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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嘉昕:国家、私有财产和主谓颠倒——青年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再考察

国家、私有财产和主谓颠倒——青年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再考察

 

周嘉昕


      摘要:马克思的早期思想发展问题是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中的老问题。既有研究更多集中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向《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转变上,对于马克思“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的过程更多采取了对唯物主义加以概念限定的方式来给出说明。所谓“唯物主义”转变问题,本身是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被不断重释并建构的对象。回到马克思的文本和思想史语境中去,这是一个从自我意识哲学和理性主义国家观的反思,到发现私有财产和市民社会这一新的问题域,并尝试借用费尔巴哈给出回应的过程。我们或可以将其概括为人本主义唯物主义。但这远非问题的解决,而是新问题的开启:深入现代社会的兴起及其理论再现,超越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中的概念争论和学科视域分化,建构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相契合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理解模式。

 

      关键词:国家 私有财产 市民社会 唯物主义 人本主义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两个马克思”是一个难以绕开的问题。提到“两个马克思”,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西方“马克思学”提出的人本主义“青年马克思”问题。实际上,纵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发展史,还存在一个更深层面上的“两个马克思”问题。这就是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或者说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既有的理解中,我们常常按照马克思恩格斯自己的表述,将唯物史观看作“总的方法”,将剩余价值理论看作分析特定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科学工具。笼统言之,这一观点没有什么问题。但是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推进,特别是“青年马克思”问题的纠缠,历史唯物主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生产逻辑和资本逻辑的对勘,以及《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哲学之间关系的探索,在剩余价值理论的讨论中,唯物史观这一方法的阐释本身也呈现出若干亟待解决的疑难。其中,最为直接的就是:如何理解那个有时作为形容词,有时又作为名词出现的“唯物主义”,以及列宁所说的马克思“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的过程?带着这一问题重新考察马克思1842到1844年间的实践经历和思想转变,我们或许可以发现:这并只不是一个马克思面对“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接受费尔巴哈实现从唯心向唯物的主谓颠倒的简单过程;而是他独立面对现代世界,所进行的第一次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清算;在此过程中,费尔巴哈和法国唯物主义者都曾是马克思走出黑格尔的同路人;但马克思此时并不存在一个施密特意义上的“哲学唯物主义”阶段,充其量只能算是人本主义唯物主义;这一转变既是哲学范式的转型,也是政治经济学新视阈的开启。

 

自我意识与理性主义国家观

      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和教学中,涉及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时往往存在两个冲突性的解释。一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关系问题。按照一般的理解,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遭遇了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并借助于费尔巴哈主谓颠倒,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法哲学批判》)中得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这标志着马克思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但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手稿》)的研究已经表明,马克思在这部手稿的写作过程中仍然持有一种唯心主义的历史观。因而,对于马克思的这一思想转变,不得不通过为唯物主义增加修饰语的方式来描述,如“一般唯物主义”、“哲学唯物主义”、“法权唯物主义”等等。二是涉及马克思青年时期政治立场的判定问题。依照“博士论文”对“自由的自我意识”的论述,马克思可以被看作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但是同时持有一种与作为普鲁士封建代言人的黑格尔相同的“理性主义国家观”,一个民主主义者怎么会同时认同这样一种国家学说?所幸经过“苦恼的疑问”和《克罗茨纳赫笔记》研究,马克思开始关注私有财产问题,才让这一疑问有了一个看似合理的解释:从理性国家观(唯心主义)到市民社会解剖和私有财产批判(唯物主义)。但是问题又“回路式”地导向了前一个问题,究竟是怎样的唯心主义转向怎样的唯物主义?回到马克思的文本和思想史语境,我们有理由提出这样一种观点:所谓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形成的对于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概括;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马克思青年时期的思想演进并捍卫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和方法;但是就马克思自己的理论探索而言,更为直接或集中的问题是“理性主义国家观”的合法性问题。

      众所周知,马克思是在大学期间因康德费希特式的“形而上学法学体系”破产而投入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怀抱的,其理论诉求就是“将理性和现实结合起来”,“在现实中发现理性”。在《博士论文》借助原子的偏斜运动来论证自我意识哲学的过程中,马克思也专门强调了自我意识背后的辩证法原则,即“哲学的世界化”与“世界的哲学化”问题。也就是说,1841年之前的马克思,之于黑格尔,主要是用自我意识来替代绝对精神,并在强调“理性和现实”的辩证关系中实现对普鲁士现实的变革。但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样一种“现实”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确立之后,乃至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所发现的“现实”并不能简单等同;马克思此时所关注的现实,更多是一种政治法权现实,甚或是宗教哲学的现实。根据布雷克曼的研究和判断,包括马克思在内的青年黑格尔派最初关注的问题是“基督教市民社会”以及宗教和国家人格问题的争论。换言之,也就是在启蒙运动、基督教改革和黑格尔主义的思想语境中,如何把握普鲁士的现代转型及其未来道路问题。也正是在这一语境中,我们可以发现:青年黑格尔派和老年黑格尔派的分歧不在于要不要国家的问题,而在于要一个怎样的国家的问题。显然老年黑格尔派因循基督教人格主义的观点,强调现实普鲁士国家可以作为理性的人格体现;而青年黑格尔派则力图用自我意识来改造现实国家。

      可以说,青年黑格尔派与老年黑格尔派的对峙可以被看作是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自身矛盾冲突的展开。在传统研究中,我们往往强调自我意识和实体两个不同维度在黑格尔学派分裂中的作用。但实际上这双重维度的分立背后是更深一层的黑格尔对于现代社会本身的矛盾性分析,即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基于青年黑格尔研究,尤其是黑格尔耶拿时期思想发展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绝对唯心主义体系的确立,除了受谢林影响来回应康德、费希特主体何以可能的探讨,自然哲学和浪漫主义中隐含的历史性维度,以及基督教神学观念的统摄之外,一个直接的因素就是黑格尔对政治经济学(或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在《关于自然法的科学探讨方式》和《伦理体系》等作品中,黑格尔已经深入到现代市民社会的运动过程之中,来尝试建构一种客观精神自我实现的“实在哲学”。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黑格尔自身所处的普鲁士封建制度解体、资产阶级社会发育的特定历史环境,以及斯密和斯图亚特对黑格尔的特定影响。黑格尔将政治经济学中的“国民财富”、“国家人”概念,与古希腊哲学中的“勇气”、浪漫主义的“教养”、普鲁士现实政治语境中的“普遍等级”等概念杂糅起来,形成了“现实即合理、合理即现实”的“法哲学”(更准确的说,是“权利科学”或“国家学”)。这样一种逻辑构架中的“理性国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不过是现代市民社会形成过程中,自由平等的诉求和财富积累(本质是资本增殖的意识形态表述)的期许在“理性”概念中的想象性投射罢了。

      尽管这一想象在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语境中最终以李嘉图学说自我解体的方式被证伪,但对于涉世未深的青年马克思来说,这样一种“理性国家”显然是值得追求的对象。这也正是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掷地有声地说出“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时,内心深处最为隐秘的声音。出于这样一种通过自有的自我意识来实现理性国家的看法,马克思进而强调“就不应该从基督教中,而因该从国家的本性、从国家本身的实质中,也就是说,不是从基督教社会的本质,而是从人类社会的本质中引申出各种国家形式的法”。之所以会坚持这样一种黑格尔式的国家观念,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是因为:“以前的国家法的哲学家是根据本能,例如功名心、善交际,或者甚至是根据理性,但并不是公共的而是个人的理性来看国家的。最新哲学持有更加立项而更加深刻的观点,它是根据整体的思想而构成自己对国家的看法。它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个机构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的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即便是在写作《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遭遇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之后,马克思在1842年底完成的《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中,仍然强调:“在真正的国家中是没有任何地产、工业和物质领域作为这一类粗陋的物质成分同国家协议的;在这种国家中只有精神力量;自然力只有在自己的国家复活中,在自己的政治再生中,才能获得在国家中的发言权。国家用一些精神的线索贯穿整个自然,并在没一点上都必然表现出,占主导地位的不是物质,而是形式,不是没有国家的自然,而是国家的自然,不是没有自由的对象,而是自由的人。”

 


“下流的唯物主义”和私有财产

      也正是在上一段话中,以及马克思在对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整个评论中,可以发现一个帮助我们更加深入理解“物质利益的难题”,以及马克思次年向唯物主义转变的关键切入点。这就是在当时仍主要表现为地产问题的私有财产(私有制)。众所周知,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主要是从捍卫“贫民阶级”的利益出发,在批判私有财产的意义上得出了现实存在的莱茵省议会背弃了理性主义国家的要求,而沦为一种“下流的唯物主义”。显然在1843年之前,马克思对于“唯物主义”这个术语主要是在脱离理性的“拜物教”意义上来使用的。这就进一步加深了上文所提出的疑问:既然马克思青年时期的理论探索,主要是一种从自由的自我意识出发,在现实中实现理性的诉求;因而对“唯物主义”本身持一种贬斥的态度,或者说将“唯物主义”理解为一种与理性相背离,“违反各族人民和人类的神圣精神的罪恶”;那么,马克思转向的是怎样一种唯物主义?是这样一种下流的唯物主义吗?如果说,就像恩格斯后来所提到的那样,他“曾不止一次地听马克思说,正是他对林木盗窃法和摩塞尔河地区农民处境的研究,推动他由纯政治转向研究经济关系,并从而走向社会主义”。或者说,在马克思后来思想发展的意义上,唯物史观的形成源起于《莱茵报》时期的政治和理论实践,因为在这样一种“下流的唯物主义”中已经“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决定私人和个别政权代表者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一样地不以他们为转移”。但是,问题显然要复杂得多。

      回到《莱茵报》相关文本和思想史语境中,与其说是马克思在“下流的唯物主义”中发现了客观的社会经济关系,倒不如说是在“私有财产”的批判性分析中才真正遭遇了那些“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的被“哲学家们”称之为“观念”的“物”。换言之,正是在对“下流的唯物主义”背后的私有财产(私有制)关系的讨论中,马克思才真正实现了自己的理论转变,在既有的研究中,我们借助于列宁的表述将其称为“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但是就马克思的文本本身来说,可能主要是对国家和私有财产(市民社会)关系的新的认识。而在此过程中,马克思的确开始接触到一种与黑格尔唯心主义不同的“唯物主义”,但这种“唯物主义”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我们今天意义上所说的“哲学唯物主义”或“一般唯物主义”,更多可能应该算作一种人本主义意义上的唯物主义。在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完成的第一部著作中,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唯物主义本身是马克思所发现的私有财产的“物质”关系、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和费尔巴哈人本学的杂糅。就《莱茵报》时期的思想变化来说,“物质利益的难题”和私有财产的批判性分析直接颠覆了马克思曾经具有的理性主义国家观念,并为他接受费尔巴哈走向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做好了准备。

      实话说,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私有制、私法)的批判显得并不那么理由充分。他所由以出发的关键词是“习惯”,其论证也更多诉诸感情的作用。马克思这样说到:“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而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它们也不去制定这些权利。它们取消了各种地方性的习惯权利,但却忽略了各等级的不法行为是以恣意妄为的形式出现的,而那些等级以外的人的权利则是以偶然让步的形式出现的。这些立法对于那些既有权利而又受习惯保护的人是处理得当的,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权利而只受习惯保护的人却处理不当。”为了论证这种以保护私权为目标的立法的不正当(非正义)性,马克思诉诸本能的习惯权利。“在贫民阶级的这些习惯中存在着本能的权利感,这些习惯的根源是肯定的和合法的,而习惯权利的形式在这里更是自然的,因为贫民阶级的存在本身至今仍然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还没有在被有意地划分了的国家里找到应有的地位。”因此,马克思得出的“结论就是:因为私有制不能上升到国家的立场上来,所以国家就应该使自己降到私有制的与理性和法相提出的行动方式”。简单说来,在现实的私有财产关系(私有制)基础上,因为私有制不能自觉上升到符合理性要求的水平,因而本来应当作为理性化身的国家便下降到私有制的水平上,也就是沦为一种受拜物教影响的“下流的唯物主义”。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在《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中仍然强调“真正的国家”的原因。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插入一个对于私有财产(私有制)的概念史梳理也许是十分必要的。虽然法、财产、权利这样一些概念古已有之,但正如政治思想史研究和政治经济学说史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私有财产(私有制)的确立却是“一个晚近的发明”。熟悉西方学术话语的学者都非常清楚的了解:私有财产并不是一种实在的“物”,而是一种包含“物”与“人”(准确地说,应该是“人格”)双重维度在自身之内的“关系”。因此,私有财产的确立以特定的方式再现了现代社会从传统“共同体”的解体到现代“市民社会”的转型过程,或者可以这样认为,私有财产的确立同时也就是现代个人、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的形成过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不过是一种在资产阶级社会自我发育过程中的意识形态想象罢了。为了论证“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自雨果·格劳秀斯、普芬道夫的自然法理论家开始,经过霍布斯、洛克和卢梭注入的契约论要素,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功利主义,或者说哲学激进主义)和德国古典哲学中得到了一种细致而精巧的论证。简单说来,私有财产的确立本身作为一个“自然”事实,是以现代社会中的财富积累和德性提升为前提的。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绝对唯心主义体系中的“伦理国家”本身就是现代市民社会基础上私有财产制度自我实现的产物,抑或这样来表述,黑格尔式的伦理国家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实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以“看不见的手”来证明私有财产自然状态的理论诉求。只不过如前所述,在这样一个论证过程中,黑格尔在政治经济学(斯图亚特和斯密)之外,更多援引了基督教、浪漫主义和德国“官方学”的思想资源。

      对于24岁的马克思来说,尚无法真正触及理性国家和私有财产关系背后的现代社会历史本质,但是在直接的政治实践和理论思考中,他却直接性地触及了一个黑格尔法哲学(国家学说)中的理论崩溃点。这就是在19世纪40年代的普鲁士仍然主要表现为地产问题的私有财产(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在现实中,以“本来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即地产为基础的普鲁士封建等级,并没有按照青年黑格尔派所设想的那样实现黑格尔意义上的理性国家要求,而是将国家降到私有制(私有财产)的水平上。更为过分的是,这样一种现实中存在的“下流的唯物主义”,竟然在老年黑格尔派(包括法的历史学派)的话语中可以回溯到黑格尔的法哲学本身。将近一年之后,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这样批评那位曾经将其诱入自己怀抱的黑格尔:“一般说来,我们可以发现,主语变为谓语,谓语变为主语,被决定者代替决定者,这些变化总是促成新的一次革命,而且不单是由革命者发动的。……当黑格尔把国家观念的因素变成主语,而把国家存在的旧形式变成谓语时——可是,在历史真实中,情况恰恰相反:国家观念总是国家存在的[旧]形式的谓语——他实际上只是道出了时代的共同精神,道出了时代的政治神学。这里,情况也同他的哲学宗教泛神论完全一样。这样一来,一切非理性的形式也就变成了理性的形式。”也就是说,经过《莱茵报》时期的探索,马克思已经直观地发现了黑格尔法哲学的秘密和弱点所在,“反动分子”所说的理性,在现实中不过是一种反映土地所有者利益要求的“政治神学”,以客观理性为目标的自我意识哲学同样也不过是一种宗教神学的漫画式完成。

 


主谓颠倒与唯物主义

      上文提到了“主语和谓语”的关系问题。在传统研究中,“主谓颠倒”是理解马克思、费尔巴哈和黑格尔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尺。一般认为,马克思在1843年前后受到了费尔巴哈的影响,特别是借助于其主谓颠倒(也被译为主宾颠倒)的方法,实现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甚至于说,借助于马克思《资本论》中相关表述,尤其是第二版跋中关于辩证法的合理形态同黑格尔辩证法关系的说明,这样一种唯心到唯物的主谓颠倒,同样被用来说明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对“头足倒置”着的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但是无论从文本还是从逻辑上来说,这样一种将主谓颠倒拓展到《资本论》的做法都难免遭受一定的质疑。甚至可以说,在“主谓颠倒”和“头足倒置”之间,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相似性。二者都批判了黑格尔的辩证法,都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唯物主义转变的含义。但是细究起来:其一,主谓颠倒虽然可以说是马克思直接引用了费尔巴哈对黑格尔的批判,但是这样一个主谓颠倒并没有被明确限定于唯心向唯物的转变,在《法哲学批判》中,主谓颠倒的方法不仅被运用于说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且被用来说明法权关系中的人格问题等等;其二,众所周知,虽然我们经常性地把费尔巴哈作为马克思实现唯物主义转变的重要中介,并且引用马克思自己所说的“注重自然”和“注重政治”相结合的观点,但是费尔巴哈从来没有认为自己是唯物主义者;其三,对于马克思《资本论》中有关黑格尔辩证法的分析来说,马克思并没有强调费尔巴哈的作用,对于费尔巴哈的关注和重视只是到了19世纪80年代,在恩格斯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才集中展现出来的。

      回到1843年的思想史语境中去,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这一思想转变,就是从黑格尔的思辨唯心主义向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唯物主义的转变,其中发生直接的推动作用的,是《莱茵报》时期的政治实践和理论探索,所导致的理性主义国家观念在现实的物质利益难题,特别是以地产为主要形式的私有财产关系(也就是“市民社会”)面前的瓦解。实话说,对于此时的马克思来说,他并不能理解黑格尔法哲学中,关于理性国家的讨论所包含的关于西方现代社会兴起的逻辑再现,因而也就无法真正理解黑格尔辩证法所映射出来的本身已然是“用头倒立着的”资产阶级社会现实本身。因此,尽管他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敏锐地指出:“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决定私人和个别政权代表者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一样地不以他们为转移。只要我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我们就不会忽此忽彼地去寻找善意或恶意,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活动的地方看到客观关系的作用”。但马克思仍然习惯于使用一种“哲学家”的“异化”话语来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出于对私有财产的批判和社会主义的探索,是马克思自己在达到巴黎之后,将费尔巴哈和唯物主义联合起来。这里所说的唯物主义,根据《神圣家族》的分析来看,主要指的是以机械论(反神学)和人本主义为特征的法国唯物主义。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可能得出这样一个新的观点:所谓马克思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的过程,可能就要稍微延长一些。如果是第一个伟大发现,即唯物史观的制定的话,正如既有研究已经充分证明的,这一过程应该包括两个更加细致的转变环节,即第一个从理性主义国家观由以为基础的思辨唯心主义转向转向探索“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关系”的“唯物主义”原则;第二个,就是如马克思1859年所表述的那样在“市民社会”的解剖中发现用于指导自己的方法,显然这是在1846年《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完成的。另外,如果仅就1843年前后所发生的思想转变而言,或者说从自我意识哲学和理性国家观向人本学唯物主义的转变的话,这一转变的过程就应当把《手稿》也包含在其中。只不过正如我们可以看到的那样,在这部手稿中虽然马克思终于实现了自己将费尔巴哈“注重自然”的发现运用于“注重政治”,但这样一种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在异化劳动概念的确立中同体也开始遭遇自身的解体,并为上面所提到的唯物史观的确立奠定了直接的起点,即物质生产方式的分析。关于《手稿》的理论逻辑的探讨已经溢出了本文的主题,作为一个呼应,同时也更好地理解所谓人本主义唯物主义的确立,我们对马克思《法哲学批判》做一个简单的回顾同样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MEGA2研究的成果,《法哲学批判》手稿本身的写作同《克罗茨纳赫笔记》的研究是同时进行的,甚至于存在这样一种可能,这就是在《法哲学批判》的写作过程中,马克思接触到了政治历史的大量文献资料,并直接推动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法的批判。如果说存在这样一个变化的话,那么这个变化主要是集中在手稿的后半部分,对私有财产和国家之间关系问题的讨论,尤其是在地产的分析中所强化了的黑格尔作为“私有财产的神秘主义者”的判断。前文已经提到,过去对《法哲学批判》的研究往往满足于发现费尔巴哈的影响,即“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置换。但是主谓颠倒作为一个一般性方法,在这部手稿中至少还有两到三处的不同使用。更为关键的是,如果说马克思受费尔巴哈影响,这一主谓颠倒的结果并不是满足于,或者更准确地说,还没有得出从“市民社会”的解剖出发的唯物史观的结论,而是要寻求一种新的真实存在的“主语”(主体),以替代黑格尔的虚假的想象的“主体”(思辨的精神)。对于受费尔巴哈影响的马克思来说,这种“主体”是一种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到底是什么?如果说这部手稿包括《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还是强调“人类”的话,那么在《手稿》中就非常明确的被界定为“自由自觉的活动”,也是一种感性的对象性的“活动”。显然,这一推进的关键离不开马克思对私有财产问题的发现,以及在“国民经济学”语境中通过引入“劳动”范畴对问题本身的改造。

      马克思在《法哲学原理》的最后部分,发现了黑格尔国家学说最坏的“折衷主义”,即私有财产的神秘主义。其现实依据就是地产这种“本来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和嫡长子继承权,假借“普遍等级”对于国家的控制,或者说将国家降低到私有财产(私有制)的水平上。为了批判私有财产,马克思一方面接受了空想社会主义以及作为其重要思想支撑的法国唯物主义,另一方面也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做了进一步的改造。这就是为费尔巴哈的感性的对象性的“人类”概念注入了现实的政治经济学因素,即作为私有财产主体本质的创造财富的劳动,在私有财产关系中却成了被自己的产物(私有财产)剥夺、压迫的对象。基于私有财产问题上,《莱茵报》时期作品、《法哲学批判》和《手稿》的关联,也就不难理解第一笔记本中对“地租”部分和重农学派的特殊关注了,这无非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延续;同样,也就不难理解《手稿》何以同时是一种哲学唯物主义,又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了,因为这是我们今天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历史积累中,背负着思想史的包袱,所给出的一种既回到马克思,又走进当下的理论判定。当然,如果我们坚持思想史、文本和现实对话的理论自觉,那么人本主义唯物主义的判定也就是可以接受并被坚持的一项选择。

      综上所述,抛开唯心主义、唯物主义这些一个概念的限制,马克思1842年至1844年之间的思想转变就是从“国家”和“法”问题的争论中,发现了“私有财产”关系,即“市民社会”这样一个新的问题域,并在拓展运用主谓颠倒的方法同时,尝试以自己的方式给出回应。在此过程中,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对于马克思的思想发展扮演着重要的启发和推动作用。但是随着马克思从普鲁士迁居法国,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不仅推进了自己的人本主义唯物主义理解,而且也开始遭遇迫使自己进行理论反思的新的问题。对此,马克思在1859年所给出的著名的“道路回顾”是十分恰切的。回答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所谓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以及何种唯物主义的不同理解。需要我们不仅是回到马克思的文本和思想语境中去探索,而且还应结合恩格斯晚年对费尔巴哈的重新探讨、第二国际的马克思主义阐释以及列宁对马克思思想发展的概括、苏联马克思主义和西方“马克思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史问题上的争论、以及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反思和推进中给出审慎、理性的判断。

 

文章来源:《江苏省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