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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 《资本论》第三卷(节选) (3)

马克思 《资本论》第三卷(节选) (3)

作者:marx
 
 
马克思 《资本论》第三卷(节选)
 

第十八章 

商人资本的周转。价格


    产业资本的周转是它的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的统一,因此包括整个生产过程。与此相反,商人资本的周转,因为事实上只是商品资本的独立化的运动,所以只是代表商品形态变化的第一阶段W-G,即一种特殊资本流回起点的运动;从商人的观点来看,G-W,W-G才是商人资本的周转。商人先是买,把他的货币转化为商品,然后是卖,把同一商品再转化为货币;并且这样反复不断地进行下去。在流通中,产业资本的形态变化总是表现为W1-G-W2; 从出售所生产的商品W1得到的货币,用来购买新的生产资料W2;这实际上是W1和W2相交换,因此,同一货币两次转手。货币的运动对两种不同商品W1和W2的交换起中介作用。相反地,在商人那里,在G-W-G’中两次转手的,却是同一商品;它只是对货币流回到商人手中起中介作用。

    一定量商人资本的周转次数,在这里和货币作为单纯流通手段的流通的反复,十分相似。正像同一个塔勒流通十次就是买了十次价值1塔勒的商品一样,商人手中的同一货币资本,例如100,周转十次就是买了十次价值100的商品,或者说,实现了价值十倍的总商品资本=1 000。但是有一个区别:在货币作为流通手段进行流通时,同一货币要经过不同人的手,就是说,反复完成同一职能,因此流通货币量由流通速度来弥补。但是,在商人那里,却是同一货币资本(不管它是由什么样的货币单位构成),同一货币价值,按其价值额反复买卖商品资本,因而作为G+△G反复流回同一个人手里,也就是作为价值加上剩余价值流回它的起点。这就是它的周转作为资本的周转所具有的特征。从流通中取出的货币总是比投入流通的货币多。此外,不言而喻,随着商人资本周转的加速(在发达的信用制度下,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成了货币的主要职能),同一货币量的流通也会加快。

    但是,商品经营资本的反复周转,始终只是表示买和卖的反复;而产业资本的反复周转,则表示总再生产过程(其中包括消费过程)的周期性和更新。但这一点对商人资本来说,只表现为外部条件。产业资本必须不断把商品投入市场,并从市场再取走商品,商人资本才能保持迅速周转。如果再生产过程是缓慢的,商人资本的周转也就是缓慢的。当然,商人资本对生产资本的周转起中介作用,但这只是指它会缩短生产资本的流通时间。它不会直接影响生产时间,而生产时间也是对产业资本周转时间的一个限制。这对商人资本的周转来说是第一个界限。第二,把再生产消费所造成的限制撇开不说,商人资本的周转最终要受全部个人消费的速度和规模的限制,因为商品资本中加入消费基金的整个部分,取决于这种速度和规模。

    但是(把商人世界内部的周转撇开不说,在那里,一个商人总是把同一商品卖给另一个商人,在投机时期,这种流通会显得非常繁荣),第一,商人资本会缩短生产资本的W-G阶段。第二,在现代信用制度下,商人资本支配着社会总货币资本的一个很大的部分,因此,它在已买物品最终卖掉以前可以再进行购买。在这里,无论是我们这个商人直接把商品卖给最后的消费者,还是在这二者之间另有12个商人,都与问题无关。在再生产过程有巨大的伸缩性,能够不断突破每一次遇到的限制时,它在生产本身中不会发现任何限制,或者只会发现有很大伸缩性的限制。因此,除了由商品的性质造成的W-G和G-W的分离以外,这里将会产生一种虚假的需求。尽管商人资本的运动已经独立化了,它始终只是产业资本在流通领域内的运动。但是,由于商人资本的独立化,它的运动在一定界限内就不受再生产过程的限制,因此,它甚至还会驱使再生产过程越出它的各种限制。内部的依赖性和外部的独立性会使商人资本达到这样一点,这时,内部联系要通过暴力即通过一次危机来恢复。

    如果1磅砂糖的生产价格为1镑,商人用100镑就能买到100磅砂糖。如果这是他在一年内买卖的数量,如果年平均利润率为15%,他就会在100镑上加进15镑,即在1磅的生产价格1镑上加进3先令。这样,他会按1镑3先令的价格出售1磅砂糖。现在,如果1磅砂糖的生产价格下降到1先令,商人用100镑就能买到2 000磅砂糖,并且会按每磅1先令1 4/5便士的价格来出售。投在砂糖营业上的100 镑资本的年利润仍旧=15镑。不过在一个场合,他只要卖100磅,在另一个场合,他却要卖2 000磅。生产价格的高低,对利润率没有任何意义;但是,对每磅砂糖的出售价格中构成商业利润的部分的大小,也就是说,对商人在一定量商品(产品)上的加价的多少,却有很大的、决定性的意义。如果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很小,商人预付在该商品的购买价格上的金额,即为一定量该商品预付的金额也就很小,因此,在利润率已定时,他从这个一定量廉价商品上获得的利润额也就很小。或者,换一种说法也一样:商人在这种情况下能用一定量资本,例如100镑,买到大量这种便宜的商品,他从这100镑上获得的总利润15,会分成很小的份额,分配到这个商品量的每个单位上去。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

    对商人资本来说,平均利润率是一个已定的量。商人资本不直接参与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创造;它按照自己在总资本中所占的部分,从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利润量中取得自己的份额,只是在这个意义上,它才作为一个决定的因素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形成。

    对商人资本来说,利润率是一个已定的量,一方面由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利润量决定,另一方面由总商业资本的相对量决定,即由总商业资本同预付在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的资本总额的数量关系决定。它的周转次数,当然会作为一个决定的因素影响它和总资本的比率,或影响流通所必要的商人资本的相对量,因为很清楚,必要的商人资本的绝对量和它的周转速度成反比;如果其他一切条件不变,它的相对量,即它在总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就由它的绝对量决定。如果总资本是10 000,那么,在商人资本等于总资本的1/10时,就=1 000; 如果总资本是1 000,1/10就=100。就这种情况来说,尽管商人资本的相对量仍旧不变,它的绝对量却不同了,按照总资本的量而不同了。在这里,我们假定它的相对量已定,比如说是总资本的1/10。但是,这个相对量本身又由周转决定。在周转快的时候,它的绝对量在第一个场合比如说=1 000,在第二个场合=100,因此,它的相对量=1/10。在周转较慢的时候,它的绝对量在第一个场合比如说=2 000,在第二个场合=200。因此,它的相对量就由总资本的1/10,增加到总资本的1/5。各种会缩短商人资本平均周转的情况,例如,运输工具的发展,都会相应地减少商人资本的绝对量,从而会提高一般利润率。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同以前的状况相比,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会对商人资本产生双重影响:同量商品可以借助一个数量较小的实际执行职能的商人资本来周转;由于商人资本周转的加速和再生产过程速度的加快(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商人资本和产业资本的比率将会缩小。另一方面,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一切生产都会变成商品生产,因而一切产品都会落到流通当事人手中。

    但是,假定商人资本同总资本相比的相对量是已定的,不同商业部门中周转的差别,就不会影响归商人资本所有的总利润量,也不会影响一般利润率。商人的利润不是由他所周转的商品资本的量决定的,而是由他为了对这种周转起中介作用而预付的货币资本的量决定的。如果一般年利润率为15%,商人预付100镑,那么,在他的资本一年周转一次时,他就会按115的价格出售他的商品。如果他的资本一年周转五次,他就会在一年中五次按103的价格出售他按购买价格100买来的商品资本,因而在全年内就是按515的价格出售500的商品资本。但是和前一场合一样,他的预付资本100所得到的年利润仍旧是15。如果情况不是这样,商人资本就会随着它的周转次数的增加,比产业资本提供高得多的利润,而这是和一般利润率的规律相矛盾的。

    因此,不同商业部门的商人资本的周转次数,会直接影响商品的商业价格。商业加价的多少,一定资本的商业利润中加到单个商品的生产价格上的部分的大小,和不同营业部门的商业资本的周转次数或周转速度成反比。如果一个商人资本一年周转五次,而另一个商人资本一年只能周转一次,那么,前者对同一价值的商品资本的加价,就只有后者对同一价值的商品资本的加价的1/5。

    不同商业部门的不同周转时间,却是表现在这样一点上:一定量商品资本周转一次获得的利润,同实现这个商品资本的周转所需的货币资本的周转次数成反比。利润小周转快,特别对零售商人来说是他原则上遵循的一个原则。

    此外,不言而喻,商人资本周转的这个规律在每个商业部门中,――即使把互相抵销的、较快的周转和较慢的周转交替出现的情况撇开不说,――也只适用于投入该部门的全部商人资本的平均周转。和资本B投在同一个部门内的资本A的周转次数,可能多于或少于平均周转次数。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资本的周转次数就会少于或多于平均周转次数。这丝毫也不会改变投在该部门的商人资本总量的周转。但是,这对单个商人或零售商人来说却有决定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他会像在比平均条件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的产业资本家那样,赚到超额利润。如果为竞争所迫,他可以卖得比他的伙伴便宜一些,但不会使他的利润降到平均水平以下。如果那些使他能加速资本周转的条件本身是可以买卖的,例如店铺的位置,那么,他为此会付出额外的租金,也就是说,他的一部分超额利润会转化为地租。

 


第五篇 

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生息资本

                                                   

                                                     ――

第二十一章 

生 息 资 本


    在最初考察一般利润率或平均利润率时(本册第2篇),这个利润率还不是在它的完成形态上出现在我们面前,因为平均化还只表现为投在不同部门的产业资本之间的平均化。这种情况已经在上一篇得到补充。在那里,我们说明了商业资本如何参加这个平均化,并且说明了商业利润。这样,一般利润率和平均利润就表现在比以前狭窄的范围内了。在阐述的过程中,以后凡是说到一般利润率或平均利润的地方,要注意我们总是就后一种意义而言,即只是就平均利润率的完成形态而言。因为这种利润率现在对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来说是相同的,所以,在只考察这个平均利润的时候,就不再需要区分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了。不管资本是作为产业资本投在生产领域内,还是作为商业资本投在流通领域内,它都会按照它的数量比例,提供相同的年平均利润。

    货币――在这里它被看作一个价值额的独立表现,而不管这个价值额实际上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商品形式存在――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能转化为资本,并通过这种转化由一个一定的价值变为一个自行增殖、自行增加的价值。它会生产利润,也就是说,使资本家能够从工人那里榨出一定量的无酬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并把它据为己有。这样,货币除了作为货币具有的使用价值以外,又取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在这里,它的使用价值正在于它转化为资本而生产的利润。就它作为可能的资本,作为生产利润的手段的这种属性来说,它变成了商品,不过是一种特别的商品。或者换一种说法,资本作为资本,变成了商品。

    假定年平均利润率是20%。在这种情况下,一台价值100镑的机器,在平均条件以及平均的智力水平和合乎目的的活动下当作资本使用,会提供20镑的利润。因此,一个拥有100镑的人,手中就有使100镑变成120镑,或生产20 镑利润的权力。他手中有100镑可能的资本。如果这个人把这100镑交给另一个人一年,让后者把这100镑实际当作资本来使用,他也就给了后者生产20 镑利润即剩余价值的权力。这个剩余价值对后者来说什么也没有花费,他没有为它支付任何等价物。如果后者在年终把比如说5镑,即把所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付给这100镑的所有者,他就是用这5镑来支付这100镑的使用价值,来支付这100 镑的资本职能即生产20镑利润的职能的使用价值。他支付给所有者的那一部分利润,叫作利息。因此,利息不外是一部分利润的特殊名称,特殊项目,执行职能的资本不能把这部分利润装进自己的腰包,而必须把它支付给资本的所有者。

    很清楚,对100 镑的占有,使其所有者有权把利息,把他的资本生产的利润的一定部分据为己有。如果他不把这100镑交给另一个人,后者就不能生产利润,也就根本不能用这100镑来执行资本家的职能。

    我们先来考察生息资本的特别的流通。然后第二步再来研究它作为商品出售的特别的方式,即它是贷放,而不是永远出让。

    起点是A贷给B的货币。A把货币贷给B,可以有担保,也可以没有担保;前一种形式是比较古老的,不过用商品或用像汇票、股票等等的债券做担保的贷款除外。这些特殊形式和我们这里无关。在这里,我们只是考察普通形式上的生息资本。

    货币在B手中实际转化为资本,完成G-W-G’运动,然后作为G’,作为G+△G回到A手中,在这里,△G代表利息。为简便起见,我们在这里暂且把资本长期留在B手中并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撇开不说。

    这样,运动就是:

                                                    G-G-W-G’-G’。

    在这里,出现两次的是,1.货币作为资本的支出;2.货币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作为G’或G+△G的流回。

    在商业资本的运动G-W-G’中,同一商品转手两次,如果是商人卖给商人,那就要转手多次;但同一商品每次这样的换位,都表示一个形态变化,表示商品的买或卖,而不管这个过程在商品最后进入消费以前要反复进行多少次。

    另一方面在W-G-W中,同一货币换位两次,表示商品的一个完全的形态变化,先是商品转化为货币,然后再由货币转化为另一种商品。

    相反,在生息资本的场合,G的第一次换位,既不是商品形态变化的要素,也不是资本再生产的要素。它在第二次支出时,在用它来经营商业或把它转化为生产资本的那个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才变成这样的要素。在这里,G 的第一次换位,无非表示它已经由A转移到或转交到B手中;这种转移通常在一定的法律形式和条件下进行。

    与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双重支出――其中第一次支出只是由A转移到B――相适应的,是它的双重回流。它作为G’或G+△G,从运动中流回到执行职能的资本家B手中。然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B让它带着一部分利润,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作为G+△G再转给A。在这里,△G不等于全部利润,而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即利息。它流回到B手中,只是作为B曾经支出的东西,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但它属于A 所有。因此,要使它的回流完全起来,B就要把它再转给A。但除了资本额,B 还要把他用这个资本额赚得的一部分利润作为利息转交给A,因为A只是把这个货币作为资本,即作为不仅在运动中保存自己,而且为它的所有者创造剩余价值的价值交给B的。它只有在它是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时候,才留在B手中。并且,只要它到期流回,它就不再作为资本执行职能。而作为不再执行职能的资本,它就必须再转移到A手中,因为A一直是它的法律上的所有者。

    在这里,资本是作为商品出现的,或者说,货币作为资本变成了商品。从这个规定中就已经可以得出这种商品即作为商品的资本所特有的、不过在其他交易中代替出售形式也会出现的贷放形式。


    这里我们必须作如下的区别。

    我们已经说过(第2册第1章),并且在这里还可以简单地回顾一下,流通过程中的资本,是作为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执行职能的。但是,在这两种形式上,资本不是作为资本变成商品的。

    在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实际执行职能,在过程中实际发生作用时,商品资本仅仅起商品的作用,货币资本仅仅起货币的作用。在形态变化的无论哪一个要素上,就其本身来看,资本家都不是把商品作为资本出售给买者(虽然这种商品对他来说代表资本),他也不是把货币作为资本让渡给卖者。在这两个场合,他把商品单纯作为商品来让渡,把货币单纯作为货币,作为购买商品的手段来让渡。

    生息资本却不是这样。它的独特性质也正在于此。要把自己的货币作为生息资本来增殖的货币占有者,把货币让渡给第三者,把它投入流通,使它成为一种作为资本的商品;不仅对他自己来说是作为资本,而且对别人来说也是作为资本;它不仅对把它让渡出去的人来说是资本,而且它一开始就是作为资本交给第三者的,这就是说,是作为这样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具有创造剩余价值、创造利润的使用价值;它在运动中保存自己,并在执行职能以后,流回到原来的支出者手中,在这里,也就是流回到货币占有者手中;因此,它不过暂时离开他,不过暂时由它的所有者占有变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占有,这就是说,它既不是被付出,也不是被卖出,而只是被贷出;它不过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被转让:第一,它过一定时期流回到它的起点;第二,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流回,流回时,已经实现它的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那种使用价值。

    作为资本贷放的商品,按照它的性质,或是作为固定资本贷放,或是作为流动资本贷放。货币可以在这两种形式上贷放。例如,如果它是在终身年金的形式上偿还,让资本一部分一部分地带着利息流回,它就是作为固定资本贷放。有些商品,例如房屋、船舶、机器等等,按照它们的使用价值的性质,始终只能作为固定资本贷放。不过,一切借贷资本,不管它们的形式如何,也不管它们的偿还会怎样受它们的使用价值性质的影响,都永远只是货币资本的一个特殊形式。因为这里贷放的,总是一定的货币额,并且利息也是按这个金额计算的。如果贷出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流动资本,它就会按照固定资本流回的方式来偿还。贷出者定期得到利息,并得到固定资本自身的一部分已经消耗的价值,即周期损耗的等价物。贷出的固定资本中尚未消耗的部分,到期也以实物形式还回来。如果借贷资本是流动资本,它也就会按照流动资本流回的方式回到贷出者手中。

    因此,流回的方式总是由自身得到再生产的资本及其特殊种类的现实循环运动决定的。但是,借贷资本的回流采取偿还的形式,因为它的预付、它的转让,具有贷放的形式。

    在这一章中,我们只研究本来意义的货币资本,借贷资本的其他形式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资本流回到它的起点,一般地说,是资本在它的总循环中的具有特征的运动。这决不只是生息资本的特征。作为生息资本的特征的,是它的表面的、已经和作为中介的循环相分离的流回形式。借贷资本家把他的资本放出去,把它转给产业资本家时,没有得到任何等价物。放出资本根本不是资本现实循环过程中的行为,而只是为这个要由产业资本家去完成的循环作了准备。在这里,货币的第一次换位,不表示形态变化的任何行为,既不表示买,也不表示卖。所有权没有被出让,因为没有发生交换,也没有得到任何等价物。货币由产业资本家手中流回到借贷资本家手中,不过是对放出资本的第一个行为的补充。这个以货币形式预付的资本,通过循环过程,又以货币形式回到产业资本家手中。但因为资本支出时不是归他所有,所以流回时也不能归他所有。通过再生产过程这一情况,并不会使这个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家的所有物。因此,产业资本家必须把它归还给贷出者。第一次支出,使资本由贷出者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交易,它与资本的现实的再生产过程无关,只是为这个再生产过程作了准备。资本的偿还,使流回的资本再由借入者手中转到贷出者手中,这是第二个法律上的交易,是第一个交易的补充。一个是为现实过程作了准备,另一个则是发生在现实过程之后的补充行为。因此,借贷资本的出发点和复归点,它的放出和收回,都表现为任意的、以法律上的交易为中介的运动,它们发生在资本现实运动的前面和后面,同这个现实运动本身无关。即使资本本来就归产业资本家所有,因而作为他的所有物只流回到他那里,那么,对这个现实运动来说,这也不会有什么不同。

    在第一个作为先导的行为中,贷出者把他的资本交给借入者。在第二个作为补充的结束行为中,借入者把资本还给贷出者。如果我们只考察二者之间的交易,――暂时撇开利息不说,――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只考察贷出的资本本身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运动,这两种行为(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把它们分开,资本的现实再生产运动就是在这个时间内进行)就已经包括这个运动的全部。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

    一般资本的具有特征的运动,即货币流回到资本家手中,资本流回到它的起点,在生息资本的场合,取得了一个完全表面的、和现实运动相分离的形态,尽管这个形态是现实运动的形式。A把他的货币不是作为货币,而是作为资本放出去。在这里,资本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它不过转手而已。它只是在B 手中才实际转化为资本。但对A来说,单是把它交给B,它就成了资本。资本从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实际流回的现象,只有对B来说才发生。而对A来说,流回是在和让渡相同的形式上进行的。资本由B手中再回到A手中。把货币放出即贷出一定时期,然后把它连同利息(剩余价值)一起收回,是生息资本本身所具有的运动的全部形式。贷出的货币作为资本所进行的现实运动,是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交易以外的事情。在这些交易本身中,中介过程消失了,看不见了,不直接包含在内了。作为独特的商品,资本也具有它的独特的让渡方式。因此在这里,回流也不是表现为一定系列的经济行为的归宿和结果,而是表现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特别的法律契约的结果。流回的时间取决于再生产的过程;而就生息资本来说,它作为资本的回流,好像只取决于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协议。因此,就这种交易来说,资本的回流不再表现为由生产过程决定的结果,而是表现为:好像贷出的资本从来就没有丧失货币形式。当然,这些交易实际上是由现实的回流决定的。但这一点不会在交易本身中表现出来。实际的情形也并不总是这样。如果现实的回流没有按时进行,借入者就必须寻求别的办法来履行他对贷出者的义务。资本的单纯形式――货币,它以A额支出,经过一定时间,除了这种时间上的间隔,不借助于任何别的中介,再以A+1/x A额流回――不过是现实资本运动的没有概念的形式。

    在资本的现实运动中,回流是流通过程的一个要素。货币先转化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把它转化为商品;通过商品出售,它再转化为货币,并在这个形式上流回到那个最初以货币形式预付资本的资本家手中。但就生息资本来说,回流和放出一样,只是资本所有者和另一个人之间进行的法律交易的结果。我们看见的只是放出和偿还。中间发生的一切都消失了。   

                                                    ――

    以上我们只考察了借贷资本在它的所有者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的运动。现在我们来研究利息。

    贷出者把他的货币作为资本放出去;他让渡给另一个人的价值额是资本,因此,这个价值额会流回到他那里。但单是流回到他那里,还不是作为资本贷出的价值额的回流,而只是一个贷出的价值额的回流。预付的价值额要作为资本流回,就必须在运动中不仅保存自己,而且增殖自己,增大自己的价值量,也就是必须带着一个剩余价值,作为G+△G流回。在这里,这个△G是利息,即平均利润中不是留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而是落到货币资本家手中的部分。

    货币资本家把货币作为资本让渡,这就是说,货币必须作为G+△G回到他那里。我们以后还要特别考察一种形式,按照这种形式,在贷出期内,利息按期流回,但资本不流回,它要等到一个较长的时期结束时才偿还。

    货币资本家给予借入者即产业资本家的是什么呢?前者实际上让渡给后者的是什么呢?只是这种让渡的行为,才使货币的贷放成为作为资本的货币的让渡,也就是说,成为作为商品的资本的让渡。

    只是由于这种让渡的行为,资本才由货币贷出者作为商品交给另一个人,或者说,他所支配的商品才作为资本交给另一个人。

    就通常的出售来说,让渡的是什么呢?那不是所出售的商品的价值,因为这个价值只是改变了形式。这个价值在它以货币形式实际地转到卖者手中以前,已经作为价格观念地存在于商品之中。在这里,同一价值,同一价值量,不过改变形式而已。在一个场合,它们以商品形式存在;在另一个场合,它们以货币形式存在。卖者实际让渡的,从而转入买者的个人消费或生产消费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

    货币资本家在借出期内让渡并出让给生产资本家即债务人的使用价值又是什么呢?是货币由于下面这一点而取得的使用价值:它能够转化为资本,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因而在它的运动中,它除了保存自己原有的价值量,还会生产一定的剩余价值,生产平均利润(在这里,高于或低于平均利润都是偶然的现象)。就其余的商品来说,使用价值最终会被消费掉,因而商品的实体和它的价值会一道消失。相反,资本商品有一种特性:由于它的使用价值的消费,它的价值和它的使用价值不仅会保存下来,而且会增加。

    货币资本家在把借贷资本的支配权移交给产业资本家的时间内,就把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使用价值――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渡给产业资本家。

    在这个意义上,这样贷出的货币,同那种与产业资本家发生关系的劳动力,有某种类似的地方。不过,产业资本家对劳动力的价值是支付,而他对借贷资本的价值只是偿还。对产业资本家来说,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于:当劳动力被消费的时候,它会比它本身具有的价值,比它所费的价值,生产更多的价值(利润)。这个价值余额,对产业资本家来说,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此相同,借贷货币资本的使用价值,也表现为这种资本生产价值和增加价值的能力。

    货币资本家事实上让渡了一种使用价值,因此,他所让出的东西,是作为商品让出的。从这方面来说,它完全类似商品本身。第一,它是由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的价值。就简单的商品即商品本身来说,在买者和卖者手中保留着的是相同的价值,只是形式不同;双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后具有和他们让渡的价值相同的价值,不过一个以商品形式存在,一个以货币形式存在。区别在于:在贷放上,只有货币资本家在这种交易中让出价值;但他会由未来的偿还而保持住这个价值。在贷放上,只有一方得到价值,因为只有一方让出价值。第二,一方让渡现实的使用价值,另一方得到并且消费这个使用价值。但这个使用价值与普通商品不同,它本身就是价值,也就是由于货币作为资本使用而产生的那个价值量超过货币原有的价值量所形成的余额。利润就是这个使用价值。

    贷出的货币的使用价值是: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并且作为资本在中等条件下生产平均利润。

    那么,产业资本家支付的是什么呢,从而借贷资本的价格又是什么呢?

    一个普通商品的买者所购买的,是这个商品的使用价值;他支付的,是这个商品的价值。与此相同,借款人所购买的,是货币作为资本的使用价值;但他支付的是什么呢?那当然不是像在购买别的商品时那样,是它的价格或价值。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不像在买者和卖者之间那样,会发生价值的形式变化,以致这个价值在一个时候以货币形式存在,在另一个时候以商品形式存在。放出的价值和收回的价值的同一性,在这里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价值额,货币,在没有任何等价物的情况下付出去,经过一定时间以后交回来。贷出者总是同一价值的所有者,即使在这个价值已经从他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也是这样。在简单商品交换中,货币总是在买者方面;但在贷放中,货币却是在卖者方面。他把货币放出去一定时期,资本的买者则把资本作为商品接受下来。但是,只有当货币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从而被预付时,这才是可能的。借入者是把货币作为资本,作为会自行增殖的价值借来的。不过,和任何处在起点上,处在预付那一瞬间的资本一样,这个货币还不过是可能的资本。它通过使用才自行增殖,才作为资本来实现。但借入者必须把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即作为价值加上剩余价值(利息)来偿还;而利息只能是他所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因为对于借入者来说,借贷资本的使用价值就在于它会替他生产利润。不然的话,贷出者就没有让渡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利润也不能全部归借入者。不然的话,他对于这种使用价值的让渡就没有支付什么了,他把贷款还给贷出者时,就只是把它作为单纯的货币,而不是把它作为资本,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来偿还了,因为它只有作为G+△G,才是已经实现的资本。

    贷出者和借入者双方都是把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支出的。但它只有在后者手中才执行资本的职能。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对两个人来说取得了双重的存在,这并不会使利润增加一倍。它所以能对双方都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只是由于利润的分割。其中归贷出者的部分叫作利息。

    按照假定,这全部交易发生在两类资本家之间,即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之间。

    决不要忘记,在这里,资本作为资本是商品,或者说,我们这里所说的商品是资本。因此,这里出现的一切关系,从简单商品的观点来看,或者从那种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商品资本执行职能的资本的观点来看,都是不合理的。贷和借(不是卖和买)的区别,在这里是由商品――资本――的独特性质产生的。同样不要忘记,这里支付的,是利息,而不是商品价格。如果我们把利息叫作货币资本的价格,那就是价格的不合理的形式,与商品价格的概念完全相矛盾。在这里,价格已经归结为它的纯粹抽象的和没有内容的形式,它不过是对某个按某种方式执行使用价值职能的东西所支付的一定货币额;而按照价格的概念,价格是这个使用价值的以货币表现的价值。


    资本所以表现为商品,是因为利润如何分割为利息和本来意义的利润是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的,这完全和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它们来调节的一样。但是在这里,不同之处和相似之处一样地明显。如果供求平衡,商品的市场价格就和它的生产价格相一致,也就是说,这时它的价格就表现为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内部规律来调节,而不是以竞争为转移,因为供求的变动只是说明市场价格同生产价格的偏离。这种偏离会互相抵销,所以从某个较长的时期来看,平均市场价格等于生产价格。一旦供求平衡,这些力量就不再起作用,互相抵销;决定价格的一般规律这时也就会适用于这些个别的场合;市场价格这时在它的直接存在上,就已经和那个由生产方式本身的内在规律调节的生产价格相一致,而不只是作为市场价格的运动的平均才是这样。工资也是这样。如果供求平衡,供求的作用就互相抵销,工资就等于劳动力的价值。但货币资本的利息却不是这样。在这里,竞争并不决定对规律的偏离,而是相反,除了由竞争决定的分割规律之外,没有别的分割规律,因为我们以后会看到,并不存在“自然”利息率。相反,我们把自然利息率理解为由自由竞争决定的比率。利息率没有“自然”界限。


第二十二章 

利润的分割。利息率。

“自然”利息率


    我们要在这里阐述的,只是生息资本的独立形态和利息从利润中独立出来的过程。

    因为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按照我们以上的假定,这个部分要由产业资本家支付给货币资本家,所以,利润本身就成为利息的最高界限,达到这个最高界限,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就会=0。撇开利息事实上可能大于利润――这时不能用利润支付――的个别情况不说,我们也许还可以把全部利润减去其中可以归结为监督工资的部分(这部分我们以后加以说明)的余额,看作是利息的最高界限。利息的最低界限则完全无法规定。它可以下降到任何程度。不过这时总会出现起反作用的情况,使它提高到这个相对的最低限度以上。

    首先让我们假定,总利润和其中要作为利息支付给货币资本家的部分之间的比率是固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很清楚,利息会随着总利润而提高或降低,而总利润则由一般利润率和一般利润率的变动决定。例如,如果平均利润率=20%,利息等于利润的1/4,利息率就=5%;如果平均利润率=16%,利息率就=4 %。在利润率为20%时,利息尽可以提高到8%,而产业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仍会和利润率=16%,利息率=4%的时候一样,即12%。如果利息只提高到6%或7%,产业资本家仍会把较大部分的利润保留下来。如果利息等于平均利润的一个不变的部分,结果就是:一般利润率越高,总利润和利息之间的绝对差额就越大,因而总利润中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就越大;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假定利息等于平均利润的1/5。10的1/5是2;总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差额=8。20的1/5=4;差额=20-4=16。25的1/5=5;差额=25-5=20。30的1/5=6;差额= 30-6=24。35的1/5=7;差额=35-7=28。在这里,4%、5%、6%、7 %这几个不同的利息率,都只代表总利润的1/5或20%。因此,在利润率不同时,不同的利息率可以代表总利润中同一个部分,或总利润中同一个百分比部分。在利息有这样的不变的比率时,一般利润率越高,产业利润(总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差额)就越大;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

    假定其他一切条件相同,也就是说,假定利息和总利润之间的比率或多或少是不变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就能够并且也愿意与利润率的高低成正比地支付较高或较低的利息。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利润率的水平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成反比,所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利息率的差别实际上表示利润率的差别,一个国家利息率的高低就同样会和产业发展的水平成反比。我们以后会知道,情形并不总是这样。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利息是由利润调节的,确切些说,是由一般利润率调节的。并且,这种调节利息的方法,甚至也适用于利息的平均水平。

    不管怎样,必须把平均利润率看成是利息的有最后决定作用的最高界限。

    我们现在就来较详细地考察利息和平均利润有关这个情况。当要在两个人之间分割一个已定的总量,例如利润的时候,当然首先要看这个有待分割的总量有多大,而这个总量,即利润的量,是由平均利润率决定的。假定一般利润率是已定的,也就是说,假定一定数量的资本比如说100的利润量是已定的,利息的变动显然就和用借入的资本营业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所留下的那部分利润的变动成反比。而那些决定有待分割的利润的量即无酬劳动所生产的价值的量的事情,和那些决定利润在这两类资本家之间的分割的事情,是极不相同的,并且往往按完全相反的方向发生作用。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现代工业在其中运动的周转周期,――沉寂状态、逐渐活跃、繁荣、生产过剩、崩溃、停滞、沉寂状态等等,对这种周期作进一步分析,则不属于我们的考察范围,――我们就会发现,低利息率多数与繁荣时期或有额外利润的时期相适应,利息的提高与繁荣到周期的下一阶段的过渡相适应,而达到高利贷极限程度的最高利息则与危机相适应。

    关于利息率的决定,拉姆赛说,利息率

“部分地取决于总利润率,部分地取决于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profits of enterprise)的比例。这个比例取决于资本的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竞争……”(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第206、207页)

    一个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平均利息率――不同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在这个领域中,像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然利润率和自然工资率那样的自然利息率,是没有的。

    在中等利息率不仅作为平均数,而且作为现实的量存在时,习惯和法律传统等等都和竞争本身一样,对它的决定发生作用。在许多法律诉讼中,当需要计算利息时,就必须把中等利息率作为合法的利息率。如果有人进一步问,为什么中等利息率的界限不能从一般规律得出来,那么答复很简单:由于利息的性质。利息不过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同一资本在这里有双重规定:在贷出者手中,它是作为借贷资本;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它是作为产业资本或商业资本。但它只执行一次职能,也只生产一次利润。在生产过程本身中,资本作为借贷资本的性质不起任何作用。这两种有权要求享有利润的人将怎样分割这种利润,本身是和一个股份公司的共同利润在不同股东之间按百分比分配一样,纯粹是经验的、属于偶然性王国的事情。在本质上成为决定利润率的基础的剩余价值和工资的分割上,劳动力和资本这两个完全不同的要素起着决定的作用;那是两个独立的互相限制的可变数的函数;从它们的质的区别中产生了所生产的价值的量的分割。我们以后会知道,在剩余价值分割为地租和利润时,会出现同样的情况。但在利息上却不会发生类似的情况。我们立即就会看到,在这里,质的区别相反地是从同一剩余价值部分的纯粹量的分割中产生的。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并没有什么“自然”利息率。但是,如果从一方面来说,与一般利润率相反,那种和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同的中等利息率或平均利息率,其界限不能由任何一般的规律来确定,因为这里涉及的只是总利润在两个资本占有者之间以不同的名义进行的分配,那么,反过来说,利息率,不管是中等利息率还是各个特殊场合的市场利息率,都与一般利润率的情况完全不同,表现为一致的、确定的、明确的量。

    利息率对利润率的关系,同商品市场价格对商品价值的关系相类似。就利息率由利润率决定来说,利息率总是由一般利润率决定,而不是由可能在某个特殊产业部门内占统治地位的特殊利润率决定,更不是由某个资本家可能在某个特殊营业部门内获得的额外利润决定。因此,一般利润率事实上会作为经验的、既定的事实,再表现在平均利息率上,虽然后者并不是前者的纯粹的或可靠的表现。

    不错,利息率本身随着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品种类不同,随着借款时间的长短不同,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动;但对每一种类来说,利息率在一定瞬间是一致的。因此,这种差别不会损害利息率的固定的、一致的性质。

    中等利息率在每个国家在较长期间内都表现为不变的量,因为一般利润率――尽管特殊的利润率在不断变动,但一个部门的变动会被另一个部门的相反的变动所抵销――只有在较长的期间内才发生变动。并且一般利润率的相对的不变性,正是表现在中等利息率的这种或大或小的不变的性质上。

    至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那么,它和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在每一瞬间都是作为固定的量出现的,因为在货币市场上,全部借贷资本总是作为一个总额和执行职能的资本相对立,从而,借贷资本的供给和借贷资本的需求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当时市场的利息状况。信用制度的发展和由此引起的信用制度的集中,越是赋予借贷资本以一般的社会的性质,并使它一下子同时投到货币市场上来,情形就越是这样。与此相反,一般利润率只是不断地作为一种趋势,作为一种使各种特殊利润率平均化的运动而存在。


第二十三章 

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对于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产业资本家和不亲自使用自己的资本的货币资本家来说,总利润在两种不同的人,即两种对同一资本,从而对由它产生的利润,享有不同合法权的人之间的单纯量的分割,都会因此变为质的分割。利润的一部分现在表现为一种规定上的资本应得的果实,表现为利息;利润的另一部分则表现为相反规定上的资本的特有的果实,表现为企业主收入。一个单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另一个则表现为用资本单纯执行职能的果实,表现为处在过程中的资本的果实,或能动资本家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总利润的这两部分这样就硬化并且互相独立化了,好像它们出自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源泉。这种硬化和互相独立化,对整个资本家阶级和全部资本来说,现在必然会固定下来。而且,不管能动资本家所使用的资本是不是借入的,也不管属于货币资本家的资本是不是由他自己使用,情况都是一样。每个资本的利润,从而以资本互相平均化为基础的平均利润,都分成或被割裂成两个不同质的、互相独立的、互不依赖的部分,即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二者都由特殊的规律来决定。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同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一样,把他的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利息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资本的所有者,是把资本贷给自己的贷出者,企业主收入也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能动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因此,对于这种质的分割来说,资本家实际上是否应和另一个资本家共分,是没有意义的。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分,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他的资本本身,就其提供的利润范畴来说,也分成资本所有权,即处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本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处在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主收入的资本。

    企业主收入是劳动的监督工资这种看法,是从企业主收入同利息的对立中产生的,并由于下面这个事实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利润的一部分事实上能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并且确实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或者不如反过来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一部分工资表现为利润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如亚?斯密已经正确地发现的那样,在那些生产规模等等允许有充分的分工,以致可以对一个经理支付特别工资的营业部门中,这个利润部分会以经理的薪水的形式纯粹地表现出来,一方面同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总和),另一方面同扣除利息以后作为所谓企业主收入留下的那部分利润相独立并且完全分离出来。

    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和指挥的劳动。不过它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

    另一方面,――完全撇开商业部门不说――在一切以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因此,它在奴隶制度下所起的作用达到了最大限度。但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也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在这里,生产过程同时就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这完全同在专制国家中一样,在那里,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监督和指挥的劳动,只要由对立的性质,由资本对劳动的统治产生,因而为一切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共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是同由一切结合的社会劳动交给单个人作为特殊劳动去完成的生产职能,直接地和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的。

    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如何处理其他演奏者的“工资”问题,也不是他这个乐队指挥职能范围以内的事情。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像资本家本人发展到最高阶段,认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样。只要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由单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引起,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着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这种劳动不只限于剥削别人劳动这个职能;从而,只要这种劳动是由作为社会劳动的劳动的形式引起,由许多人为达到共同结果而形成的结合和协作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就像这个形式本身一旦把资本主义的外壳炸毁,就同资本完全无关一样。说这种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的劳动,作为资本家的职能是必要的,这无非就是说,庸俗经济学家不能设想,各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发展起来的形式能够离开并且摆脱它们的对立的、资本主义的性质。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所要求和所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的别人劳动的量,并且当他为进行剥削而亲自花费必要气力的时候,还直接取决于对这种劳动的剥削程度,而不是取决于他进行这种剥削所作出的并且在他支付适当的报酬时可以让一个经理去作出的那种努力的程度。

    商业经理和产业经理的管理工资,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和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中,都是完全同企业主收入分开的。在其他场合偶然出现的管理工资同企业主收入的分离,在这里则是经常的现象。在合作工厂中,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消失了,因为经理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与信用制度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占有相分离,这完全像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一样,而在封建时代,这些职能却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但是一方面,因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同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货币资本家相对立,并且随着信用的发展,这种货币资本本身取得了一种社会的性质,集中于银行,并且由银行贷出,而不再是由它的直接所有者贷出;另一方面,又因为那些不能在任何名义下,即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所以,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


第二十五章 

信用和虚拟资本


    详细分析信用制度和它为自己所创造的工具(信用货币等等),不在我们的计划之内。我们在这里只着重指出为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所必要的少数几点。因此,在这里,我们只研究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这种信用的发展和公共信用的发展之间的联系,不属于我们考察的范围。

    我以前已经指出(第1册第3章第3节b),货币充当支付手段的职能,从而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之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是怎样由简单商品流通而形成的。随着商业和只是着眼于流通而进行生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信用制度的这个自然基础也在扩大、普遍化和发展。大体说来,货币在这里只是充当支付手段,也就是说,商品的出卖不是换得货币,而是换得定期支付的凭据。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可以把这种支付凭据概括为汇票这个总的范畴。这种汇票直到它们期满,支付日到来之前,本身又会作为支付手段来流通;它们形成真正的商业货币。就这种汇票由于债权和债务的平衡而最后互相抵销来说,它们是绝对地作为货币来执行职能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已无须最后转化为货币了。就像生产者和商人的这种互相预付形成信用的真正基础一样,这种预付所用的流通工具,汇票,也形成真正的信用货币如银行券等等的基础。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不管是金属货币还是国家纸币)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

    信用制度的另一方面与货币经营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货币经营业的发展又自然会和商品经营业的发展齐头并进。我们在前一篇(第19章)已经看到,实业家的准备金的保管,货币出纳、国际支付和金银贸易的技术性业务,怎样集中在货币经营者的手中。由于这种货币经营业,信用制度的另一方面,生息资本或货币资本的管理,就作为货币经营者的特殊职能发展起来。货币的借入和贷出成了他们的特殊业务。他们以货币资本的实际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中介人的身分出现。一般地说,银行业务的这个方面就是:银行家把借贷货币资本大量集中在自己手中,以致与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相对立的,不是单个的贷出者,而是作为所有贷出者的代表的银行家。银行家成了货币资本的总管理人。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为整个商业界而借款,他们也把借入者集中起来,与所有贷出者相对立。银行一方面代表货币资本的集中,贷出者的集中,另一方面代表借入者的集中。银行的利润一般地说在于:它们借入时的利息率低于贷出时的利息率。

    银行拥有的借贷资本,是通过多种途径流到银行的。首先,因为银行是产业资本家的出纳业者,每个生产者和商人作为准备金保存的或在收付中得到的货币资本,都集中到银行手中。这样,这种基金就转化为借贷货币资本。商业界的准备金,由于作为共同的准备金集中起来,就可以限制到必要的最低限度,而本来要作为准备金闲置起来的一部分货币资本也就会贷放出去,作为生息资本执行职能。第二,银行的借贷资本还包括可由银行贷放的货币资本家的存款。此外,随着银行制度的发展,特别是自从银行对存款支付利息以来,一切阶级的货币积蓄和暂时不用的货币,都会存入银行。小的金额是不能单独作为货币资本发挥作用的,但它们结合成为巨额,就形成一个货币力量。这种收集小金额的活动作为银行制度的特殊作用,应当同银行在真正货币资本家和借款人之间的中介作用区别开来。最后,各种只是逐渐花费的收入也会存入银行。

    贷放(这里我们只考察真正的商业信用)是通过汇票的贴现――使汇票在到期以前转化成货币――来进行的,是通过不同形式的贷款,即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直接贷款,以有息证券、国家证券、各种股票作抵押的贷款,特别是以提单、栈单及其他各种证明商品所有权的单据作抵押的贷款来进行的,是通过存款透支等等来进行的。

    银行家提供的信用,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例如:向其他银行开出汇票、支票,开立同样的信用账户,最后,对拥有钞票发行权的银行来说,是发行本行的银行券。银行券无非是向银行家开出的、持票人随时可以兑现的、由银行家用来代替私人汇票的一种汇票。最后这一种信用形式在外行人看来特别令人注目和重要,首先因为这种信用货币会由单纯的商业流通进入一般的流通,并在那里作为货币执行职能;还因为在大多数国家里,发行银行券的主要银行,作为国家银行和私人银行之间的奇特的混合物,事实上有国家的信用作为后盾,它们的银行券在不同程度上是合法的支付手段;因为在这里可以明显看到的是,银行家经营的是信用本身,银行券不过是流通的信用符号。但银行家也经营一切其他形式的信用,甚至贷放存在他那里的货币现金。实际上,银行券只形成批发商业的铸币,而对银行来说具有最重要意义的始终是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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