政治的公共圈。市民社会就是由这样的团体、组织和运动构成的。” 这里所指出的,市民社会作为“非国家、非经济的协作连带的结合”的表现,在今天与NGO和NPO的活动在市民社会中表现的例子是同样的,但在哈贝马斯看来问题不止如此。他们的相异之处在于,哈贝马斯指的是在公共圈的框架内把为解决问题而进行的讨论制度化的连带的结合,与参与其中的种种角色。
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论与他所主张的“政治讨论”有着密切的关联。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公共圈,以及法治国家中被制度化了的意见形成、想法形成,这二者的共同作用构成了“政治讨论”的中心框架。以这个理论的框架为依据,如果从市民社会,或者说公共圈内部形成的交流的权力 ,能够对法治国家组织化的政治体系的方案形成与决定产生影响的话,那么政治决定就能得到正统化。
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哈贝马斯的作为公共圈论的市民社会论所提出的是,用交流的行为论观点来对传统的黑格尔、马克思的国家-市民社会论进行理论上的修正。摈弃“非国家、非经济的连带的结合”这个概念,将市民社会重新定义。可是正如爱德华在“作为团体的市民社会”的理论中所主张的那样 ,把NGO和NPO作为市民社会的主要构成要素的想法并无偏颇。市民社会是把这些也包含在内的,由市民角色主导,在讨论基础上形成的公共空间的理论。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市民社会论的特点。
从这点来看,《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初版中的,所谓市民的公共圈是由作为经济组织的市民社会所造成的市民社会的概念,即黑格尔=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必须得到理论上的修正。
把市民社会等同于经济组织,完全是因为从进行“殖民地统治”的组织本身发展出了市民的公共圈。《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就市民社会与市民公共圈的关系作了以下记述。
“发挥政治性作用的公共圈,市民社会获得了顺应自己要求的国家权力和作为媒介的机关的这一规范性地位。这一‘发展起来’的市民的公共性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朝着自由化发展的市场,这是尽可能地将社会性再生产圈中的交涉转化为私人间的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市民社会的私有化才得以完成。”
但是,若要在理论上继续维持市民公共圈这个概念,并更进一步赋予其更积极的社会统合作用的话,就必然无法维持黑格尔=马克思的这种将市民社会定位为市场经济社会的概念。这是因为,很难直接由这种作为经济组织的市民社会概念导出基于讨论、拥有自发性交流结构的市民公共圈。
尤其在“市民社会的再发现”这种现代的状况下,很难认为那些一直以来在市场经济组织中依附于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的角色,能够成为新市民公共领域的中坚力量。哈贝马斯其实更加期待新社会运动、NGO、NPO这样的自发性组织能够在市民公共圈中扮演重要角色。
由此,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给新版的序言》(1990年)中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中“早已不包含经由劳动市场、资本市场、财货市场来调控的经济领域”。这种市民社会模型的转换,用柯亨的话说就是 ,从基于传统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的两项模型,向意识到国家、经济、市民社会之间的差异的三项模型的转换。哈贝马斯关于新市民社会的概念做了以下解说
“形成《市民社会》制度核心的,是基于自由意志的非国家、非经济的关系的结合。如果要不按顺序举几个例的话,有以教会、文化性社团、学术团体为首,独立的媒体、运动团体、娱乐团体、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市民运动,更还有行会、政党、工会、以及可供选择的设施。”
在哈贝马斯市民社会概念的转向的理论背景中,正如他自己也明确提出过的,受到了阿拉托、柯亨、奥佛(Claus Offe)、基恩等人的影响。首先,阿拉托和科恩认为,哈贝马斯的组织与生活世界的理论框架的优点在于,明确了市民社会、经济与国家之间的内在关联。 一直以来,黑格尔、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论分别对应着私域与公共领域,但市民社会的概念借由让经济同国家相分离,便能够将市民社会定位于基于交流的生活世界的制度和团体等形态。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新版的序言》中,并未就修正后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具体内容作详细的论述,但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2年)中,新市民社会概念与公共圈和公共空间等概念间的关联得到论述。
首先关于公共圈,第一,它是“同行为、行为者、集团、团体等相同的基本社会现象”。第二,公共圈既不是制度、也不是组织第三,它不是具有权限和角色的分工、有构成人员资格限定的规范结构。第四,它与外部有分界线,但分界线并不是固定一成不变的。第五,它是一个大家交流意见的网络,因此必须按照公共意见的汇总进行调整。
总而言之,公共圈是由我们用日常的语言进行的共同主观的交流,自发再生产形成的社会的空间。从而,它又依附于具有交流性的日常实践的一般的了解可能性。组织这个东西,是宗教、是学校、是家人,是一种具有特定目标与机能的有关联的结构。可是公共圈这一概念,无论从交流这种行为本身,或是从它展开的空间来看,都没有被特殊化。
公共圈还具有了解志向这一行为的交流结构。这里所说的交流结构,是指由交流创造出的社会空间。在这里,行为人“他们在按照通过共同讨论所得出的解释来同时建构的状况下遭遇对方。 ”这种为主体间性所共有,由相关者相互间发话而构成的空间,就是由言语构筑的“公共空间”。
这个“公共空间”中,既有“集会、活动、展示”、“广场、剧场、运动场”这样有遮蔽的空间,也有“分散的读者”、或者“听众”“观众”这种通过媒介在潜在中不断扩大的存在。而且公共圈可以由私人的生活领域或者小圈子的人际关系,扩展到连接着网络的空间。这样的公共圈,在空间上由国家关系、国家、地域、地方自治体、亚文化群等相互重叠的多种设施构成,呈现出一种复合的网络。
与这种公共圈相对,新市民社会的概念也与哈贝马斯的理论有很深的关联。关于这点,哈贝马斯如下写到:
“讨论理论的场合,作为自律性公共圈的社会性基础的市民社会,与经济性行为体系和公共行政都有着区别。由于采用了这样的对民主主义的理解方式,因此,近代社会为了满足过去的统合、操纵要求而使用的货币、行政权力、连带关系等三个资源之间的优先顺序就出现了改变的必要性和规范性。这一规范的含义是很清楚的。即具有连带关系的社会统合力,已经无法以交流行为作为源泉而诞生,而是通过为了广泛的自律的公共圈以及民主意见的形成、意志形成的法治国家的制度化手续加以展开,与货币与行政权力这两个国家统合机制相对,通过法的媒介来维护自身。”
如此,新市民社会概念的内容,是与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不属同一领域的“基于自由意志、非国家、非经济的共同决定以及连带的结合”。构成市民社会的,是“自发成立的团体、组织、运动”。它们“将私人生活领域中存在的关于社会的问题状况共感提取出来,将之集中、放大后,使其流入政治的公共圈。市民社会就是由这样的团体、组织和运动构成的。” 这里所指出的,市民社会作为“非国家、非经济的协作连带的结合”的表现,在今天与NGO和NPO的活动在市民社会中表现的例子是同样的,但在哈贝马斯看来问题不止如此。他们的相异之处在于,哈贝马斯指的是在公共圈的框架内把为解决问题而进行的讨论制度化的连带的结合,与参与其中的种种角色。
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论与他所主张的“政治讨论”有着密切的关联。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公共圈,以及法治国家中被制度化了的意见形成、想法形成,这二者的共同作用构成了“政治讨论”的中心框架。以这个理论的框架为依据,如果从市民社会,或者说公共圈内部形成的交流的权力 ,能够对法治国家组织化的政治体系的方案形成与决定产生影响的话,那么政治决定就能得到正统化。
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哈贝马斯的作为公共圈论的市民社会论所提出的是,用交流的行为论观点来对传统的黑格尔、马克思的国家-市民社会论进行理论上的修正。摈弃“非国家、非经济的连带的结合”这个概念,将市民社会重新定义。可是正如爱德华在“作为团体的市民社会”的理论中所主张的那样 ,把NGO和NPO作为市民社会的主要构成要素的想法并无偏颇。市民社会是把这些也包含在内的,由市民角色主导,在讨论基础上形成的公共空间的理论。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市民社会论的特点。
3 哈贝马斯的公共圈论与广松的主观际性论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1990年给新版的序言中,将一直以来的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个理论框架进行了转换。把多少含有市场意味的市民社会概念,重新在理论上定义为“基于自由意志、非国家、非经济的共同决定以及连带的结合” 。这样就去除了市民社会概念中市场的要素,市民社会被定义为以市民相互间共同交流的行为为基础的市民公共圈。这样,市民公共圈既是由交流行为而产生的社会空间,又是共同拥有主观际性的谈话条件的公共空间。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将其称为“公共空间” 。
所谓交流的行为是,以拥有共同主观际性的生活世界为背景,参加者在交流共同体这个理想的谈话状况中提出他们各种各样的要求,经由讨论和交涉来谋求问题的解决。在公共圈或者说公共空间中,各种各样的行为主体通过公共交流形成公共的意志,以此来行使他们的影响力。一方面在生活世界的私人领域,另一方面在与政治组织之间,形成了作为媒介的“中间结构。
但是,公共圈既非制度也非组织,不是“具有权限和角色的分工、有构成人员资格限定等等的规范结构”,也不是团体的体现。最多可以说它是为了交流而形成的网络 。在这个网络中,大赦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等NGO、社会运动、市民运动、市民论坛以及其他市民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结社和集团,成为了构成公共圈的主要行为主体。
在这种市民社会或者说公共圈中,行为主体聚集在一起将一些固定的主题定下来。如果在公共圈中出现问题,它就会作为一种交流的权力而出现 。交流的权力与行政中行使的权利不同,它是在公共圈中由交流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这是一种谋求一定的了解,以相互间交流达成统一为目标的权利。
对哈贝马斯而言,破坏政治共同体,就如同曾经纳粹与法西斯的全盘体制化一样,如果丧失了基于相互沟通的交流的权力,那就意味着被规定的权力独立化以及压抑。因而,在政治共同体的危机中,不仅需要对社会进行重新建构,还需要负责进行正统性动员的交流权利的支持与同意。这样的话,市民社会或者说公共圈“在发生危机时,可以借由发表公共意见的媒体来表明民主的法治国家规范的实质,努力对抗制度化政治的系统性停滞。”
哈贝马斯的公共空间的理论化,被看作是以国家这个层面为前提而提出的。但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他展开了把国际关系也纳入视野的公共空间理论。在这这里,公共圈从空间上讲,是在地方的层面、国家的层面、国际的层面等“由相互重叠的多种设施构成的高度复合的网络” 所构成的。
然而,哈贝马斯的这种公共圈论与广松的主观际性论之间有着怎样的理论上的连接点呢。正如熊野纯彦氏指出的 ,共同际性这个概念本身,是哈特曼和胡塞尔所使用过的。这个概念对于广松,是拷问以自我与他者的相互主体关系为基础的世界存在结构的问题领域里的中心概念。
若试着把“主观际性”的概念与马克思的理论进行联系的话,可以将其与马克思的作为“协作Zusammenwirken”的人的实践的原型联系在一起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作为人类活动的“协作”做了以下说明。“自然界和人的同一性的确表现在: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决定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决定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 即,在这里“协作”作为“相对于自然,且相互的”活动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从马克思主义的文脉中看到的“主观际性”的原型。
关于“协作”,广松就“共轭的角色行动”这一观点做了以下说明:“对他的对自=作为对自的对他的角色存在,是主体和主体的相遇中主体的(相互主体的=共同主体的)协作的存在。人的存在在这一状态中是‘共同现存在’(Mit-dasein)” 。举这样的协作的例子,是“爱与格斗等肉体直接接触的维度,劳动等以间接的手段为媒介的客观活动的维度,会话、观念等扮技的维度等等。其中有维度的区别,而且于此相应的,当事者他人也会涉及到特定的几个人、不特定的人群、甚至是非人称的他者。”
广松基本上是从作为“对自然的、间人的”生产活动的“协作关联”的观点中得到协作这个概念的。不过从这里提出的“协作”的例子中也可以看到,作为“协作”的间主体的活动维度,涉及到多个维度,也包含各个个人的会话和交流行为的维度在内。这样看来,哈贝马斯所言的讨论的维度,可能也包含在广松所说的“协作”的维度之中了。哈贝马斯认为,以使公共圈中的讨论达成统一为目标的权力是交流的权力,这点与广松所言社会的权力有相通的一面。
所谓交流的行为是,以拥有共同主观际性的生活世界为背景,参加者在交流共同体这个理想的谈话状况中提出他们各种各样的要求,经由讨论和交涉来谋求问题的解决。在公共圈或者说公共空间中,各种各样的行为主体通过公共交流形成公共的意志,以此来行使他们的影响力。一方面在生活世界的私人领域,另一方面在与政治组织之间,形成了作为媒介的“中间结构。
但是,公共圈既非制度也非组织,不是“具有权限和角色的分工、有构成人员资格限定等等的规范结构”,也不是团体的体现。最多可以说它是为了交流而形成的网络 。在这个网络中,大赦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等NGO、社会运动、市民运动、市民论坛以及其他市民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结社和集团,成为了构成公共圈的主要行为主体。
在这种市民社会或者说公共圈中,行为主体聚集在一起将一些固定的主题定下来。如果在公共圈中出现问题,它就会作为一种交流的权力而出现 。交流的权力与行政中行使的权利不同,它是在公共圈中由交流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这是一种谋求一定的了解,以相互间交流达成统一为目标的权利。
对哈贝马斯而言,破坏政治共同体,就如同曾经纳粹与法西斯的全盘体制化一样,如果丧失了基于相互沟通的交流的权力,那就意味着被规定的权力独立化以及压抑。因而,在政治共同体的危机中,不仅需要对社会进行重新建构,还需要负责进行正统性动员的交流权利的支持与同意。这样的话,市民社会或者说公共圈“在发生危机时,可以借由发表公共意见的媒体来表明民主的法治国家规范的实质,努力对抗制度化政治的系统性停滞。”
哈贝马斯的公共空间的理论化,被看作是以国家这个层面为前提而提出的。但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他展开了把国际关系也纳入视野的公共空间理论。在这这里,公共圈从空间上讲,是在地方的层面、国家的层面、国际的层面等“由相互重叠的多种设施构成的高度复合的网络” 所构成的。
然而,哈贝马斯的这种公共圈论与广松的主观际性论之间有着怎样的理论上的连接点呢。正如熊野纯彦氏指出的 ,共同际性这个概念本身,是哈特曼和胡塞尔所使用过的。这个概念对于广松,是拷问以自我与他者的相互主体关系为基础的世界存在结构的问题领域里的中心概念。
若试着把“主观际性”的概念与马克思的理论进行联系的话,可以将其与马克思的作为“协作Zusammenwirken”的人的实践的原型联系在一起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作为人类活动的“协作”做了以下说明。“自然界和人的同一性的确表现在: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决定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决定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 即,在这里“协作”作为“相对于自然,且相互的”活动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从马克思主义的文脉中看到的“主观际性”的原型。
关于“协作”,广松就“共轭的角色行动”这一观点做了以下说明:“对他的对自=作为对自的对他的角色存在,是主体和主体的相遇中主体的(相互主体的=共同主体的)协作的存在。人的存在在这一状态中是‘共同现存在’(Mit-dasein)” 。举这样的协作的例子,是“爱与格斗等肉体直接接触的维度,劳动等以间接的手段为媒介的客观活动的维度,会话、观念等扮技的维度等等。其中有维度的区别,而且于此相应的,当事者他人也会涉及到特定的几个人、不特定的人群、甚至是非人称的他者。”
广松基本上是从作为“对自然的、间人的”生产活动的“协作关联”的观点中得到协作这个概念的。不过从这里提出的“协作”的例子中也可以看到,作为“协作”的间主体的活动维度,涉及到多个维度,也包含各个个人的会话和交流行为的维度在内。这样看来,哈贝马斯所言的讨论的维度,可能也包含在广松所说的“协作”的维度之中了。哈贝马斯认为,以使公共圈中的讨论达成统一为目标的权力是交流的权力,这点与广松所言社会的权力有相通的一面。
4 广松概念中的国家与市民社会 ——围绕社会权利为中心——
在广松看来,角色行为与共同际性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所谓角色,就是存在于历史、社会中的个人在其所属的历史、社会环境中得到的这个身份。同时,它在该社会的共同际性中符合逻辑的意义上,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原本共同际性就是在从自己出发对自对他的认识,和从他者的角度出发对自对他的认识相互达成一致时才成立的。这种共同际性的成立也适用于不同的共同体、文化、运动系统之间。
广松认为,相互呼应的角色行为是发生论和存在结构论的先决条件。角色行为固定的相对配置关系中被意识到的“角色”,亦即“部署”和“地位”等, 是角色的物象化。固定的角色行为被物象化后,会形成作为角色编制态的协作关联态。这种协作关联态,既有的是“自由的组织”,也有的是如近代社会般分工的协作关联态。协作关联态形成以后,要维持它——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随时完成同样的角色行动——就变得非常重要。广松在角色行为中观察到现在还未被物象化的人的潜在势力的活动。广松发觉,在协作关联态这种角色编制态中,作为主体性场面成立的根源的潜在势力是社会的权利。
这个场合下“社会的权利”这个概念,基本上是源自马克思、恩格斯的。“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
马克思认为,聚集于协作关联态中,作为各个个人物质生活层面的潜在势力才是社会权力的基础。只有它才是诞生出国家权力的权力。可是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权力并非以其原本的形态直接出现,而是以在各个个人以外的疏远的权力形式出现。
广松也基本按照马克思的社会权力论,对它的性格做了以下说明
“社会的权力,在生产活动的协作编制同历史一样古旧的阶级社会成立以前就存在了。它在以后的无阶级社会中还将继续存在(关于这点参照恩格尔《权威论》)。如此,才成立了以社会的权力为前提条件的政治性国家权力。……政治权力究其实体最多达到ultima Macht,由社会权力给予其实质性的支撑。也可以把政治权力比作露出水面的冰山一角。”
在这里广松所说的社会权力,是指作为人类生产活动这种面向自然且互相协作的活动的协作关联态的潜在势力。它在作为团体的“真的共同社会”(=无阶级社会)中,表现为自由的诸个人的聚合的力量。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则表现为与政治组织相对的独立的市民社会中各种各样的权力。马克思认为,资本的权力也是社会权力的一种形态,同样的,工会的权力也是社会权力的一种形态。
从另一方面来看,说到哈贝马斯的交流权力与广松的社会权力间的关联性,两者都表示国家根本权力中潜在势力的权力。广松认为,社会权力与生产活动的编制历史一样久远,并且在将来的无阶级社会中还会继续存在下去。这一点是在从协作关联态中探寻社会权力的根源。在这里的社会权力作为结构式的权力,被定位于形成新形态的协作关联态的潜在势力。
作为结构式权力的社会权力,在社会组织制度化的初级阶段,具有支持物象化结构权力的性格(正如近代市民社会形成中的资产阶级)。物象化的结构中产生出偏离和波动,在有可能进一步发展到引起结构的变化时,在既存的规范体系中的角色行动中挑选出背离的行为,隐藏作为变革物象化结构的潜在势力而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关于这一点,广松在《新哲学入门》中对比“通用的正义”和“妥当的正义”,做了以下说明。
“‘通用的”价值体系、‘通用的’正义是如何成立的,这与现行的‘协演性协动态势’所带来的主观际性相同化联系在一起,没有现行的‘协演性协作态势’本身的变革,带来妥当的‘正义’的通用的‘正义’是根本不可能的存在的。为了对‘协演性协作态势’进行变革,其编制机轴的舞台的场面,尤其是角色编制被物象化了的即社会性制度机构,其革命性变革成为重要的条件。”
这样看来,哈贝马斯的观点是,从黑格尔=马克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论到国家、市场、市民社会(公共圈)的三元论,期待公共圈中社会结构的转变。而广松的观点虽然在社会结构论的维度上只到黑格尔=马克思的二元论为止,但他将人的存在看作间主体的协作的存在。从社会权力这个理论的视角来看,可以说他提示了扬弃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这一问题领域。
广松认为,相互呼应的角色行为是发生论和存在结构论的先决条件。角色行为固定的相对配置关系中被意识到的“角色”,亦即“部署”和“地位”等, 是角色的物象化。固定的角色行为被物象化后,会形成作为角色编制态的协作关联态。这种协作关联态,既有的是“自由的组织”,也有的是如近代社会般分工的协作关联态。协作关联态形成以后,要维持它——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随时完成同样的角色行动——就变得非常重要。广松在角色行为中观察到现在还未被物象化的人的潜在势力的活动。广松发觉,在协作关联态这种角色编制态中,作为主体性场面成立的根源的潜在势力是社会的权利。
这个场合下“社会的权利”这个概念,基本上是源自马克思、恩格斯的。“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
马克思认为,聚集于协作关联态中,作为各个个人物质生活层面的潜在势力才是社会权力的基础。只有它才是诞生出国家权力的权力。可是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权力并非以其原本的形态直接出现,而是以在各个个人以外的疏远的权力形式出现。
广松也基本按照马克思的社会权力论,对它的性格做了以下说明
“社会的权力,在生产活动的协作编制同历史一样古旧的阶级社会成立以前就存在了。它在以后的无阶级社会中还将继续存在(关于这点参照恩格尔《权威论》)。如此,才成立了以社会的权力为前提条件的政治性国家权力。……政治权力究其实体最多达到ultima Macht,由社会权力给予其实质性的支撑。也可以把政治权力比作露出水面的冰山一角。”
在这里广松所说的社会权力,是指作为人类生产活动这种面向自然且互相协作的活动的协作关联态的潜在势力。它在作为团体的“真的共同社会”(=无阶级社会)中,表现为自由的诸个人的聚合的力量。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则表现为与政治组织相对的独立的市民社会中各种各样的权力。马克思认为,资本的权力也是社会权力的一种形态,同样的,工会的权力也是社会权力的一种形态。
从另一方面来看,说到哈贝马斯的交流权力与广松的社会权力间的关联性,两者都表示国家根本权力中潜在势力的权力。广松认为,社会权力与生产活动的编制历史一样久远,并且在将来的无阶级社会中还会继续存在下去。这一点是在从协作关联态中探寻社会权力的根源。在这里的社会权力作为结构式的权力,被定位于形成新形态的协作关联态的潜在势力。
作为结构式权力的社会权力,在社会组织制度化的初级阶段,具有支持物象化结构权力的性格(正如近代市民社会形成中的资产阶级)。物象化的结构中产生出偏离和波动,在有可能进一步发展到引起结构的变化时,在既存的规范体系中的角色行动中挑选出背离的行为,隐藏作为变革物象化结构的潜在势力而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关于这一点,广松在《新哲学入门》中对比“通用的正义”和“妥当的正义”,做了以下说明。
“‘通用的”价值体系、‘通用的’正义是如何成立的,这与现行的‘协演性协动态势’所带来的主观际性相同化联系在一起,没有现行的‘协演性协作态势’本身的变革,带来妥当的‘正义’的通用的‘正义’是根本不可能的存在的。为了对‘协演性协作态势’进行变革,其编制机轴的舞台的场面,尤其是角色编制被物象化了的即社会性制度机构,其革命性变革成为重要的条件。”
这样看来,哈贝马斯的观点是,从黑格尔=马克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论到国家、市场、市民社会(公共圈)的三元论,期待公共圈中社会结构的转变。而广松的观点虽然在社会结构论的维度上只到黑格尔=马克思的二元论为止,但他将人的存在看作间主体的协作的存在。从社会权力这个理论的视角来看,可以说他提示了扬弃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这一问题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