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经济结构和生产力
经济结构和生产力
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在对经济结构的初步描述中引入生产力的定义,关于经济结构将在下一章深入讨论。我们以1859年序言作为指导: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坚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参见《政治经济学批判》,第20页)
马克思这里说经济结构(或“现实基础”)是由生产关系构成的,没有说别的东西参与它的构成。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关系单独足以构成经济结构。这意味着生产力不是经济结构的一部分。
根据马克思的表述,只有当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子集时,它们才可能是生产关系的一部分。我们可以从三方面考虑来反对这一意见。
第一,力或能力——因为生产力也可以叫作“生产能力”——不是关系。它不是对象之间所具有的某种东西,而是对象的属性,或者说,在马克思恣意使用的广泛意义上,一个对象具有那种属性,这个对象具有生产的能力,并且这个对象也不是一种关系。
第二,生产关系被说成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与生产力相适合。人们对这句话的理解更是聚讼纷纭。关于它是否用以指生产力比生产关系具有解释的优先地位,注释家们的意见不一致。我们认为这正是它所指的意义:我们将表明什么叫作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工业技术的”解释。但是不管“适合”在这里的意思是什么,也难以把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相适合与生产力包括在生产关系中的涵义调和起来。
第三,马克思在另外一个地方,在第四章我们将讨论那段原文,说过生产关系的特点是经济学的,而生产力却不是。因此,生产力不是一种生产关系。
我们竭力坚持只有生产关系而不是生产力构成经济结构,因为对那句话的这一明显解释,与别的作者从中所发现的不同。把生产力置于经济结构中是普遍的做法,但我们看到,马克思清楚地把生产力排除在经济结构之外。
为什么这样明显的错误如此广泛流传?我想,它说明人们接受了一个似乎可信而实际是虚假的命题,即:
(i)如果生产力在解释上是基本的,那么它们便是经济基础的一部分。
我们已经肯定了(i)的前件,但我们否定它的后件,因此否定(i)本身。那些作者之所以犯上面提到的错误,因为他们认为(i)肯定生产力是基本的,因而推断它们是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另外一些人①,错误地否认生产力的基本的解释地位,错误地认为他们的否定是由正确肯定的生产力在经济基础之外这一点来支持的。这也反映他们肯定了同一个虚假的命题(i)。
为了揭示(i)的虚假性,我们必须指出,在使用“基础”一词时的含糊性。如果x是y的基础,那么y依赖x。现在,y所依赖的可能是也可能不是y的一部分。一座房子的基础是房子的一部分,但是一座塑像的底座却不是塑像的一部分。
按照通常的用法,“基础”一词却不在规定的两者中进行选择。让我们取两个词“基础①”和“基础②”,定义如下:
x是y的基础1=x是y的一部分,y(其余部分)建立其上。
x是y的基础2=x是在y之外的并且y(的全体)建立其上。
现在我们可以说,经济结构是社会构成的基础,因为它本身就是社会现象;然而它是上层建筑的基础2,因为它不是上层建筑现象。
(i)的错误,是由生产力是社会的基础2这个真命题(以生动的方式说明生产力的首要的解释意义)转变为它们是社会的基础1这样的假命题。它们确实是经济的基础但不属于经济基础。
基础1和基础2的区分使(i)的前件的真与其后件的假谐调起来,并表明(i)本身的假。
马克思在《序言》以外的确说过,生产力是“一切社会组织的物质基础”,但这是基础2,马克思后来所证明的对物质的和社会的系统区分确定了这一点。
我们用一个空间的比喻来说明这个观点:生产力处在经济基础的下面。经济结构是社会的基础1,是上层建筑的基础2,这并不取消为什么一个特殊的经济结构得以成立的问题。按照本书喜欢的“工业技术”解释,答案是生产力强有力地决定经济结构的特点而又不是组成它的一部分。
对本书第32页所引的那句话的另一种误解(它没有我们刚刚讨论过的那种误解普遍),是由艾克顿(Acton)的评论所作出的,他认为《序言》把社会过程区分为基础的和上层建筑的。可是,首先基础/上层建筑的区分并不划分过程。基础并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组关系。这是对的。因为基础是结构,把结构的组成解释为关系比解释为过程更容易。这个观点有某些价值,因为某种关系解释现象的事实,与某种过程发生的事实在方式上是不同的,而且这种不同使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命题(这些命题对它们的结构情况是不敏感的)的批评归于无效。
艾克顿评论中有一个熟悉的观点也是一种误解,即对马克思来说,每一社会事物或者是基础的或者是上层建筑的,没有其它余地。马克思说过的没有哪句话能证明这个观点,它们会导致无益的迷惑。不是每一社会事物一定或者称为“基础的”或者称为“上层建筑的”。
在讨论了一些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很正规的观点之后,我们来继续说明它们是什么。
我们通过说明生产关系中的各项是什么以及它们如何通过生产关系相互联系,来说明什么是生产关系。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只考虑一些两项的关系。
第一,项目。只有人和生产力是受生产关系制约的项。一切生产关系或者是一个人(或一组人)和另一个人(或另一组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是一个人(或一组人)和一种生产力(或一组生产力)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一个生产关系至少联结一个人项和至少一个生产力项,并且没有其它类的项。
我们无需说明人是什么。但是生产力是不太熟悉的,我们必须说明它们是什么。下面的一揽表澄清了生产力的概念,它列出了历来人们承认的几种生产力(在第五节这个表会得到扩充)。
表中每一项在广泛的意义上都是被生产者用来制造产品的,这个事实把各个项目统一起来。A指的是他们用什么来工作,B指他们作用于什么,C指什么能使他们用A作用干B。
设备要有资格成为一种生产力,必须能够被生产者以这样的方式来使用,即生产的发生(部分地)是使用它的结果,而且,设备这样被用于生产正是某些人的目的。然而这某些人不必是直接生产者本人。他可能是交换过程中的非生产者。因此,如果一个人通过转动踏车来发动一架机器,那么踏车就是生产工具,即使使用踏车的人并不知道它的后果。
我们把生产力限定为用来生产物品的,这排除了其它作者纳入表中的项目。当艾克顿说适当的法律、道德和政府可以促进生产时,是正确的,但据此把它们当作生产手段则是错误的。制作φ的手段是为了制作必而使用的某种东西。法律、道德和政府不是人用来生产产品的。当它们被用来促使人生产时(如果可能的话),那它们不是生产的手段,而是促进生产的手段。
V.威内伯(Venable)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x是生产力,当且仅当x推进或刺激生产过程。威内伯正确地推断,当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发展,它们便能够成为生产力。现在生产关系可能是适合于生产或不利于生产的,但它们不是用来在生产中生产产品的。它们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可能引起资本家的投资和无产者的努力劳动,但是没有任何物质的东西是从生产关系中或用生产关系生产出来的。
如果威内伯是正确的,那么奴隶的宗教就会是生产力,如果这个宗教能抵消他的苦难从而使他愿意工作的话。这个结论显然同马克思理论的涵义相抵触。
我们注意区分生产力和其它生产所需要的及推动生产的东西,这与马克思关心把生产活动同其它能实现生产或帮助生产,但其本身不是生产性的活动区别开来的做法相类似。马克思批评N西尼尔(Senior)认为军人是生产性的,因为他们为不中断的农业劳动提供了必要的安全的观点。对于西尼尔来说,军人通过保护农民而参与了生产谷物。然而,尽管在想象的情况下,没有军人就不会有谷物生产是真的,但
军人退出,而生产的物质条件,像农业的生产条件,仍保持不变。(参见《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第289页。)
使军人对农业成为必要的正是社会条件。军人的必要性并不使他成为生产性的,因为他的服务不是物质上必要的:他不是由土地的性质和有效的技术所必须加以利用的。对生产是必要的活动,要使它成为一种生产性的活动,只有当它的必要性是根据情况的物理事实。(这不是说一个活动是生产性的,只当它对生产是必要的:往往有一种以上的方法生产某物。要点是,如果一种活动是必要的,那么,只当它是依靠物质的时候它的必要性才使它成为生产性活动。)
军人的活动使生产成为可能,但它不是生产性的,推动生产的活动也不因此是生产性的。假如是的话,那么罪犯也会是生产者,因为他
打破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单调和日常的太平景况。这样,他就防止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停滞,造成了令人不安的紧张和动荡,而没有这些东西,连竞争的刺激都会减弱。因此,他就推动了生产力……
罪犯对生产力的发展的影响,可以研究得很细致。如果没有小偷,锁是否能达到今天的完善程度?如果没有伪造钞票的人,银行券的印制是否能像现在这样完善? (参见《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第387、416页。)
像马克思所限定的那样,只有对生产性活动作出物质贡献的,才可作为生产力。因此,从谁生产的问题转到生产力本身的问题,马克思不赞成把它作为“间接的生产手段”来处理。
“间接的生产手段包括一切能促进生产,有助于消除障碍,使生产更有效、更迅速、更简便的东西。”
关于生产力还有更多要说的,但我们必须首先完成对经济结构的初步描述。
人和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条件(terms),但不是一切具有这些条件的关系都是生产关系。巴特西发电厂是生产力。它比你大,也许还比你老,但它与你之间的那些关系不是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或者是人对生产力或人的所有权关系,或者是以这种所有权关系为前提的关系。所有权在这里不是指法律关系,而是指有效控制的关系。我们将在说明中使用法律语言,但必须对它作刚才提到的那种理解。我们将在第八童中更详细地解释有效控制,不用法律语言,并说明我们临时使用法律语言的理由。
1-10都是与人有关的(7与奴隶社会中的人有关)。1-4和9-10只关涉到人。5-8可以关涉人和物:人可以雇用和占有人和生产力两者。
对生产关系的进一步阐述将汝到下一章。
由于生产关系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因此这个结构是由其中对人和生产力的有效的所有权的分配来决定的。
有人会重新提出,我们从经济结构中排除了生产力,因此也会排除人。但是,生产关系组成经济结构,而生产力和人又是它们的条件,这是一贯的学说吗?
当且仅当由这些关系所联系的那些条件,不属于由那些关系所构成的经济结构时,它才是一贯的,这至少是一种可允许的说法。
考虑另外几种情况:一个推理的结构和一座桥的结构。推理的结构是由组成它的命题之间的关系构成的,一座桥的结构是由组成它的钢梁、架径,等等(简单说,部件)构成的。这些命题和部件分别属于推理和桥,但不属于它们各自的结构。人们可以知道一个推理的结构是什么,而不知道它的命题是什么;同样人们可以知道一座桥的结构是什么,却不知道它的各个部件的性质。进步说,人们可以改换原有的命题用别的命题来代替,而不改变推理的结构。这同样适用于桥的部件的结构的情况,虽然第一种情况下操作需要特别谨慎。因此,人们改变的是推理或桥,不是它的结构。因此,命题和部件不属于它们各自的结构。
当然桥(推理)如果没有部件(命题)便不可能有结构,但是我们现在可以明白,这与把它们排除在结构之外是不矛盾的。我们可以毫不困难地把这些议论扩大到经济结构与其成分的关系。经济结构是经济的结构。假设A拥有一个工厂,B在其中为他工作。如果A和B交换了地位,或者B死了而由C来代替,C先前没有经济地位(也许他不够年龄),那么我们可以说经济改变了。但是这些变化,即使是经济中的变化,并不引起经济结构的变化。
另一方面,不可能存在没有人和生产力的经济,因此也不会有缺少它们的经济结构,但是我们已经明白,这与把它们排除在经济结构之外并不矛盾。
(结构不仅可以看作一组关系,而且可以看作一组位置。在提到的那两种情况下,关键一点是位置的占有者不属于结构。)
这些概念性的区别与马克思的想法是一致的。他甚至于这样说:
社会不是由个人组成的,它表现为这些个人所具有的联系和关系的总和。(参见《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265页。)
把马克思写“社会”的地方写成“社会结构”会更好,但如果社会不包括个人,那它的结构更不包括个人。
从我们的叙述可以得出,同一个或相同的经济结构可以表现为不同的社会,正像不同的推理和桥可以有相同的结构一样。跨越各种社会的经济结构未必是同一的,因为一切生产关系必定是相同的。但是抽象的可能性是值得注意的,它有助于我们看清经济结构是形式。
(本文节选自[英]G.A.柯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个辩护》,岳长龄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30-39页。)