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什么还活着——黑格尔的经验性洞察

什么还活着

黑格尔的经验性洞察

本文选自《青年马克思——德国哲学、当代政治与人类繁荣》

[英]大卫·利奥波德  著

刘同舫 万小磊  译

除了对现代社会不成熟的论述,《批判》还包含了马克思通过比较《法哲学原理》和用一定标准来评估黑格尔经验性洞察的尝试。比较的结果无疑是肯定的。马克思称,现代性的四大因素——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分离、市民生活与政治生活领域的对抗关系、 市民社会的原子化及国家的抽象本性——都可以在《法哲学原理》中找到。简言之,马克思欣喜找到了“黑格尔的理论和当代世界现实”的密切关系。①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理论与当代世界现实密切关系的第一个因素是关于“现实市民生活从政治生活中的分离”②。马克思认为,中世纪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身份已经消失,黑格尔也预料到它们会消失。③事实上,市民社会和政治领域史无前例的分离——一个“真实存在”的分离——在黑格尔对理性国家的论述中发挥根本性的作用。④黑格尔把论述“建立在假设市民社会和国家(一种现代现象)的分离上”⑤。

黑格尔对《法哲学原理》的这一解读颇有道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自然对黑格尔解释现代社会的出现非常重要。黑格尔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来表示社会生活的某个领域,越来越被认为是体现了一种重要的观念性创新,是与古典政治思想主流传统的明显决裂。⑥这一传统,从亚里士多德到康德——历经大阿尔伯图斯、阿奎奈、密朗克松、博丹、霍布斯、斯宾诺莎和洛克——通常把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区分不仅是概念创新,还标志着历史性的转变——即社会生活中一个新领域的出现,在这一领域中,独特的个人主义首次被“赋予权力去充分发展和表现自己”⑦,这个社会领域便是市民社会。黑格尔认为,它的创造属于“当代世界”⑧。这种独特的个人主义——承认个人为个体的人和道德对象——在“古老”的国家是不存在的,它还未被释放,未享受自由。⑨事实上,在黑格尔那里,古代社会不能应对新生的现代自由主义——比如在苏格拉底的道德良心中(其打破并且破坏了对古代道德文化的不假思索的认同)——是它灭亡的主要原因。⑩相比之下,黑格尔认为,正是这种体制性——主要是在市民社会中——允许自由主义适度的存在和发展,才能赋予现代国家“巨大的力量和深度”⑪。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理论和当代世界现实亲密关系的第二个因素是关于新分离的市民生活与政治生活之间的对抗本质。青年马克思认为,黑格尔自始至终都承认现代社会存在市民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冲突。只是他承认的方式有些含蓄,比如,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的阶层之分称为非政治性的。这样的描述假定了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受控于不同原则,而且认同“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是混杂与对抗的”⑫。这种对“国家和平民社会冲突”的敏感性从黑格尔经常对比“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与需求”与“国家的整体利益”中也许可以窥见得更加清楚。如此,黑格尔被认为是“时时刻刻”使人关注“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冲突”⑬。基于上述观点,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经验性灼见做出了更全面的评论,指出黑格尔的“深奥”通过其对社会关系的“对抗本质”的敏感可见一斑。⑭

青年马克思觉察到,根据黑格尔的说法,区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不是体制性分离。毕竟在《法哲学原理》中,“外在国家”被认为会伸展到市民社会,比如,司法和警察机关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社会的一部分(主义黑格尔赋予“警察”一词的含义比今天读者理解的更丰富得多,包括:提供公共设施,管制市场交易和管理医疗卫生⑮)。真正区分这两个范围的是它们不同的目标或潜在的理据——马克思称之为“两种对立的气质”⑯。市民社会的天性要求它容许当代独特的个人主义“充分发展和表现自己”⑰。相比之下,国家的使命是促进全民利益,黑格尔赞赏这种行为,并认为其和成员的特殊利益有着本质不同(即使是和那些众多个人共有的特殊利益也有本质不同)。黑格尔明确批评了那些认为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获取和保护财产和个人自由,诸如个人利益等等”的人。⑱(他批评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契约论这一传统,特别是费希特对这一传统的支持)这些作家犯下一个严重的错误:把国家和市民社会混为一谈。马克思肯定地认为黑格尔完全注意到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对抗关系,“两个固定对立面、两个真正不同的范围”之间的关系。⑲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理论和当代世界现实亲密关系的第三个因素是关于市民社会的“原子性”。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承认现代市民社会中不受束缚的个人主义。比如,在讨论行政部门作用的时候,马克思清晰地把市民社会定义为“每个人都利益都和其他每个人的利益冲突的领域”⑳。马克思认为,这种对市民社会的描述是“非凡”的㉑(一些研究黑格尔的现代学者认同马克思把《法哲学原理》相关语言看作在暗指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对原始状态的描述㉒)。

这一对黑格尔评论的解读虽然不足以全面说明其对市民社会的讨论,但也确有文本依据。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繁荣发展的独特的现代自由主义的三条主线:当代的个人意识到自身的特殊利益(与他人特殊利益和集体利益不同)㉓;他们也是有个人权利的“人”,更不用说财产权㉔;他们还是“对象”,通过反映自身良心,目的和推理的行为获取价值与理解独立的道德评价来源。㉕青年马克思专注于第一条主线(忽略了另外两条主线),认为这些特殊利益虽然狭隘逻辑,却非常有激发力。对黑格尔做出解读难逃片面之嫌,但《法哲学原理》中确有文本段落支持这种解读。比如,黑格尔曾提到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个人就是自己的目标,其他一切对他都毫无意义”㉖。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理论和当代世界现实密切关系的第四个因素是关于国家的“抽象性”。黑格尔不仅承认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还承认现代世界是超凡和遥远的存在。表面上看这似乎不太可能。毕竟黑格尔不仅坚持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同时非常重视公民身份。不过马克思发现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和抽象的现代国家之间重要的相似之处:它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不一定是人民真正关系的问题”㉗。

我们可以理解为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和现代国家之间的关系有两种看法。第一,黑格尔理性国家中的个人——与公务员阶层或君主相对——对政治结果的影响十分有限,㉘这是却别现代和古代公民身份的一个重要特征。黑格尔认为,“在我们现代国家,公民对整个国家事务的参与非常有限”㉙。他们的政治参与仅限于缴税、参与公共讨论和(有限形式的)投票(地方自治体派代表参与三级会议,对立法的影响十分有限)。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这种对自治真实性的怀疑从现代国家的体制机构中可以显现(这个观点在第三章将进一步讨论)。简言之,在黑格尔理性国家和现代国家中都缺少让公众参与政治的热情。第二,在黑格尔理性国家和现代国家中,普通的国民扮演着有限的政治角色,过着平常的市民生活,在这种生活中个人主义和对公共利益的关心是对立的。而他们(有限)的政治参与很有可能是因为参与主题同自己利益有关。

马克思认为,在黑格尔理性国家和现代国家中公共事务的决定“没有民众的干涉”,他的说法似乎表现为两种观点。㉚黑格尔视域中的市民和现代公民没有过多机会参与政治;即使偶尔有机会参与也只是主要考虑个人利益(不会把自己视作集体的一员而考虑集体利益)。卢梭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与黑格尔惊人相似。在青年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理性国家和现代国家中的公民是以“众人”中的一员,而不是“人民”中的一员的身份去参与政治生活的。㉛

对黑格尔理性国家和现代社会之间关系的评论包罗万象、颇有争议,我补充说明两点:

第一,马克思对黑格尔经验性灼见的评述毫无偏见。《法哲学原理》正确地反映了平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分离、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对抗关系、市民社会的原子化和国家的抽象本质。因此,青年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应该已经理解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以及破坏这种结构的异化的两种主要形式客观异化和主观异化。马克思将这种经验性洞察推崇为巨大的思想成就。

第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经验性洞察的评述与黑格尔对自身作品的理解也有关系。黑格尔称,《法哲学原理》勾勒的理性国家和“我们时代更先进的国家”有广泛的对应㉜。这种对应的广度无疑是重要的。虽然没有证据显示,黑格尔把《法哲学原理》看作对同时代国家政治制度的精确反映。青年马克思支持黑格尔的这一观点,认为德国哲学“是体现在思想中的德国时代”㉝。

注释

①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 MEW1: 321;“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ECW3:115;“Critique of Hegel's Doctrine of State”,EW:185.

②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 MEW1: 321;“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ECW3:115;“Critique of Hegel's Doctrine of State”,EW:185.

③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 MEW1: 275;“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ECW3:72;“Critique of Hegel's Doctrine of State”,EW:137.

④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 MEW1: 275;“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ECW3:72;“Critique of Hegel's Doctrine of State”,EW:137.

⑤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 MEW1: 275-277;“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ECW3:73;“Critique of Hegel's Doctrine of State”,EW:138.

⑥Manfred Riedel. Studien zu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 Frankfurt am Main, 1969:chapter6;Manfred Riedel. “Gesellschaft, bürgerliche”. Geschichtliche Grundbegriffe:Historisches Lexikon zur politisch sozialen Sprache in Deutschland. ed. Otto Brunner, Werner Conze, and Reinhart Koselleck, Stuttgart Press,1975(2):719-800.

⑦Philosophie des Rechts § 184.

⑧Philosophie des Rechts § 182Z.

⑨Philosophie des Rechts § 260Z.

⑩黑格尔认为,基督教和罗马法与当代的个人主义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⑪Philosophie des Rechts § 260.

⑫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 MEW1: 280;“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ECW3:73;“Critique of Hegel's Doctrine of State”,EW:142.

⑬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 MEW1: 277;“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ECW3:73;“Critique of Hegel's Doctrine of State”,EW:138.

⑭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 MEW1: 257;“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ECW3:54;“Critique of Hegel's Doctrine of State”,EW:116.

⑮“警察”一词的含义反映了当时的用法。

⑯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 MEW1: 270;“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ECW3:67;“Critique of Hegel's Doctrine of State”,EW:131;Michael O. Hardimon. Hegel'sSocial Philoso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205ff.

⑰Philosophie des Rechts § 183.

⑱Philosophie des Rechts § 258A.

⑲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 MEW1: 275;“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ECW3:72;“Critique of Hegel's Doctrine of State”,EW:137.

⑳Philosophie des Rechts § §288-289.

㉑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 MEW1: 243;“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ECW3:41-42;“Critique of Hegel's Doctrine of State”,EW:101.

㉒G.W.F.Hegel.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ed. Allen W. Woo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467.

㉓Philosophie des Rechts § 182Z.

㉔Philosophie des Rechts § 230.

㉕M.B.Foster. The Political Philosophies of Plato and Hegel.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5:chapter3;M.J.Inwood.“Hegel,Plato and Greek‘Sittlichkeit’”.Z.A.Pelezynski.ed.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Studies in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40-54.

㉖Philosophie des Rechts § 182Z.

㉗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 MEW1: 265;“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ECW3:62;“Critique of Hegel's Doctrine of State”,EW:125.

㉘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 MEW1: 321;“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ECW3:115;“Critique of Hegel's Doctrine of State”,EW:185.

㉙Philosophie des Rechts § 255Z.

㉚Kritik des Hegelschen Staatsrechts, MEW1: 321;“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MECW3:115;“Critique of Hegel's Doctrine of State”,EW:185.

㉛Oeuvres complète3:Les écrits politiques. Paris, 1964:380;Collected Writings of Rousseau4:Social Contract,Discourse on the Virtue Most Necessary for a Hero,Political Fragments,and Geneva Manuscipts. Hanover NH,1994:154.

㉜Philosophie des Rechts § 258Z.

㉝Philosophie des Rechts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