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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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 | 自为之有

原文选自《逻辑学》上第三章

[]黑格尔著 杨一之

“质的有在自为之有中完成;它是无限的有。开始的有是无规定的。实有是被扬弃了的有,但只是直接被扬弃了的有。所以实有起初只包含第一次的、直接的自身否定;有当然也保持下来,在实有中,两者1在单纯的统一中联合为一;但是正因此,它们自身彼此还不相等,它们的统一还没有建立。实有因此是差别、二元的范围,是有限性的场所。规定性是这样的规定性,即是相对地被规定,不是绝对地被规定。在自为之有中,有与规定性或否定之间的区别,便建立了,并且均等了;质、他有、界限以及实在、自在之有、应当等等——都是在有中的否定的不完全的意象,它们还是以两者在有中的差别为基础。但是,由于在有限中否定过渡到无限,过渡到建立起来的否定之否定,这样,否定便是自身关系,在它本身那里也就与有均等了,——即绝对被规定了。

自为之有首先是直接的自为之有物,是一。

其次、一过渡为诸一的多,——即排斥;一的这种他有,在它的观念性中扬弃了自身,——即吸引。

第三、是排斥和吸引的相互规定,它们在其中一齐融入力的平衡,而质在自为之有中达到顶点,便过渡为量。

甲、自为之有自身

既然有了自为之有的一般概念,现在的问题,就只是要证明我们用自为之有这一名词所联结的表象符合那个概念,以便有理由对那个概念使用这一名词。事情也诚然好像是如此;假如某物把他有,把它与他物的关系和共同点扬弃了,排除了它们,将它们抽掉了,那么,我们就说某物是自为的。他物对这个某物说来,只是一个被扬弃了的东西,只是它的一个环节;自为之有就在于这样超越限制,超越它的他有,因为它作为这样的否定,就是无限地回归到自身。——意识本身已经自在地包含着自为之有的规定,因为意识对它所感觉、所直观等等的一个对象加以表象,即是在意识中有了对象的内容,内容由于这样的方式就是观念的;意识在它的直观本身中,一般说来,在它与自己的否定物,即与他物的纠缠中,仍然是在自己那里。自为之有对于进行划界限的他物是争论的、否定的态度,并且由于否定他物,它便是自身反思的,尽管如此,在意识回归到自身和对象的观念性之外,对象的实在也还仍然保持,因为对象同时是作为一个外在的实有而被认识的。意识是这样的现象,或说是二元性,一方面必须知道与它不同的外在的对象,另一方面必须是自为的,在自身中以观念的方式包含着对象,意识不仅是在这样的他物里,而且即使在他物那里也仍然是在自身里。自我意识则与此相反,是完成和建立起来了的自为之有;与他物、与外在对象的关系的那个方面已经去掉了。所以自我意识就是无限性当前现在最切近的例子;——这当然总是一个抽象的无限,但同时又是与一般自为之有完全不同的具体规定,自为之有的无限性还完全只有质的规定性。

01 实有与自为之有

如前面已经提过的,自为之有是融合到单纯的有中的无限性;无限的否定性是否定之否定,在现在建立起来的有的直接形式中,却只是一般否定,是单纯的质的规定性,在这样情形下,自为之有就是实有。在这样的规定性中的有是实有,这种有同时又与自为之有本身相区别,后者的规定性是那种无限的规定性,于是它就只是自为之有;但是实有同时又是自为之有本身的环节,因为自为之有当然也包含带着否定的有。规定性在这样的实有那里是他物和为他之有,所以规定性又回到自为之有的无限统一中去,而且实有这个环节在自为之有中是作为为一之有(Sein-für-Eines)而呈现的。

02 为一之有

这个环节表现得和有限物在它与无限物的统一中一样,或说是观念的。自为之有,在它那里,没有作为规定性或界限那样的否定,所以也没有作为对一个与它不同的实有的关系那样的否定。虽然这个环节被称为为一之有,但是当前还没有这个环节可以为之而是的什么东西——这个环节可以是一的环节,但是还没有一。事实上,像这一类的东西还没有在自为之有中固定下来;——那个为了自为之有而可以是某物(而这里还没有某物)的东西,那个一般应当是另一方面的东西,同样是环节,本身只是为一之有,还不是一。——这样,可能在自为之有中飘浮着的两个方面,当前还不曾有区别;——只有一个为他之有,并且因为它只是一个为他之有,这个为他之有也就只是为一之有;有一个东西,为了它或在其中,一个规定应该是环节,另一个东西则本身就应该是在它之中的环节,两者却只有一种观念性。所以为一之有和自为之有彼此不能构成真的规定性。假定暂时有区别,并且在这里来谈自为之有物,那么,自为之有物,扬弃了他有,它本身与自己的关系和与扬弃了的他物的关系是一样的,即是为一的;它在它的他物之中只是与自身有关系。观念的必然是为一的;但不是为一个他物;它为一而有,但那个一却只是它自己。——所以自我,一般精神,或上帝都是观念的,因为它们是无限的;但是它们作为自为之有物,在观念上,与那个为一而有的东西并没有不同。于是它们便只是直接的,或更确切地说,是实有或一个为他之有,因为假如那个为一而有的环节不适合于它们,那么为它们而有的东西就会不是它们本身而是一个他物。上帝之所以是自为的,因为上帝本身就是那个为上帝而有的东西。

这样,自为之有和为一之有并没有观念性的不同意义,而是观念性的本质的、不可分的环节。

注释

对于质的问题,什么是为一个事物而有的2,我们德文的说话乍一看似乎很奇怪,然而在这里所观察的环节却很突出了它自身反思的性质。这个说法的根源是观念论的,因为它不问这个事物甲为另一事物乙是什么,不问这个人为另一个人是什么;——而问这为一个东西而有的是什么,为一个人而有的是什么。于是这个为一之有便立刻回到这个东西、这个人本身之中了,因为那个是这个事物的东西与为这个事物而有的东西,是同一的,——这个同一性必须看作是观念性。

观念性首先适合于扬弃了的规定,与规定在其中被扬弃的那个东西有区别;那个东西正与观念性相反,可以被认为是实在的。这样,观念的东西又是环节之一,而实在的东西则是另一个环节;但观念性又是这样的东西,即:这两个规定同样都只是为一的,并且只作为一,所以这样一个观念性就是不曾有区别的实在性。在这种意义下,自我意识、精神、上帝都是观念的,是无限的纯粹自身关系,——自我即是为自我,两者是同一的,自我说了两次,但是这两个中的每一个都只是为一的,观念的;精神只是为精神的,上帝只是为上帝的,而且只有这种统一体是上帝,即作为精神的上帝。——但是自我意识,作为意识,便出现了它与一个他物的区别,或说它的观念性与它的实在性的区别;在观念性中意识进行表象活动;至于实在性,则是因为意识的表象有规定了的内容,这个内容还有一个方面,一个被人所知的不曾被扬弃的否定方面,即实有。但是思想、精神、上帝等假如只被称为观念的,这就假定了一种立场,即认为有限的实有是实在的,而观念的或为一之有也只有片面的意义。

在前一个注释(156)里曾指出观念论的原则,并说过在一种哲学中所有的事就在于贯彻这种原则到什么程度。关于这种贯彻的方式,可以就我们现在所谈到的范畴关系,再作一点解释。这种贯彻首先要依靠在自为之有以外是否还有独立并存的有限的实有,此外,还要依靠在无限物本身中是否已经建立了为一的环节,即一种观念物作为观念物的自身关系。所以埃利亚派的有或斯宾诺莎的实体都只是一切规定性的抽象否定,并没有在这否定中建立起观念性;——在斯宾诺莎看来(我们在下面还将要提到这点),无限只是一个事物的绝对肯定,也就只是不动的统一体;因此实体连自为之有的规定都到不了,更不用说主体和精神的规定了。高贵的马勒伯朗士(Malebranche)的观念论,本身是比较开展的,它包含以下的基本思想:既然上帝把一切事物的永恒真理、理念和圆满性都包括在自身之内,以致它们都只是上帝的,所以我们只是在上帝中才看到它们;上帝用一种丝毫不是感性的行动,在我们中唤醒我们对对象的感觉;于是我们想象我们从对象所得的,不仅是代表对象本质的理念,而且也有对象的实有的感觉(《真理的探索,关于理念本性的说明》3)。所以事物的实有,也正如它们的永恒真理和理念(本质性)一样,是在上帝中的观念的东西,而不是一个现实的实有;尽管它们是我们的对象,但只是为一的。这里呈现着斯宾诺莎所缺少的开展的、具体的观念论的一个环节,因为绝对观念性被规定为知。虽然这种观念论是那样纯粹而深刻,但是,这种观念论的情况,一方面包含着很多思想上不曾规定的东西,另一方面,其内容却又立刻就是完全具体的(罪孽和超度等等都立刻出现了);无限性的逻辑规定,本来应该做这种观念论的基础,但是没有自为地实现;所以这种崇高而充实的观念论,虽然是纯思辨精神的产物,但还不是一个纯思辨的、唯一真有根据的思维的产物。

莱布尼兹的观念论比较是处于抽象概念界限以内。——莱布尼兹所想象的东西,单子,本质上是观念的。想象是一个自为之有,规定性在想象中不是界限,因此也就不是实有,而仅仅是环节。想象固然也同样是较具体的规定,但在这里并没有比观念性更多的意义;因为在莱布尼兹看来,一般无意识的东西也是有想象、知觉的。所以在这个体系中,他有被取消了,精神与肉体或一般单子都不是彼此互为他物,它们不彼此设立界限,彼此互不影响;总之,一个实有以之为基础的一切关系都消失了。多样性只是观念的,内在的,单子在这里只是与自身有关系,变化只在单子以内发展,没有单子与其他的事物的关系。就实在的规定看来是单子彼此间的实有关系的那种东西,这里却是独立的,仅仅是同时的变,被关闭在每一个单子的自为之有以内。——即使有更多单子,即使那些单子因此也被规定为他物,这都与单子本身不相干;那只是一个第三者在它们以外的反思;它们在它们自身那里并不是彼此对立的他物;自为之有仍然保持为纯粹,没有实有与它并列。——这也就是这个体系不完备的地方。单子只有自在地,或说在作为单子的单子——上帝——中,或说在体系中,才是这样想象的东西。“他有”也同样呈现着;他有或是在它所要在的地方,即在想象本身中,或是被规定为像第三者那样,把单子看作他物,看作多。他物的实有的那种多,只不过是被排除了,当然只是暂时的,单子只有由抽象才建立成这样的单子,即是非他物。假如有一第三者建立了单子的他有,那么也就有一第三者来扬弃它们的他有;但是这个使单子成为观念的整个运动,是在单子之外的。假如这里可以提醒说,这种思想运动毕竟只是在一个想象的单子之内,那么同样也可以提醒说,这样的思维内容本身正是在它自己之外的。这是从绝对观念性的统一体(单子的单子)直接地、非概念地(——由创造的想象)过渡到实有的抽象的(无关系的)多这一范畴,从这个多又同样抽象地回到那个统一体。观念性,一般的想象,仍然是某种形式的东西,正如提高到意识的想象一样,后者也是形式的。前面提到过莱布尼兹关于磁针的想法,假如磁针有意识,它就会认为它的向北是自由的规定;这样的意识乃是被设想为片面的形式,与磁针的规定和内容都不相干;单子中的观念性,也和这一样,是一个在多之外的形式。观念性对于单子,应该是内在的,想象应该是它们的本性;但是一方面,它们的行为是它们的和谐,而和谐又不在它们的实有之中,——因此和谐是先天建立的;另一方面,它们的这种实有既不是当作为他之有来把握,以后也不是当作观念来把握,而只是被规定为抽象的多;“多”的观念性及其以后达到和谐的各种规定,对于这个多本身说来,并不是内在的,也不属于它。

“其他的观念论,例如康德的、费希特的,都没有超出应当或无限进展,仍然停留在实有和自为之有的二元论里。在这些体系中,自在之物,或无限的推动固然直接进入到自我之中,但只是变成一个为同一事物的东西;不过这种观念论是从一个自由的他有出发的,这个他有作为否定的自在之有而长在。自我固然因此而被规定为观念的东西,为自为之有物,为无限的自身关系;但是为一之有(Für-Eines-sein)并没有完成,没有达到消灭彼岸的东西或消灭到彼岸的倾向。

03 

自为之有是它自身与它的环节,即为一之有的单纯统一体。它当前只有一个规定,即进行扬弃的自身规定。自为之有的环节在无区别中一齐融合了,这种无区别性就是直接性或有,但是这一个直接性是以进行否定为基础的,而这种否定被建立为直接性的规定。所以自为之有是自为之有物;并且由于它的内在意义在这种直接性中消失了,所以它就是它自身的完全抽象的界限,即—。

对于以下表述一的发展所包含的困难,并且正是为了这种困难的原故,可以预先提起注意。构成作为自为之有的一的概念的环节,在这里彼此分离了。它们是:1.一般否定;2.两个否定;3.于是两项中的否定是同一的;4.它们又是完全对立的;5.自身关系,即同一性本身;6.否定的关系,然而又是自身的关系。这些环节之所以彼此分离,是因为这里的直接性形式,即有的形式进入(作为自为之有物的)自为之有;每一环节都由于这种直接性而建立为一个自己的、有的规定;但它们又同样是不可分离的。所以关于每一规定都必须谈到它的对立面;在环节的抽象状态中,就是这种矛盾造成了困难。

乙、一与多

“一”就是自为之有对自身的单纯关系,它的环节在这种关系中消融了,因此它在这种关系中有了直接性的形式,因此它的环节变成了实有的。

“一”作为否定物的自身关系,是在进行规定,——而且作为自身关系,它又是无限的进行自身规定。但是这些区别因为现有的直接性的缘故,就不再仅仅被建立为一个并且是同一个自身规定的环节,而是同时被建立为有的物。于是自为之有的观念性,作为总体,首先转化为实在,而且转化为最牢固的、最抽象的实在,即一。自为之有是在一中建立起来的有与实有的统一体,是对他物的关系和自身关系的绝对联合;但是以后也出现了“有”的规定性与无限否定的规定对立,即与自身规定对立;这样一来,那个自在地是一的东西,现在却只是在一那里的东西,从而否定物成了与那个东西不同的他物。那个表示自身与它当前相区别的东西,就是它自己的自身规定;它与自身的统一,于是作为与自身相区别,便降低为关系;并且作为否定的统一,就是把自身当作一个他物的否定,就是把一当作他物从自身排除出去,即从一排除出去。

01 在自身那里的一

在自身那里的,是一般的一;它的这个有不是实有,不是作为对他物的关系的规定性,不是状态,——它是这样的东西,即范畴的那个圆圈4被否定了。所以这个一不能够变为他物,它是不变化的。

它是不曾规定的,然而又不再像“有”那样;它的不曾规定即是规定性,这就是自身关系,是绝对被规定了的,是建立起来的内在之有。作为依照其概念而自身相关的否定,它在它之中便有了区别,——这是超出自身而到他物的趋向,但又是直接转回去的趋向,因为根据自身规定的这一环节,这种趋向并没有他物可去,于是它便转回到自身去了。

在这种单纯的直接性之中,实有和观念性的中介都消失了,从而一切差异和多样性也消失了。其中什么也没有,而这个无,即自身关系的抽象本身,在这里与内在之有本身相区别;它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因为这个内在之有,不再是某物的单纯的东西,而是有了规定,即作为中介,是具体的了;当然,这个无作为抽象,就与一是同一的,但是仍与一的规定不同。所以这个无是作为在一之中建立起来的,是作为空的无。——所以空是一在直接性中的质。

02 一与空

“一”是作为否定的抽象的自身关系的那种空。空,作为无,它与单纯的直接性,即使是一的肯定的有,都绝对不同;而且它们既然都在一个关系中,即在一本身中,它们的差异也就建立起来了;但是,无作为空,既然与有的事物不同,也就是在有的一以外了。

自为之有,由于它用这种方式,将自己规定为一与空,便又得到了一种实有。一与空都以否定的自身关系,作为它们的共同的、单纯的基础。自为之有的环节退出这种统一,变成互相外在的东西;因为,有的规定是由环节的单纯统一而来,所以这种规定便把自身降低为一个方面,即降低为实有,并且在实有中使它的另一规定,即一般的否定,也同样作为无的实有,作为空,而与它自身对立起来。

注释

在这种实有形式中的一,便到了这样一个范畴的阶段,即在古代,那是作为原子论的本原而出现的,就这种本原说来,事物的本质是原子和虚空(tòátoμov,原子;或ràátoμa kai ròxevóv,原子与虚空)。以这种形式繁荣起来的抽象,所得的规定性,比巴门尼德的有和赫拉克利特的变要大一些。这种抽象把自己提得那样高,竟至使一和空这些简单规定性都成了一切事物的本原,把世界的无限多样性都归结为这种简单的对立,并且居然敢于就从这一对立来认识世界的多样性;对于想象的反思说来,要想象这里的原子和旁边的虚空,也同样是很容易的。因此,每一时代都保留着原子论的本原,也就不足为奇了。为了要得到一个具体而多彩的外貌,便一定还要加添上同等琐屑而表面的关系的凑合,这也和原子本身及虚空同样很流行。一和空是自为之有,这种最高的、质的内在之有下降到完全的外在性去了;直接性或说一的有,是建立起来了,因为它是一切他物的否定,也就不再是可以规定、可以变化的了;因为它绝对冷漠,所以一切规定、多样性、联系等都仍旧是绝对外在的关系。

可是最早的原子论的思想家,并不曾使原子论的本原就停留在这样的外在性里,除了它的抽象而外,其中还有一个思辨的规定,即认识到虚空是运动的源泉。原子和虚空的这种关系,和这两种规定的仅仅并列而各不相关,是大不相同了。说虚空是运动的源泉,其意义并不像下面所说的那样无聊,即某物能动,只是在虚空中,而不是在一个已经充满了的空间中,因为在这样的空间,某物再也找不到空出来的地方了,——在这样的了解之下,虚空只是运动的前提或条件,而不是根据,并且这样也就把运动本身假定为现成的,而把它的本质的东西,即根据,忘掉了。说虚空构成运动的根据,这种观点包含着更深刻的思想,即在一般否定物中包含着变的根据,自身运动不静止的根据,——但是在这样的意义之下,必须要把否定物看作是无限物的真正否定性。——虚空只有作为一对它的否定物,即对一的否定关系,亦即对它自身的否定关系,才是运动的根据,而这个一却是被建立为实有的东西。

除此而外,古人关于原子的形状、位置以及运动方向等所作的其他规定,却是很够随意而肤浅的,并且这些规定还与原子的基本规定处于直接矛盾之中。这种原子,这种极其肤浅的、也就是极其无概念的本原,使分子和微粒的物理学以及从个人的个别意志出发的政治科学,都深受其害。

03 多个的一排斥

一与空构成在其最早的实有中的自为之有。这两个环节,每一个都以否定作它的规定,同时又被建立为实有。依照这种规定,一和空就是否定对否定的关系,也就像是一个他物对它的他物的关系;一是有的规定中之否定,空是非有的规定中之否定。但是一本质上只有在与否定相关时,才是自身关系,这就是说它本身是空应在其外的那个东西。两者又都被建立为一个肯定的实有,一个是自为之有本身,另一个则是不曾被规定的一般实有,两者的相互关系和与别一个实有的关系一样。然而一的自为之有却在本质上是实有和他物的观念性;它的自身关系并不是对他物,而只是对自己。但是自为之有既然作为一,作为自为之有物,作为直接当前的东西固定下来,它的否定的自身关系,也就同时是对一个有的事物的关系;这种关系既然也同样是否定的,那么一与自身相关所依靠的那个东西,也就仍然被规定为一个实有和一个他物;这个他物,作为本质上的自身关系,便不是不曾规定的否定,即空,而也同样是一。一于是就变为多个的一。

但是这究竟不是真正的变,因为变是从有过渡到无;而一则相反地只是变成一。一,这个发生关系者包含着作为关系的否定物,所以在它本身那里,有同一的否定物。于是,第一,当前的不是变,而是一的特有的、内在的关系;第二,既然这种关系是否定的,而一同时又是有的事物,那么,一便是自己排斥自己。一的否定的自身关系就是排斥。

这种排斥,作为多个的一的建立(但是这种建立是由于一本身),是一自己超出自己之外,但是它在自己以外所达到的东西,仍然只是一。这就是依据概念的排斥,或者说是自在地有的排斥。另一种排斥则与此不同,它首先是浮现于外在反思的想象中的排斥,不是作为多个的一的产生,而仅仅作为事先建立的、已经当前的一之互相抗拒。现在要看一看那种自在地有的排斥如何把自己规定为另一个外在的排斥。

首先要确定多个的一本身都有些什么规定。多的变或多的产生,一旦建立起来便立刻消失了;产生出的东西是一,不是为了他物,而是无限的自身关系。一只是由自己来排斥自己,所以不是将要有,而是已经有;那个被设想为受到排斥的东西,也同样是一个一,是一个有的事物;排斥与被排斥对两者都是一样适合,并无区别。

所以诸一,在彼此相对说来,都是事先建立的;——所谓建立,是由于一被自身所排斥;所谓事先建立,则是犹如不建立;5它们的建立起来的有被扬弃了,它们彼此相对都是有的事物,作为只对自身有关系的东西。

所以多并不出现为他有,而是完全在一以外的规定。一,由于它排斥自身,也和那个原先被当作遭到排斥的东西一样,仍然是自身关系。因为诸一彼此相对都是他物而综括在“多”这一规定性之中,所以这里没有什么东西与诸一相关。多若是诸一本身的互相关系,那么诸一便会互为界限,在它们那里也就肯定地会有一个为他之有了。它们的关系——它们之有这种关系,是由于它们的自在的有的统一,——正如这里建立的关系,被规定为不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又是以前所建立的空。空是它们的界限,然而是在它们以外的界限,它们彼此都不应是在这界限之中。界限是这样一个东西,其中既有、又没有被界限者;但是虚空被规定为纯非有,并且只是这个非有,才构成诸一的界限。

一被自身所排斥,就是那个自在地是一的东西的展开;这里彼此分离的无限性,是到了自身以外的无限性;它由于无限物的直接性,即由于一,到了自身以外。它是一与一的单纯相关,也是,或者不如说,更是一的绝对无关系性;前一个一是就一的单纯肯定的自身关系而言,后一个一是就同一关系作为否定的关系而言。或者说,一的多是一的自己建立;这个一不是别的,只是一的否定的自身关系,而这种关系就是一本身,是那个多的一。但是多对于一又是绝对外在的;因为一正是他有的扬弃,排斥就是一的自身关系和与自身单纯的等同。诸一的多是无拘无束自行发生的矛盾那样的无限性。

注释

前面提到过莱布尼兹的观念论。这里还可以说这种观念论从被规定为自为之有物那样的想象的单子出发,只继续进行到方才考察过的排斥为止,并且诚然只进行到多本身为止,诸一在多中每一个都是自为的,对他物的实有和自为之有漠不相关,或者说,他物丝毫也不是为一而有的。各单子是自为的、完全封闭的世界;哪一个也不需要任何其他的单子。但是单子在观念中所具有的这种内在的多样性,丝毫不改变它是自为的那种规定。莱布尼兹的观念论把多直接当作现成的多来接受,而不把多理解为单子的排斥;因此他所看见的多,只是就多的抽象外在性那一方面而言。原子论没有观念性的概念;原子论不把一看作是这样的东西,即在它本身中兼有自为之有和为他之有两个环节,也就是观念的东西,而只把一看作是简单枯燥的自为之有物。但是原子论仍然超出了单纯的漠不相关的多;尽管很不彻底,原子还是有了进一步的相互规定。反之,因为在单子的那种漠不相关独立自在之中,多也就仍然是僵硬的基本规定,以致单子的关系只是在单子的单子6之中,或说在哲学家的头脑中。

尾注

1. 两者,指有及直接的否定。——译者注

2. 德文was für ein Ding etwas sei,直译为“什么是为一个事物而有的”,中文一般说“是什么样的事物”,因本编一切为一、自为等名词,都与这种说法密切相关,故从直译。——译者注

3. 马勒伯朗士所著书名及副题。——译者注

4. 前面曾说过“真的无限”,是观念的圆圈运动。见“肯定的无限”节。——译者注

5. 事先建立犹如不建立,是指一被自身排斥以后,仍是一,和以前同样,并不因建立(即否定)而有质的变化,也就是“建立起来的有被扬弃了”。——译者注

6. 单子的单子,指上帝。——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